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
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16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2.09.10 【实施日期】200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10日 国法秘函[2002]16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府法函[2002]3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失,是指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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