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 【公布日期】2001.11.07
• 【文 号】农银发[2001]187号 • 【施行日期】2001.11.07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
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农银发[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总行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农银办发[2001]10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满足其生产、收购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要求,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农业银行对企业授信后发放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的原则,贷款权限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独立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法人。办理出口退税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客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农业银行统一授信;
(二)必须在我行开立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并经国税部门确认; (三)有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退税款;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与产品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口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国税部门退税情况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银行提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除提交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需资料外,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借款人出具的“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在我行的账户是惟一接受出口退税资金的专用账户,在所有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前不予更改; (二)经国税部门确认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确认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惟一性,并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未经农业银行同意,该账户不能随意更改;
(三)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单”,审核确认出口应退未退税款余额。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程序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开展调查、审查。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收账通知单”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核实单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在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审查时,必须关注国税部门对出口退税贷款企业的分类情况,重点了解出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骗税记录,并采取审慎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不同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出口企业另行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待审查、审批同意后
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该笔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前,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口退税专户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须交国税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对于与农业银行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国际结算业务量大,且收汇正常的出口企业,农业银行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贷款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贷款是以借款人出口退税专户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同时农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以其他收入来源进行还贷。
第十八条 借款人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不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农业银行应立即停止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动扣收未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档案文件除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外,还应将“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书”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每笔出口应退税款逐笔登记,借款人归还贷款时逐笔核销,并按时到国税部门核对借款人退税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件1:
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
致: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
鉴于我方将向贵行申请借款,为确保贷款顺利发放并收回,本公司承诺:
1 我方是依法享有出口退税权利的企业法人。
2 我方保证在贵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账号: )是我方惟一接受出口退税资金的专用账户,我方依法获取的所有出口退税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 3 我方保证退税款项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并授权贵行对该账户进行托管。 4 我方同意贵行直接从该退税专户扣收贷款本息,即使该贷款尚未到期。 5 主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我方承诺不更改该退税专户,也不向
国税部门申请将退税款项划入其他账户。
6 该退税专户资金专款专用,未经贵行同意,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处理专户资
金。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 致: 国税局:
____________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账号: ),请贵局确认此账户是该公司在我行开立的惟一接受出口退税资金的专用账户,我方依法对该账户进行托管,请将该公司应得的所有出口退税资金全部划
入该账户。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局不得为该公司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专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国税局
单位确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单 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
截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经我局审核,公司应退未退出口税额
为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国税部门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