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2004年[ 12 ]月[ 10 ]日全体律师会议一致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律师队伍的建设,增强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行政主管和两名合伙律师组成本所律师投诉查处小组,负责对本所律师的投诉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所对律师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律师有违反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或者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徽,尚不够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按本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条 对律师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下列三种: (一)训诫; (二)所内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所或者转所。
第六条 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或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投诉,投诉查处小组应即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初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凡实名投诉、有具体投诉对象、有具体投诉内容的,应立案;凡未具名或未具实名,或者无具体投诉对象,或者无具体投诉内容的,均不予立案。
凡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投诉,均应在初查后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
第七条 立案后,应即将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向投诉查处小组陈述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请听证。
第八条 投诉人要求当面陈述投诉意见的,投诉查处小组应通知投诉人当面陈述投诉意见;投诉查处小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投诉人当面陈述投诉意见。
投诉人要求当面陈述投诉意见的,投诉查处小组应当告知其可以直接要求听证。投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安排听证。
第九条 被投诉人申请听证的,投诉查处小组应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并告知投诉人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投诉内容、举示证明其投诉的证据、与被投诉人进行辩论,有义务如实回答投诉查处小组的询问、回答被投诉人的质证、对投诉进行证明。
第十条 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一)投诉不实;
(二)投诉人拒绝出席按其要求举行的听证;
投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按其要求举行的听证视为拒绝出席听证。 第十一条 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投诉成立:
(一) 被投诉人拒绝向投诉查处小组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二) 被投诉人拒绝出席按其申请举行的听证; (三) 被投诉人拒绝出席投诉查处小组决定举行的听证; 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的,视为拒绝出席听证。 第十二条 投诉查处小组调查或听证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投诉成立的,按被投诉人违规情节和损害后果分别给予训诫、所内通报批评、责令离所或者转所;
(二)投诉不成立的,撤销案件。
查处结果应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由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投诉,还应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投诉查处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应当由全体投诉查处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到会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以多数通过生效。
第十四条 投诉查处小组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被投诉人违规情节达到涉及违反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或者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程度的,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即应将案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被投诉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前的投诉,参照本制度处理。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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