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用途
承租人如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致使租赁设备受损,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2.2 承租人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日内,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及归还
3.1 租赁设备的归还时间: 年 月 日,于当日晚20点之前归还,未超过当天24点的,超过时间按小时计费,超过24点则按天计费。
3.2 租赁设备的归还地点:重庆玺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汉渝路工人村上岛丽舍4-30-7)。
3.3 租赁设备交付及归还时须经验收,交付时以承租人为主进行验收,归还时以出租人为主进行验收,同时双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4.1押金(保证金)的数额: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 元。
4.2押金(保证金)的交付时间及使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日内交付。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
4.3租赁期满之日起当日期限内,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人。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
5.1 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用设备要妥善保管。租赁设备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2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非正常使用及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租金及租期按合同执行。
第六条 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6.1 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7.1.1 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人支付设备日租金*30%/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
7.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7.2.1 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归还租赁设备,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
7.2.2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转租或将租赁设备变卖、抵押,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总额80%的违约金。
7.2.3因承租人自身原因丢失及不能交付租凭设备,应原价赔偿,并支付违约期限内的设备租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出租人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2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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