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二方为共同开拓、经营殡葬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开展遗体火化、殡仪服务等各项经营业务,为体现各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投资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经营内容、期限
投资项目:*殡仪馆和公墓建设,总规划面积 亩,殡仪馆占地30亩,公墓占地100亩,投资总额 万元。
经营内容:殡仪馆、骨灰堂、火葬场、公墓区等相关遗体火化、殡仪服务。
经营期限:36年,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条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收益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盈利和亏损分配、结算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签字后实施。
2、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3、甲方负责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建设开发手续和殡葬经营许可证书,并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登记手续等。
4、甲方负责殡仪馆和公墓建设具体实施,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建设,有权了解、掌握相关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监督、改进意见,以保证各方投资安全。
5、殡仪馆和公墓建设期间及建成营利期间,乙方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财务会计账薄资料,甲方有义务配合。
6、甲方与当地政府的合作经营变更、延续等重大事项,有义务提前向乙方书面通报并征求乙方同意后实施。
7、殡仪馆和公墓经营重大人事任免权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日常经营事务以甲方负责具体实施,并视实际需要由各方协商后派员或对外招聘人员实施。
8、本协议各方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按照违约方欠缴的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各方所协商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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