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 乙方:潘志彬(身份证号:3505255)
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两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甲方纳税,甲方无正当事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但对其服务质量享有监督权。
4、承包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二十四万元承包租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款项。
5、承包期间,乙方自动行组织车源,扩展业务。
6、乙方联系的车源时,须严格按照原承修方与被承修方所签定的维修合同办理一切业务,不得使用伪劣汽车配件,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价格合理。
7、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仓库、工房、车间、食堂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须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否则应予赔偿。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9、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
10、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1、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3、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4、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5、 本合同自二零壹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壹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合同经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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