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 中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中超委员会)依照《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三条 2007年中超联赛参赛球队为15支。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超委员会的会员;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一、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三、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六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一、主教练员拥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员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以上证书);
三、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拥有相应
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尚未办班前暂不实行);
四、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五、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一、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中超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超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7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超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俱乐部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1至2名及翻译1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
入座,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4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4名(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比赛时可同时上场外籍运动员最多3名(每场比赛列入上场和替补名单的外籍运动员最多4人);
(三)运动员报名应按照实际人数从1号-45号连续排列,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后方可参赛;
四、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及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
照片、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一)提供本俱乐部全体教练员、运动员的标准彩色合影数码照片,每人的免冠彩色标准运动装数码照片,及主场体育场的全景数码照片;
(二)开赛前15天,各参赛俱乐部须提供本俱乐部主客场短袖比赛服(上衣和短裤)各1件(如有比赛服设计样电子文件也请提供),队旗(2号,2.4米×1.6米)2面,另自备1面队旗用于球队主、客场比赛入场式时使用,俱乐部标志、吉祥物的电子版文件1份(Illustrator格式或CDR格式);
(三)比赛服上衣胸前、背后、右臂袖口上可以发布俱乐部的赞助商广告。(左臂位置为中超联赛袖标)除本条规定外,俱乐部比赛服其它地方不得发布任何企业或品牌的广告。正式比赛服俱乐部右臂袖口的赞助商广告尺寸不得大于左臂袖口中超联赛的标志尺寸。正式比赛服的胸前、背后、右臂广告不得与当年度冠名赞助商产品类别相冲突。
第九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及翻译变更时,必须事
先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国内运动员可在联赛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补报。外籍运动员可在
联赛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更换或补报,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本赛季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
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
四、如有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
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额外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中超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中超委员会制定;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超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中超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主场俱乐部向
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超委员会申报(除非特别原因,其中7月、8月的比赛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五、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中超委员会有权调整某些场次的比赛日期及开
球时间,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通知有关赛区及俱乐部;
六、赛区及俱乐部因各自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的应在征得:1、对方俱乐部,2、主
场赛区,3、转播电视台的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日期前21天向中超委员会提出申请。中超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决定;
七、俱乐部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超联赛的赛程。
第十一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中超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如涉及联赛冠军、联赛升降级时,以上1至3项均相等的球队,以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二条 奖励
一、中超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获得金牌50枚;第二名的队获得银牌50枚;第三名的队获得铜牌50枚。
二、“最佳”奖励
(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二)在中超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三)在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三、评选公平竞赛球队及个人。
第十三条 降级和升级
一、当年中超联赛名次列第15、16名的俱乐部队降级,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因2007赛
季有15支球队参加,故列第15名的俱乐部队降级;
二、如本赛季结束前,因各种原因使参赛队减少,则最后一名的球队与中甲联赛第三名
的球队进行附加赛,负队参加下年度中甲联赛,胜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赛;
三、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
赛,如未能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财务指标以中甲俱乐部标准为准)的要求,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
区安全秩序规定》;
四、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
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检查《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一场比赛中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能超过3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到赛区;
(四)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五)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六)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七)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
座:
1、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运动员、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九条办理;
2、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3、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八)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
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超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超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
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中超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中超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备用
体育场;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
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安排在俱乐部后备体育
场、中立体育场或对方主场进行。
第十八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
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九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
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
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40座以上空调大巴,车
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
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
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经营
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
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赛区委员会下拨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总收入的2.5%(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
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
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得额外要求俱乐部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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