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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2020-03-31 来源:步旅网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导读]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5月08日

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

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

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

(3)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要意识到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教育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内容。怎样才能把“保障幼儿的安全呢?

一、物品摆放

幼儿具有好奇心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所以,孩子们的安全就犹其重要,教师应该在开学的时候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隐患大清除工作,包括:清除板凳和柜子上冒出的小钉子头,将小刀、针、剪刀等尖利的物品,灭蚊水、洁厕灵都收藏到小朋友拿不到的柜子中……

二、日常生活活动

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差,所以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尤为重要。不仅应该让幼儿知道哪里有危险,更应该让他们学习如何躲避危险,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上楼梯对小班幼儿来说不安全的因素会加大。但只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同时,提供给幼儿接触不安全因素的机会,才能有效地保护幼儿的安全。例如:在上楼梯时,教会幼儿掌握上下楼梯的基本动作,并常常练习,使幼儿双脚协调上下楼梯的技能提高。刚开始上下楼梯时许多幼儿不敢独自上下楼梯,特别是胆子教小的孩子,让他们借助老师的帮助上下楼梯,刚开始的时候老师用手轻轻的握住他们的小手,让他们克服心理恐惧,然后鼓励

他们用自己的办法上去。直到孩子们基本都能独立上下台阶了。

幼儿园在加强管理和教育的同时,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可能地避免发生事故。如果发生了事故,就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法,及时送到正规的医院诊断治疗并且尽早通知家长,妥善处理问题。因为有时发生安全事故是大家都无法预期的,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生活的的场所,无论教师怎样注意,也难以100%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长期的教育内容,它需要与日常生活有机的结合和渗透,例如:利用听故事“思杰走丢了”,让幼儿知道回家要等父母来接,决不跟陌生人走,也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每天喝豆浆时,请小朋友先试一试是否太烫;开门、关门时先要看看手是否放在门框上;吃饭时不嬉笑打闹;上下楼梯时,扶栏杆有序的走;以及早操、午睡、入厕等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的安全警示,通过这些与日常生活有机的渗透,不仅可以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与不幸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为幼儿安全行为能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老师们应该观注每一位幼儿的性格喜好,只有深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才能掌握他们的外在行为,用心地对待每一个幼儿,让他们学到幼儿应该了解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让祖国的花朵健康地成长。

案例分析(2)

某甲,女,6岁,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2001年11月的一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哀求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若干元。

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实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因为,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分析(3)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依据《处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现象,这是不对的。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在个别地区,就曾发生过心怀不满的家长,利用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松散情况,伺机进校施加伤害的事故,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

案例分析(4)

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楼房的教室里追逐玩耍,其中一学生冲出教室门口,刹不住,越过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厘米。)

案例分析(5)

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4)、(5)两个案例都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出现的伤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和《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案例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假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

安全、卫生标准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

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6)

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预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训练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此事故中有二个问题值得留意:

1、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2、教师应吸取教训,非凡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防备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3、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案例分析(7)

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班有五个淘气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摆,忽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刻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坚决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立刻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

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

(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

(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

(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家长提出如下要求:

(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

(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忽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

(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

(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

(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则极易发生

案例分析(8)

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分析(9)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8)(9)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并给我们的教训是:

一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二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

三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区里规定的考核量化标准。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分析(10)

2003年我区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分析(11)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在(10)(11)两案例中值得吸取的:

一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二是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安全。

三是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健康。如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相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

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分析(12)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此案例警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

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案例分析(13)

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14)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上述(14)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旧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两案例说明:

一、学校(的老师)要了解和掌握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别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并在教育教学中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学校必须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三、每年必须组织学生体检。

案例分析(15)

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16)

某甲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适,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惬意,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老师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拯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

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上(15)(16)案例告诉我们:

一、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要负责。

二、学校对学生突发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和告知家长。

三、学校必须配备专职校医和配备懂医术的兼职校医。

案例分析(17)

教师对违背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18)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往返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快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

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17)(18)两个案例说明:教师及其他职工欺侮、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要负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体罚学生的手段五花八门,说明了部分都是师德意识不强、心理素质低下。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学校必须要加强师德教育,狠抓落实,严防此类事故发生,如果发生时,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赔偿学生的经济损失。事后,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分析(19)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5.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分析(20)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分析(21)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案例分析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案例分析(22)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公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

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案例二、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 ...

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案例分析(23)

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从(19)(20)两个案例看出: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事后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教师追偿。

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农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原因比较复杂,下面结合我所在地区及学校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分析(24).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我市地处山区,绝大多数农村中学生因交通不便必须住宿。2006年3月中旬,某中学内宿生陈某、张某吃过晚饭后,结伴上街游玩,路上遇到熟人,两人便乘其摩托车兜风,至晚修时还没回到学校。晚上8点多在回校途中,两人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重伤。

[分析]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对于内宿生的管理,

各校都有相应的措施。我市农村中学内宿生上晚修的时间一般是晚上7~9点,其间内宿生必须在校园内学习活动。学生内宿期间,学校就是其监护主体,值日坐班教师就是其监护人。对于内宿生,学校除要安排好他们在校的课余活动,更要告知其外出时的注意事项。上述事故发生后,引起全市中学对内宿生管理的反思,各校纷纷加强学生出入管理,并采取当晚坐班教师第一时间考勤点名,对不请假、不上课的学生要及时告之家长等措施,以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分析(25)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003年4月3日下午,某校初三(3)班学生正在上物理课,突然教室天花板上约2平方米的泥沙片脱落,打到该班学生李某头顶上,导致其当场休克。学校闻讯后立即派校医对李某进行紧急救护,后又将其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告之学生家长。经诊断,李某为中度脑震荡,家长要求学校支付其全部医药费,理由是学校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学校支付了李某医药费2370.18元。

[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校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与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因此,一旦因学校建筑质量问题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悉,事故发生时的教学楼是“普九”时期的产物,那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上述事故发生后,该校对“普九”时期的建筑物进行了一次普查,排除了所有隐患,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26)因体育运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006年12月18日上午,某校初一学生黄某参加第26届校运会男子组跳远比赛。在试跳过程中,因准备运动做得不足,加之其腿部有旧伤,导致跳入沙池落地时,肘部严重受伤,骨头断裂。经医院诊断,黄某为肘部粉碎性骨折并需住院观察、治疗。由于黄某是在参加校运会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学校承担其一切医疗费用。另外,并且由于学校事先已为学生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在校运会的总结会上,校领导对如何避免或减少学生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了认真分析,并就事故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分析]这是一起因体育运动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虽然类似事故不会引发太大的纠纷,但学校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时应密切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指导教师对参与运动的学生的体质状况是否了解,二是对学生运动前的准备指导工作是否到位,三是学生运动安全保护工作是否规范有效。

案例分析(27)因学生实验操作不当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8年10月15日下午,某校初三(7)班学生在化学实验室里做制取氢气的实验。一学生在点燃氢气时,引发烧瓶爆炸,导致一女生脸部被玻璃片划破。教师当即将受伤学生送至镇卫生院,班主任也及时把情况告诉了学生家长。由于该名女生脸部伤口较长,缝了三针,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理由是伤疤在脸上,会导致女生的容貌受损。后经调解,学校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免除。

[分析]本案例是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中,因学生实验操作不当引发的伤害事故。后经了解,这堂课的化学教师是严格按照实验操作程序进行实验指导的,受伤害学生年满16周岁,按我国法律规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别、控制能力。但初中生毕竟不够成熟,从事实验操作的技巧还不够熟练。因此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学

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有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28)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管理不当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分析]以上是在非上课时间,由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活动时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时,无老师在场。虽然3名学生是私自脱离组织,存在过错,但如果事前学校做好充分的安全教育,同时带队老师巡视、监管到位,就有可能杜绝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市教育局召开安全教育专题会议,就如何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各学校针对本校实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诉学生要尊重生命、珍爱生命。

案例分析(29)因教师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某校初三(八)班学生黎某,经常上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甚至逃学,班主任和学校政教处领导多次找其谈话,但黎某不思改正。2008年10月13日,黎某的数学老师晚修坐班,见黎某抱头大睡,便叫其站起来。黎某不肯,并顶撞老师。数学老师于是用手去拉黎某,遭黎某反抗与谩骂,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数学老师掴了黎某两记耳光。当天晚上,黎某电话通知其家长,声称在校被老师暴打。经医院CT检查,黎某脸部肌肉组织受损。于是其家长召集一些家族中人到校,要求学校处分该数学老师,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支付全部医药费。最后,学校向黎某家长赔礼道歉,赔偿了医药费,并给数学老师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这个案例是由于教师教育不当、体罚学生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章第29条第3项明确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章第29条也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及教师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以保证其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 案例分析(30)

1998 年 6月 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 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刘双认为,刘晓年方 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 20000元,殡葬费 4500元,误工补贴 1800元,交通费 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60000元;合计 86100元。

【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 1998年 6月 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 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

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 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 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 200元。

【分析】

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

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

1 、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

2 、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

3 、活动原定于 14:20分始, 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 15:20始到 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 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

4 、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5 、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律依据: 《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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