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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241)

2022-05-24 来源:步旅网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

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 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 90 分钟 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 A. 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B.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C. 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D. 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答案:A

解析: 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项,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应

当依照”“应当上缴国库”是典型的强行性规则。

两项,法律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为模式,所以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2.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 A. 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B. 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C.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D.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答案:B

解析: 项,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两项,“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买卖契约则是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项,西周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3.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2021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都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B. 平等权不仅反对显性歧视,而且反对隐性歧视 C. 平等权意味着平等保护,不得设置任何差别对待 D.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答案:C

解析: 项,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既反对显性歧视,也反对隐性歧视,项说法正确。

项,平等权意味着平等保护,但可以设置合理差别,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并且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项错误。

项,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项,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4. 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A.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 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 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 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项,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项,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可知,对过失行为并非不予追究,而是从轻处理。

项,对共犯和累犯要加重处罚,而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项,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5. 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A. 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 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C. 姓名权是相对权

D.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答案:D

解析: 项,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总则》《著作权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项,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项,姓名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项,冒犯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

2、多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

1. 某县第一中学为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作出专门规定。下列规定中,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 )。[2020年法硕(法学)真题] A. 学校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B. 学校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姓名、照片公布于本地报刊 C. 学校禁止学生宣扬校园暴力

D. 学校可定期检查学生手机储存的信息 答案:A|C

解析: 两项,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两项为校方的正当行为,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项,《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题中,学校无权检查学生手机,否则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 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本题中,学校将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姓名、照片公布于本地报刊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等。

2. 大山公司欠五岳公司5000万元,海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到期未支付,五岳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大山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五岳公司将海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以下哪些选项正确?( )[2019年法考真题]

A. 该支付令对大山公司有拘束力,对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 B. 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C. 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 D. 该支付令对大山公司和海伦公司均有拘束力 答案:A|C

解析:《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本案中债权人五岳公司申请向债务人大山公司发出的支付令仅仅对债务人大山公司有拘束力,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债权人五岳公司单独就担保关系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

3.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A.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C.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D.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答案:A|B|D

解析: 两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①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②滥用法外之刑;③“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项,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项,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

4. 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 A. 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 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 C. 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 D. 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 答案:B|C

解析: 两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两项,《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3、案例分析题(15分,每题5分)

1. 庇护权案(托雷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次未遂政变,但政变当天即被镇压。秘鲁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并通缉其领导人托雷。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驻秘鲁首都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准许托雷安全离开秘鲁。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罪犯,无权获得庇护,更不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特别签订《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后,在195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该条规定:“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政治犯所给予的庇护,应在惯例、公约或给予庇护的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权利的范围内,或在人道宽容的范围内受到尊重。”该条还规定,庇护的给予“必须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伦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哥伦比亚主张自己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因为

《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至于秘鲁不是该《公约》缔约国的问题,哥伦比亚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即使不是普遍或一般国际习惯法,也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规则——因此对于秘鲁也同样具有拘束力。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区分了“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概念。对于哥伦比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是区域习惯规则的观点,国际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仅有11个国家批准,因此很难说公约的规定有普遍或一般习惯法的效力;即使是在拉美国家之间,有关的庇护实践也是不稳定和前后矛盾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为法律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而且,因为秘鲁一直反对该规则,该规则也不能拘束秘鲁。虽然法院不支持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判断托雷是否政治犯的主张,但法院也不认可秘鲁“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托雷被控犯有参与武装叛乱的罪行,那就是政治犯。至于庇护的给予是否“在紧急情况的绝对必要下”,法院的观点是,托雷是在叛乱后三个月后请求庇护的。这时已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司法秩序下了,哥伦比亚这时给予庇护,就不是以庇护对抗专横,而是对抗司法了。因此,法院判定哥伦比亚的庇护是不正当的。[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题: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2)国际法院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3)国际法院如何组成?

(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包括三种型?本案中法院的管辖属于其中的哪一类?

(5)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的法源包括哪些? (6)“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7)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8)何谓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和特殊(或区域)国际法?

答案: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其中,政治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和解;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如在案例中,哥伦比亚与秘鲁就托雷的争端问题采取的就是法律方法中的司法解决方式。

(2)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是当今世界上使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纠纷的最具普遍性,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具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对托雷问题的解决就是其诉讼管辖权的体现。 (3)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的法官组成,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之法学家。”法官不论具有哪一国的国籍,均可以当选,但是,在15名法官中不得有2名法官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

(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本案中哥伦比亚与秘鲁主动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属于自愿管辖。

(5)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的法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以及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6)领域庇护常指的是领土庇护。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商船内以庇护。使馆庇护作为外交庇护的一种与领土庇护的区别在于:

①庇护地点不同。前者是庇护者利用其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进行庇护,后者是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对遭受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国人进行庇护。

②庇护情形不同。前者一般是外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庇护为驻在国当局追捕或处于危险的人,后者是国家庇护为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

③庇护依据不同。前者庇护的依据是使馆和军舰在驻在国的特权和豁免权,后者庇护的依据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7)国际习惯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时间上的持续性;②做法上的一致性、连续性;③做法的一般性;④法律及必要的确立。 (8)普遍国际法,是指各国必须遵守、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一般国际法,包含习惯国际法规范和协定国际法规范。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解析:空

2. 居住在甲市A区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店铺位于甲市C区。该店铺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不参与店铺的实际经营也不分利润。乔小伟为承包更多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修厂(甲市C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其店铺可用正华汽修厂名义从事汽修,乔小伟每年交两万元管理费。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某(常居于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甲市E区)修车。试车时不慎车撞树,钱某未伤,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上海财大2014年研] 问:

(1)李有良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理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其中某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事件经过做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事件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理由: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本案中,该汽车修理店铺登记的经营者为乔大伟,实际经营者为乔小伟,汽车修理铺与正华汽车修理厂为挂靠关系,修理工钱某属于汽车修理厂的雇工。根据上述规定,李有良应该以乔小伟、乔大伟、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B区、C区、C县的法院有管辖权。

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李某选择到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修车,双方形成汽车修理合同。因试车造成车辆损害,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负责管辖。本案的被告为乔大伟、乔小伟、正华汽车修理厂,合同的履行地为汽车修理铺。因此甲市A区、B区、C区、C县的法院

都有管辖权。

(3)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市A区、B区、C区、C县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有良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因此,根据同一纠纷,李某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进行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甲市A区、B区、C区、C县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之后,应该由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审判中,法院之间如果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发生争议,有关法院应立即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违反此要求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本案上级法院应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 解析:空

3. 陈某与同乡张某到城里某市场进购童装。卖主李某因门市货物不多,遂让其弟领二人到库房直接取货。到达后李某弟弟说:“都在那儿,每捆十件,你们自己选吧,别弄散了。”于是陈某、张某开始分别挑选所要的衣服。陈某在数一捆童装的件数时,触摸到里面夹着东西,但没仔细看,也未言语,只是将这捆童装的特征记在心里。二人挑选完衣服后,李某弟弟在门口做最后的点数,并帮忙装车。回到乡下后,陈张二人将货物分开,陈某留意取走那捆童装,回家打开一看,发现童装中夹着一叠用塑料袋包住的面值百元的5000元人民币。高兴之余,陈某悄悄将钱存入银行。第二天,卖主李某准备进货,想起有5000元钱夹在了一捆童装里,便叫其弟弟到库房查找。当听说童装已被陈、张二人买走时,李某迅速带人到乡下索要。陈某当时并未否认所买童装中有钱的事实,然而却执意不退还这笔钱。于是李某到公安局报案,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但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请分析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陈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具体分析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陈某侵犯了李某的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数童装时触摸到衣服里夹有东西,未告知李某,而是偷偷将衣服带走,客观上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衣服中夹带李某的财物,仍然将其带走,主观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综上,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空

4、概念题(60分,每题5分)

1. 大清新刑律[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

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解析:空

2. 刑罚世轻世重[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尚书·吕刑》规定:“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的大意是,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 解析:空

3. 非讼案件[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非讼案件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

民事非诉讼案件的解决途径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解析:空

4.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间接选举[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案: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种选举。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一种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区别:

①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高,有利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加注重对选民负责。但直接选举更容易被操纵,并因而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②间接选举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但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存有损害。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解析:空

5. 奸党罪[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奸党罪,是指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危及皇权,本罪是明太祖为防范下臣不轨而规定的罪名。明律对犯“奸党”罪者一律处斩,以严防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一个律条所能禁绝。明英宗后,宦官权势进一步发展,并一度形成宦党争权的局面,从而使“奸党”律条成为空文。 解析:空

6.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 (1)宪法惯例,通常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稳定的习惯或传统的做法。

(2)宪法判例,是指判例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规范作用。

(3)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如下: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而宪法判例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两者权力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

默许;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解析:空

7.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③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④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一种损益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①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公务员,其与处分机关之间存在人事隶属关系。

②制裁措施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③救济途径不同。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只能申请人事仲裁,或者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空

8. 奴隶制五刑

答案:奴隶制五刑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①墨刑,又称黥刑,“先刻其面,以墨窒之”,为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手段。②劓刑,即割鼻之刑。③剕刑即断足之刑,有断左、右足和断双足之分。④宫刑,又称淫刑,源于苗民的椓刑,是一种破坏罪人生殖系统,使之丧失生殖功能的刑罚。⑤大辟即死刑,执行方法多且残酷。 解析:空

9.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部门[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案: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是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之一,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子部门调整包含在法律部门大范围中的一些特殊种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它同法律部门是种属关系。除法律制度以外,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还包括与法律制度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有可能横跨多个法律部门。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几个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解析:空

10. 请求权与支配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原理,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请求权的实现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支配权的实现则表现为对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

②是否需要义务人的配合不同。请求权仅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尚需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行为与之配合;支配权则可以完全由权利人的行为实现,不需义务人的配合。 ③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由于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某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不断重复的,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数个不兼容的请求权;支配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支配权。 解析:空

11. 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属于狭义的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零、负数。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书信、照片等也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解析:空

12. 身体权与健康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1)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身体完整并支配自己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器官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包括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和对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必须建立在生命权的基础上。

(3)二者的联系:都属于物质性的人格权。 (4)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人格利益不同。健康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健康利益;身体权则体现了自然人的身体利益。

②被侵犯后果严重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侵犯健康权的后果比侵犯身体权的后果严重。

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

④从重吸收。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侵犯身体权,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 解析:空

5、法条评析题(5分,每题5分)

1.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答案: (1)该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规定。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财产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成为担保财产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以下内容:

a.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

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根据《民法典》第432、451条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b.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投保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c.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a.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代位物上实现优先受偿权。

b.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担保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还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

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以自己或者应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原理。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这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取得该价值而受偿债权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效力不但在抵押权上存在,在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物权人就其变化了的价值形态受偿,仍可达到同样目的。在担保人依法或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转让或处分担保物所得之价款,亦同为原担保物的替代物时,担保权人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空

6、简答题(50分,每题5分)

1. 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案: (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四方面。

①人格平等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彼此平等。在民法的意义上,

每个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贫富、受教育程度等,民事主体彼此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彼此没有依附关系。人格平等的必然推论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 ②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彼此互相独立,包括意思独立、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他人对别人的意思和民事行为无权干涉。每个民事主体有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同时要独立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代理作出意思表示和实施民事行为,这种代理并不是否认人格独立,行为的后果依然同样由本人承担。

③人格自由是经过高度抽象概括的人格不受约束和控制的状态,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地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人格自由是民事主体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根源。人格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是: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

④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应该被当作完整的民事主体来看待。人格尊严是所有人格权的核心含义,也是其他所有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的必然推论和出发点。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2)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①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

释,应属无效。

②创造功能。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创造了大量的具体人格权,使具体人格权达到十数种,其种类之多,使其他基本权利无法相比。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

③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功能,将这些具体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解析:空

2. 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法定类型。[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1)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具有以下特征:①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③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行政诉讼被告的类型 ①直接起诉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类型会出现下列情况:a.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b.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c.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d.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关于共同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一般以共同名义为标准。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签署(以公章为准)而做出行政行为的,共同签署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④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因为实施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⑤受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

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⑥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派出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派出机构为被告;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⑧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内设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键要看内设机构是否得到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如果得到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就能成为被告;否则,它就不具有被告资格,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⑨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

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解析:空

3. 简述保险代位求偿制。[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案: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由于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同样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过错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3)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目的

设立代位求偿制的法律目的在于,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允许其向导致损失发生的第三者

进行索赔,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必然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将违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法律不允许保险当事人因保险关系的存在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免除有过错的第三者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将有违社会的公平原则。为了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在保险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保险法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 (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

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发挥法律效力,但此行为会损害保险人利益,为维护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析:空

4. 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适用的条件有: (1)假释适用的对象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①认真遵守监规;②接受教育改造;③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和最关键性条件。

在适用假释时,要注意弄清“确有悔改表现”的内涵。“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a.认罪服法;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解析:空

5. 简述权利自由说的内容。[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案: (1)权利自由说的类属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去理解权利和义务。学界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

这几种学说有诸多分歧,但至少有两点是一致的: ①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

②权利内容是指法律关系可以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

(2)权利自由说的内容

①权利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

②荷兰的斯宾诺莎认为,权力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英国的霍布斯认为,权力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力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

③自由论揭示了权力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制。正是因为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权利和自由等同,

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往往把权力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 解析:空

6. 简述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中南财大2017年研] 答案: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2)普通法系的特点

①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而制定法、习惯法、学说、情理在普通法系中只起次要作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都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

③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⑤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解析:空

7. 试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中南财大2001年研] 答案: (1)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②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③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④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即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2)继续犯的法律意义

①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要做到准确定罪,首先需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同时还要确定构成什么犯罪形态,其中包括需要确定是一罪或者是数罪。如果本来是一罪却定为数罪,或者相反,本来是数罪却定为一罪,都会导致在定罪上的失误。研究继续犯,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有助于涉及罪数形态问题时定罪的准确性。

②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罪数形态是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条件,在量刑时不能不加以考虑,特别是涉及罪数形态的条件更是如

此,而审判实践中审理的案件则往往涉及罪数形态。这首先应确定是一罪或者是数罪,是并罚的数罪或者是非并罚的数罪,然后才能正确适用刑罚,否则,必然量刑不当,造成处断刑畸轻畸重的后果。同时,在一罪形态中,由于形态类型的不同,其量刑原则往往有自己的特点,如有的从重处罚,有的从一重处断,有的只作一罪处刑,有的本为从一重处断法律却规定数罪并罚等。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将继续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清楚,才可能在量刑时正确地适用刑罚。

③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继续犯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有密切关系。如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对继续犯的罪数形态作出科学解释,就会影响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 ④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审理的案件常常是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涉及案件管辖、公诉范围和审判要求等许多方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这一规定,首先就必须查清是一罪还是数罪。 解析:空

8.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虽然不同的地区由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各有特点,法形成的过程也有所不同,但法产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律。这些共同规律包括: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反复使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了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加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

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的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教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参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等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解析:空

9.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什么关系? 答案: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广义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b.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c.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d.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e.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f.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g.国际税法。

②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狭义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b.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c.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d.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e.国际贸易法律制度;f.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g.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h.国际税法。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各自独立。一般来说,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当三种法律的关系发生冲突时,通过协商解决冲突,协商之后仍达不成合意的,移交司法解决。国际私法主要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国际经济法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与国际公法相比,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比国际公法更宽泛;但二者在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与国际私法相比,国际私法主要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经济法则通过实体法直接调整跨国经济关系;二者在涉及某些国际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方面有一定的交叉或联系。 解析:空

10.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案: 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法的精髓,它要求公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资讯,使得投资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公平要求坚持平等和等价。公正原则寻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及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①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②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③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

④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⑤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①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②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③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④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①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 ②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 ③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解析:空

7、论述题(25分,每题5分)

1. 试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中财2015年研;武大2011年研] 答案: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1)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

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5)行政程序的其他基本制度 ①审裁分离制度

审裁分离是指行政机关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②案卷制度

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解析:空

2. 试论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南财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行政复议的范围。[简答题,华农2014年研]

(2)抽象行政行为全部属于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辨析题,电子科大2015年研]

答案: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扣留、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⑧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⑫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①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②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者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③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空

3. 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属于第一审程序。我国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是,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进行审理的。 (3)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

为简易程序。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要满足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②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③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用普通程序审理。 解析:空

4. 试述程序法定原则。[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均由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容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立法方面,即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和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②司法方面,即要求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在刑事诉讼领域贯彻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

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各主体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要科学地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正确处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基本职能间的相互关系,要适当界定各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严密地设置诉讼程序,使各个诉讼环节、各项诉讼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 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且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法治原则也要求诉讼参与人依法享受其诉讼权利,履行其诉讼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行为规则。

③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法律的效力体现在它的强制性,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必须以违法制裁为后盾。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制裁,首先表现为对违法者实体法上的直接制裁,例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应负渎职责任,证人不作证和作伪证须承受法律责任,辩护律师制造伪证应受法律追究等。同时,各国还广泛采用程序上的制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必将承担一定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④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为保障法定程序的遵守,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诉讼监督机制。国

外通行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控制,这在采取“检警一体化”的大陆法系国家更为明显。而在我国,检察监督还包括对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的监督;二是法院监督,即由法院对侦查、检控活动以特定方式实施监督,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4)程序法定原则的意义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认可的原则,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①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a.程序法定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实行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这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

b.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实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程序法定原则促使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准确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c.程序法定原则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②程序法定原则有利于塑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程序法定原则具有通过立法权来制约司法权的分权制衡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制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必须由相对中立的立法机关来掌握,司法机关不得僭越。司法机关的活动则必须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程序规则,从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③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

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同样是基于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现实考虑,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机制。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凭借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抵御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侵犯,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解析:空

5. 请根据宪法的内容及精神,谈谈你对“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这一论断的认识。[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说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两方面来体现:

(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

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尤其是对政府权力进

行了限制,同时授予国家权力所有者广泛权力:

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制定宪法的主体——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所有者享有广泛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中的代表来自人民的选举,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问题,受人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重要的权力: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②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机关,他们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首先起到的是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即人民通过宪法的规定委托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所授予的国家权力来为人民服务。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去开展自身的活动,没有宪法的依据,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就是违宪的,必须予以取缔和禁止。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过程中,行使权力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目的,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将宪法赋予其行使的国家权力用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宪法就是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政权组织方面,授予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广泛权力、重要权力,同时限制国家权力行使者——国家机关的相应权力,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2)宪法从正面直接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宪法制定者的目的是通过宪法来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这一章安排到了总纲的后面,似乎只是一个位置的变化,实则体现了对公民

权利的重视和保障。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等广泛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权利,而且公民权利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公民的这些权利遭到挑战时,挑战者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方面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

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 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 ③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解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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