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明确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2、政策内容
a)公司不提倡加班,因个人能力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加班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b)若因营业状况确需要员工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监核准后方可加班,并需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以综合工时制为主的营业部门允许由部门经理统筹控制,无需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主管级以上人员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的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当日部门需安排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
2)根据行业性质,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可在季度内跨月调休/补休,但各部门必须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做好每月排班并认真审核,季度内可调休/补休的,一律调休/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由部门总监/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C级以上管理人员,含C级)平日或在公休日需加班完成工作的需必须提前报批);补休或加班工资按国家法规执行。
4)所有部门均需在每月25日提交下月员工的排班表,并于每月5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的《部门月度考勤、加班小时汇总表》、《部门二次签到表》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提交。
c)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视为无效。
1)员工加班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休完,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补休的,应填写《加班小时汇总表<补薪>》由部门经理/总监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提出辞职申请时,原则上有效期内的未休完的补休将以发放加班工资的形式补偿;离职通知期内不得使用剩余未用补休。
3)各部门经理/总监有责任在营业淡旺季时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及补休;可适当安排员工提休。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准。 5)加班补薪比例为:平日 1:1.5;公休日1:2;法定假日1:3。
加班补休比例为:平日/公休日1:1;法定假日1:3。 6)原则上公司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时,依照程序审批方可发放加班工资。补休按规定填写《假期申请表》。
7)员工连续补休三日(含)以上,由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月度内部调休的请于考勤表内注明)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请假均需总经理批准生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注释
a)公司管理方保留随时独立修改以上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b)如有争议,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c)为保持公司竞争力,上述各项政策可适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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