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92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127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87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7230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3210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321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xx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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