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经纪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租入位于深圳市区 之物业。
2、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免租期自年月日至月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租金,但需支付该物业所产生的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等杂费)。
3、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金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月含固定管理费/(含税),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期及免租期内的空调费、水电等杂费由承租方支付。交楼状态为
4、承租方签本合同的同时需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
5、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乙方须支付:
a)首月租金人民币元整。
b) 租赁保证金叁个月,即人民币元整;
6、租金递增: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 (大写: / 元整)
7、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甲方将不予退还,且出租方有权将该物业租予任何人。
8、如甲方不依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租予乙方,则甲方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合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
10、备注:出租方收款账户
出租方(甲方) 经纪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
日 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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