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并佩戴口罩、手套;平时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换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在食品加工、存放场所内进食、喝水、吸烟。
5、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6、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7、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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