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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V及船舶应用分析

2020-12-26 来源:步旅网
Marpol公约附则 V及船舶应用分析

摘 要:为防治船舶垃圾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MARPOL公约附则V,本文从国际现状及环境出发,重点讲明在船舶应用中的作用。我国在加入之后,为了履约搞好工作,从立法、船舶监管、现场检查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国际航行、船舶防垃圾污染管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做法,本文重点思考在细节方面突破出口,希望在经过人类共同的努力过后,能让地球变得更加美丽,让人类的生产环境变

得更加健康,因此本文对附则V的阐述了深刻的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船舶应用,污染 一、实施附则V的目的

迄今为止,世界海洋总体上面积大约为36000万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海洋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海洋资源极为丰富,同时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运输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船舶运输。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是我们人类必须重视的问题,为此一项项围绕海洋环境的公约被签订,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开发和使用海洋的一个世纪,在这个世纪里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我们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我们都知道,在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有很多很多,其中海洋里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在工业技术迅速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的今天,在海洋之上船舶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世界范围内船舶总吨位和船舶尺度也在不断增加。在船舶的营运过程当中,人们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带入了海洋环境当中,以至于这些物质或者能量产生损害生物资源而破坏海洋,

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妨碍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

二、附则V的有关规定

每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海上贸易,而这也让船舶污染成为了他们心头一个重要问题。关于船舶污染这一问题,联合也相当重视,在一系列的海洋公约中也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破坏行为,以达到保护海洋的目的,此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部分中也含有有关的条款。

有些明确规定人们行为的制度表明,在全球化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应该动用各种办法或者说是特殊强制的手段来达到减少海洋污染的目的,还有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时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而采取的特殊的措施,也必须适应相应的制度,操作应该规范,相关人员的管制和培训也应该提上日程,对于一些明知故犯的行动,应予以相应的惩罚。还有某些沿海国家对于海洋的保护应加大自己国家本土的责任感,比如对外来船只的检查以及约束,通过对其海事领域的管理,形成保护特区,在遵守基本规则的同时。面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公约条款,这是相对于比较灵活的,效果较好的方法。

有关海洋保护的公约和措施很多,但一直以来得到最多支持率的应该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项公约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意见对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海洋环境的污染减少也与此相连。

三、关于实施附则V的建议

大家都知道,虽然我国在海洋污染这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以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更为重要的不是沾沾自喜,止步不前,更重要的事情是在不足的地方加强改进措施,比如现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依然不够全面,部分海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过于薄弱,设备不够先进等等问题。所以为了更上一层楼,对海洋进到更大的责任,提出以下一些小小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以及立法保护。可以说没有强硬的手段来克己,复礼这一伟大的愿望是无法达到的,就算是被认为苛刻的不近人情的要求,那也只是一部分不遵守的规则的人提出来的无力的申诉,在热爱生活,关心地球的群众心中,这一点点的约束根本算不上什么,如果可以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不愿意对同胞加以酷刑,但是有的法律就是用来遵守的,不应用侥幸的心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来让自己的过错来让别人承受你所造成的后果,一但放任或者放宽政策,就会让地球承受更多的生活垃圾以及更加难堪的破坏,完善体制这一强硬的措施是不可替代,唯一最重要最有效的,在体制完善的大统一的前提下,再去谈论其他的人性的措施。

(2)加强各个船舶公司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明显的污染逐渐加重,专家们都一致认同:全面加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已经迫在眉睫,然而目前状态不容乐观,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性的违背道德,违反法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这些行为严重造成污染。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相关海洋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对垃圾的处理方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到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我们必须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

(3)加强港口海洋环保等设施设备的建设。给予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是,当前形势来看,在我国大部分港口中设备严重不足,其中最典型的是,在很多港口根本没有散化船洗舱水接受处理设施,这就使得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从而只能偷偷排入海洋。所以为完成相应公约的义务和减少船舶污染物造成海洋的污染,我们国家必须加大力度、例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

(4)就海上垃圾的影响向非专职海员及其他与海洋环境卫生和稳定有关人员提供海上垃圾影响信息,鼓励各国政府和有关的商业团体利用本组织的图书馆交换适当的资源和资料,以开展国内外公共意识计划。这种信息分布的方法,包括电

台和电视,期刊和贸易杂志上的文章,自愿的公众项目,譬如清理海滩日、承包一块海滩计划,政府高级官员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讲话、海报、小册子、会议和专题讨论会,联合研究和开发,自愿的产品标签和公立学校的教学材料。信息发布的对象,包括游艇主和渔民,港口和码头的经营者,海岸社团,船舶供应工业,造船厂,废物处理工业,塑料生产商和制造商,贸易协会,教育工作者和各国政府。

(5)海上垃圾的回收。渔民和其他海员在常规营运中回收的被弃渔具和其他永久垃圾应该储存至岸处理。如果船上无充足的空间储存被回收的罐和渔网,则应鼓励渔民和海员除去网线和带状织物并运回岸处理,但框架可仍置于海中,或至少割开海网使其不能再捕捉海洋生物。

(6)垃圾的储存储存。从船上所有生活和工作区收集的垃圾,应被运往指定的处理和储存地点。必须返港处理的垃圾依据航程远近和卸载的安排(即把垃圾卸至近海船上焚烧或再转运至岸上)可能需要长期储存,可倾倒于海里的垃圾可能需短期或不需要储存。无论如何,船上垃圾应妥善储存以避免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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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干焱平.《国际海洋法知识》, 海军出版社, 1989, 8

陈玉琦(1992.02.1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吉林舒兰,学历:本科;现有职称:初级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海洋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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