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0年12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11年1月11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262,078,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表决时实施了回避;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刘彦 刘彦 李南云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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