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津城
国内外历次地震破坏经验表明,一次地震中地面建筑的破坏轻、重除与地震强度,建筑物抗震性能有关外。尚与建筑物所在的场地条件有密切的关系,这已被世界各国工程抗震专家学者所公认。
场地特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岩构造及地形条件的差异,引起建在场地上各类建筑的振动特性变化造成某些建筑破坏重或轻。如:软土较厚的场地在同一个城市中高层建筑破坏严重,而低层刚度大的建筑破坏较轻,(国内外实例较多在此不在阐述)。另一方面是场地、地基稳定性遭到破坏,(如:地基土液化、震陷、地表位错、边坡失稳等),本讲重点介绍以下四方面内容:
断裂评价、液化判别、地形评价、桩基设计。
一、 断裂工程抗震评价
1 现 状
断裂对工程影响的评价,长期以来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着不同看法。经过近些年地震区考察及不断地交流研究成果,尤其近些年对地震现场地表地裂对工程影响的专项考察,如:1970年云南通海地震地表断裂研究,1976年唐山地震地表断裂考察等认为:所谓要考虑断裂对工程影响主要是发震断裂地震时与地下断裂构造直接相关的地表地裂位错带,也就是有些学者称之为地震时老断裂重新错动后直通地表的地裂位错带。建在这类位错带上的建筑破坏是不易用工程措施加以解决的,因此规范中划为危险地段应予避开。至于与发震断裂间接相关的受应力场控制所产生的地裂(如分支及次生地裂),根据唐山地震时震中区地裂的实际探查及地面建筑破坏调查结果(唐山强震区工程地质研究,198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为此类地裂带,对经过正规设计建造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影响不大,地裂缝遇到此类建筑不是中断就是绕其分布,仅对埋藏很浅的排污渠道及农村民房有一定影响,而且可以通过工程措施加以解决,并不是所有地裂均需考虑避开。这是近些年对断裂的工程影响新的认识,修订规范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至于地震强度一般在确定震中烈度时已给予考虑。
2 关于烈度小于8度可不考虑发震断裂对地面建筑错动影响问题
目前我国抗震设计规范的设防均是按概率水平考虑的,如:考虑小震时的超越概率为63%左右,考虑遭遇到中震时超越概率10%,考虑罕遇地震时超越概率3%左右。说明按设防水平进行设计时,当遭遇到地震时仍可能有少量建筑超出设防水平的破坏,并不是保证100%都不会遭到破坏;也可以理解为设防水准线并不是统计中的外包线,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状况决定的。同样考虑不同烈度出现地表地裂对建筑有无影响的地震强度界线时,也应按出现的概率大小确定。根据工程地质学报(工程地震专利1998.3 Vol.6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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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溥研究员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大陆地震断错形变——震级概率分布图,可以明显地看出当M=6.5级时有95%的断裂不会出现地表地震断错形变,仅有个别地震才有可能出现。1989年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时,也曾对13个国家的历史地震资料做了统计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明显地看出仅在8°或8°以上时才会出现地表地裂。新中国地震烈度表在地表现象一栏的描述中明确提出:当地震烈度8°或8°以上时地表才会出现明显的裂缝。因此,根据大量地震实例综合分析结果确定,在地震烈度为8°及8°以上时才需考虑地表位错对工程建筑影响是较为适宜的。
3 关于隐伏发震断裂上覆土层厚度对地面建筑影响问题
自从抗震设计规范提出发震断裂的概念后,在地震及地质界曾提出凡是活动断裂均可能发生地震。经过不断交流协商,工程中的发震断裂主要为可能产生M≥5级以上的地震断裂这种看法取得了一致,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也给出明确定义,但对活动断裂来讲有一个什么时间活动过,工程上才需考虑的问题。经过不断深入研究交流看法,在活动断裂时间下限方面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只考虑1.0万年(全新世)以来活动过的断裂,在此地质期以前活动过的断裂可不予考虑,对于核电,水电等工程则考虑10万年以来(晚更新世)活动过的断裂,晚更新世以前活动过的断裂亦不予考虑。
目前尚有分歧的看法是关于隐伏发震断裂的评价问题,在基岩以上覆盖土层多厚?是什么土层?地面建筑就可不考虑下部断裂的错动影响。根据我国近年来地震宏观地表地裂考察,各学者看法不够一致。有人认为30m厚土层就可以不考虑对地面建筑影响,有些学者认为是50m,还有人提出用基岩位错量大小来衡量,如:土层厚度是基岩位错量的25~30倍以上就可以不考虑等等。唐山地震震中区的地裂经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详细工作后证明这些地裂不是与地下岩石错动的发震断裂直接相关的直通地表的构造地裂,而是由于地面振动,地面应力形成的表层地裂,仅分布在地面以下3.0m左右的范围,下部土层并未断错(挖探井证实)。在采煤巷道中也未发现断错。对有一定埋深的正规建筑地裂缝不是绕开就是中断,对建筑本身没什么影响。另据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蒋溥研究员对覆盖层厚度对断错地表形变影响的研究结果,如下表:
覆盖层厚——断错形变影响指数表
覆盖层厚度(m) M≥7.5 7.5>M>5.5 M<5.5 0 1.0 1.0 1.0 20 0.6 0.3 0.1 20-50 0.3 0.1 0 >50 0.1 0 0 鉴于上述种种看法,在缺乏实际地震现场可靠资料的情况下,为了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在建设部抗震办申请立项,对发震断裂上覆土层厚度对工程影响做了专项研究。本次研究主要采用大型土工离心机模拟实验。此实验主要优点是可以将缩小的模型通过提高加速度的办法达到与原型应力状况相等的状态。这是其它模拟实验(如振动台试验方法等)所解决不了的,为了模拟断裂错动专门加工了模拟断裂突然错动装置,可进行垂直与水平二种错动,其位错量大小是根据国内外历次地震不同震级条件下,位错量统计分析结果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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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邓起东(1992);蒋溥(1993)和WellsD.L.K.J.coppersmith(1994)等人整理的世界和中国的地震地表位错资料情况,国外共112次地震资料,国内共49次地震资料。
国外地震断裂地表位移与震级资料
第六讲表3.1
平均值震 级 平均位移量(m) (m) 0.90 M=6.0-6.9 1.50 0.03 1.90 M=7.0-7.9 3.50 2.05 3.50 0.25 1.20 2.59 0.60 1.50 1.00 0.10 0.45 3.30 2.10 1.20 0.30 0.67 0.11 2.00 2.80 1.54 0.90 0.48 1.70 3.00 0.55 0.80 0.25 0.50 0.23 3.30 6.45 0.95 0.45 1.00 0.54 1.35 6.60 6.20 2.10 0.08 0.63 2.90 2.14 2.95 0.50 0.50 0.60 4.60 0.80 0.10 0.18 0.93 2.00 1.30 0.15 1.10 2.00 1.85 1.63 0.20 0.20 0.80 1.50 0.50 0.18 0.64 0.20 0.66 0.52 0.90 0.60 0.20 0.50 2.30 0.54 0.60 0.57 0.86 1.20 0.60 1.80 2.60 0.68 2.16 注:小于6级和大于8级地震未参加统计
国内地震断裂地表位移与震级资料
第六讲表3.2 震级 水平 M=6.0-6.9 垂直 水 平 M=7.0-7.9 垂 直 5.50 1.10 5.50 0.30 1.20 0.50 1.30 5.25 0.95 0.50 0.50 0.20 0.70 2.09 7.50 0.90 4.00 2.00 1.50 1.63 1.50 5.00 1.10 2.90 2.00 2.70 3.00 3.60 5.60 0.55 3.00 1.53 2.75 2.20 2.00 3.90 2.00 0.30 1.50 2.40 0.76 2.50 2.00 1.20 7.40 位移量(m) 0.24 0.40 10.50 5.50 7.00 2.00 5.50 1.50 8.00 平均值(m) 1.66 0.67 注:大于8级地震未参加统计
按上述统计结果实验时的位错量定为1.0-4.0m,基本上包括了8°、9°情况下的位错量。上覆土层按下不同岩性,不同厚度分数种情况,通过离心机提高加速度,当达到与原型应力条件相同时,下部突然错动,观察上部土层破裂高度,以便确定安全厚度。从现有实验结果看,垂直位错比水平位错时的破裂高度大,当下部基盘位错量为1.0~3.0m时其上覆土层最大破裂高度约20m,当下部基盘位错量达到4.0~4.5m时其上覆土层破裂最大高度为30m。按照土工试验一般常规取值方法并考虑地震动的影响综合考虑安全系数取为3。据此提出了8°、9°时上覆土层安全厚度界限值分别为60m、90m。应当说这个结果是初步的,可能有些因素尚未考虑,也可能安全系数偏大,但毕竟是第一次有模拟实验为基础的定量提法,与以往的宏观经验和有关的理论计算均很接近,可以说有一定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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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地震地质条件下的特殊工程尚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加以确定。
4 关于避让距离问题
地震时发震断裂在地表形成的地裂带宽度大小,既受到震级的影响,亦受到滑动类型、地形地貌、沉积物沉积环境特点的影响。一般震级愈大,形成的地裂带宽度愈大,倾滑型比走滑型影响宽度要大,平原地区比基岩出露区要大。地震地表地裂展布常具有雁列、平行、共轭和不规则等形式,可以分布在有一个相当宽的条带范围内,除了有一个相对位移大,延伸长的主地裂外,在其两侧常分布有一些位移相对较小,延伸相对较短的分支或次级地裂。走滑型断裂基本上沿原有断裂迹线出现或在较小的宽度范围内移动,正断裂除有一主地裂带外,在其上盘一定宽度范围内一般发育有众多的次级地裂。就目前资料来看,我国地震断裂多为走滑型,新产生的地震地表地裂主要分布在原有发震断裂带附近,分布宽度较小。根据蒋溥等人对中国断错形变最大宽度资料的统计分析,给出断错形变最大宽度概率指数如下:
第六讲表4.1
断错形变宽度(m) 小于100 100~300 300~500 大于500 概率指数 0.5 0.4 0.2 0.05 从地震地表地裂对建筑影响的近期研究成果认为,真正对建筑物影响较大的是与发震断裂直接相关的直通地表的较窄的地裂,其外围与发震断裂间接相关的各种应力造成的地裂一般对正规建筑影响不大。综合上述情况后提出避让主断裂带的距离:8°时乙类建筑为300m,丙类建筑为200m,9°时乙类建筑为500m,丙类建筑为300m,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应该说明的是这是在统计意义上对一般情况而言的,在这个距离以外影响较小,但不是保证100%的绝对安全的距离。对特殊情况的建筑尚可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宜的避让距离。
在综合上述三方面研究成果后,本次修订规范中在第四章中增加了4.1.7条。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 别大于60m、90m。
2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浪距离的规定。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浪距离(m) 表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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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 度 8 9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专门研究 专门研究 乙 300m 500m 丙 200m 300m 丁 — — 二、 关于地基液化判别修订情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颁发后,在执行过程中,关于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方面,曾有些单位和学者对于初步判别中的第1款提出一些不同看法。另外随着基础埋置深度不断加深,普遍要求液化判别的深度应增加。现将这二方面问题在本次修订中的考虑与修订意见简介如下。
1 关于初步判别第1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GJ11-89)颁发后,在执行中不断有些单位和学者提出液化初步判别中第1款在有些地区不适合。从举出实例来看多为高烈度区(10°以上)黄土高原的黄土状土,很多是在古地震考察中从描述等方面判定液化的,没有地震液化与否的实际数据,仅有些例子是用现行公式判别的结果。规范中初判的提法是根据解放后历次地震对液化区与非液化区实际考察、测试分析后得出来的。从地貌单元来讲这些地震现场主要为河流冲洪积形成的地层,没有包括黄土分布区及其它沉积类型。如唐山地震震中区(路北区)为滦河二级阶地,地层年代为晚更新世(Q3)地层,地震烈度10°,震后考察、钻探测试表明,地下水位为3-4m,表层为3.0m左右的粘性土,其下即为饱和砂层,在10°情况下没有发生液化,而在一级阶地及高河漫滩等地分布的地质年代较新的Q4地层,地震烈度虽为7°、8°,却发生了大面积液化。国内其它震区的河流冲积地层在地质年代较老的Q3地层中也未发现液化实例。国外YOUD和Perkins的研究结果表明:饱和松散的水力冲填土差不多总会液化,而且全新世的无粘性土沉积层对液化也是很敏感的,更新世沉积层发生液化的较为罕见,而前更新世沉积层发生液化是非常罕见的。这些结论是根据1975年以前世界范围的地震液化资料得出的,并已被1978年日本的两次大地震以及1977年罗马尼亚地震液化现象所证实。根据上述诸多地震液化资料,本次修订中将此条改为: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时可判别为不液化。
2 液化判别深度问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GJ11-89)关于地基液化判别方法,在地震区工程项目地基勘察中已广泛应用。但随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基础埋深15m已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深层液化判别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由于15m以下深层液化资料少,从实际液化与非液化资料中进行统计分析尚不具备条件。我国觖放后历次地震中,尤其是唐山地震液化资料均在15m以上。国外虽有零星深层液化资料,但不太确切。根据唐山地震资料及美国H.B.Seed教授资料分析结果,其液化与非液化临界值沿深度变化均为非线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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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铁路抗震设计规范判别砂土液化方法也是采用非线性的判别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考虑到规范判别方法的延续性,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熟悉程度,在颁发89规范时经修正后仍采用线性判别方法。本公式在15m深度以上与其它方法很接近,但延伸至20m时,就显得保守,本次修订中参考铁路抗震规范及H.B.Seed方法,仍采用线性判别式,在15~20m深度范围内按15m深度的Ncr值进行判别,这样处理与非线性判别方法较为接近。今后待有足够资料后再行统计分析。三种方法沿深度变化比较见下图。(第六讲图2.1)
根据审查会意见,液化判别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等级、地基类型及基础埋深等不同情况应有所区别,不宜一律要求判别深度为20m。
在上述各方面综合分析后,确定本次规范4.3.4条为:
4.3.4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 第六讲图2.1 液化临界值随深度变化比较(以八度区为例)
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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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rN00.90.1dsdw3c d15 (4.3.4 -1) 在地面下15~20m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crN02.40.1dw3c 15d20 (4.3.4-2) 式中 N cr ——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 0 ——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4.3.4采用; d s ——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c —— 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4.3.4
设计特征周期分区 一区 二、三区 7度 6(8) 8(10) 8度 10(13) 12(15) 9度 16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三、 地形影响评价
1关于局部地形条件的影响,从国内几次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来看,岩质地形与非岩质地形有所不同。在云南通海地震的大量宏观调查中,表明非岩质地形对烈度的影响比岩质地形的影响更为明显。如通海和东川的许多岩石地基上很陡的山坡,震害也末见有明显的加重。但对于岩石地基的高度达数十米的条状突出的山脊和高耸弧立的山丘,由于鞭端效应明显,振动有所加大,烈度仍有增高的趋势。
应该指出:有些资料中曾提出过有利和不利于抗震的地貌部位。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曾对抗震不利的地貌部位实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地貌是研究不同地表形态形成的原因,其中包括组成不同地形的物质(即岩性)。也就是说地貌部位的影响意味着地表形态和岩性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将场地土的影响包括进去了。但通过一些震害实例说明:当处于平坦的冲积平原和古河道不同地貌部位时,地表形态是基本相同的,造成古河道上房屋震害加重的原因主要因地基土质条件很差所致。因此本规范将地貌条件分别在地形条件与场地土中加以考虑,不再提出地貌部位这个概念。
2本次规范修订中增加了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1.6。
这一条主要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主要依据宏观震害调查的结果和对不同地形条件和岩土构成的形体所进行的二维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谓局部突出地形主要是指山包、山梁和悬崖、陡坎等,情况比较复杂,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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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都做出具体的规定是很困难的。从宏观震害经验和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反映的总的趋势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高突地形距离基准面的高度愈大,高处的反应愈强烈,2.离陡坎和边顶部边缘的距离愈大反应相对减小。3.从岩土构成方面看,在同样地形条件下,土质结构的反应比岩质结构大,4.高突地形顶面愈开阔,远离边缘的中心部位的反应是明显减小的,5.边坡愈陡,其顶部的放大效应相应加大。
基于以上变化趋势,以突出地形的高度H,坡降角度的正切H/L以及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相对距离B/H为参数,对各种地形的地震力放大作用可按公式(第六讲式2.1)和第六讲表(2.1)进行调整。
1 (2.1)
式中 — 局部突出地形顶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
— 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动参数的增大幅度,可按表2.1采用。
— 附和调整系数,与建筑场地离突出台地边缘的距离B与相对高差H的 比值有关。当B/H<2.5时,ξ可取为1.0;当2.5≤B/H<5时,ξ可取 为0.6;当B/H≥5时,ξ可取为0.3。
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动参数的增大幅度
第六讲表2.1
突出地形的高度H(m) 局部突出台地边缘的侧向平均坡降H/L 非岩质地层 岩质地层 H/L<0.3 0.3≤H/L<0.6 0.6≤H/L<1.0 H/L≥1.0 H<5 H<20 0 0.1 0.2 0.3 5≤H<15 20≤H<40 0.1 0.2 0.3 0.4 15≤H<25 40≤H<60 0.2 0.3 0.4 0.5 H≥25 H≥60 0.3 0.4 0.5 0.6 最大调整幅度1.6是根据分析结果和综合判断给出的。在应用公式(2.1)和表(2.1)时,B、L,均应按距离场地的最近点考虑。这样一来,本条的规定对各种地形,包括山包、山梁、悬崖、陡坡都可以应用。
四、 桩基设计
本章是在与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桩基规范充分与协调后,并吸收了部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条文,新增加了桩基抗震验算的原则与方法和桩身的配筋的要求。
1.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 本次规范修订中增加了4.4.2条。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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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 当承台侧面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本条规定主要根据下面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的:
1)关于单桩抗震承载力提高的数值,与构筑物规范和桩基规范二者基本协调。 2)本条未能提及地坪的抗水平力作用。当有必要考虑时可参阅有关规范。事实上地坪的抗水平力作用现已为多方面材料所证实,如铁路抗震规范中承认中小型桥台如有满河床的砌石铺砌则可防止桥台向河心滑移,桩基规范中认为地坪可以抗水平力;唐山地震中有多例厂房柱子在地坪上剪坏,说明地坪起了侧向支点的作用;构筑物抗震规范及冶金部抗震规范均有利用地坪抗力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条款。
有的条款规定基础旁的土抗力可取1/3被动土压力,这种考虑是经验性的。
3)关于地下室外墙侧的被动土压与桩共同承担地震水平力问题,我国这方面的情况比较混乱,因无有关规定可遵循,多凭设计者的认识自由处理。大致有以下做法:假定由桩承担全部地震水平力;假定由地下室外的土承担全部水平力;由桩、土分担水平力(或由经验公式求出分担比,或用m法求土抗力或由有限元法计算)。目前看来,桩完全不承担地震水平力的假定偏于不安全,因为从日本的资料来看,桩基的震害是相当多的,因此这种做法不宜采用;由桩承受全部地震力的假定又过于保守。
公式4.4.2是参考日本1984年发布的“建筑基础抗震设计规程”提出的。其主要根据是对地上3~10层、地下1~4层平面14×14m的塔楼所作的一系列试算结果。在这些计算中假定抗地震水平的因素有桩、前方的被动土抗力,侧面土的磨擦力三部分。土性质为标贯值N=10~20,q(单轴压强)为0.5~1.0kg/cm2(粘土)。土的磨擦力与水平位移成以下弹塑性关系;位移≤1cm时抗力呈线性变化,当位移>1cm时抗力保持不变。被动土抗力最大值取朗金被动土压,达到最大值之前土抗力与水平位移呈成线性关系。由于背景材料只包括高度45m以下的建筑,对45m以上的建筑没有相应的计算资料。但从计算结果的发展趋势推断,对更高的建筑其α值估计不超过0.9,因而本条规定桩负担的地震力应在(0.3~0.9)VD之间取值。
4)关于不计桩基承台底面与土的摩阻力为抗地震水平力的组成部分问题;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摩阻力不可靠:软弱粘性土有震陷问题,一般粘性土也可能因桩身摩擦力产生的桩间土在附加应力下的压缩使土与承台脱空;欠固结土有固结下沉问题;非液化的砂砾则有震密问题等。实践中不乏有静载下桩台与土脱空的报导,地震情况下震后桩台与土脱空的报导也屡见不鲜。此外,计算摩阻力亦很困难,因为解答此问题须明确桩基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桩、土荷载分担比。出于上述考虑,为安全计,本条规定不应考虑承台与土的摩擦阻抗。
对于目前大力推广应用的疏桩基础,如果桩的设计承载力按桩极限荷载取用则可以考虑承台与土间的摩阻力。因为此时,承台与土不会脱空,且桩、土的竖向荷载分担比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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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化土层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 本次规范修订中增加了4.4.3条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侧面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 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4.4.2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 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表4.4.3 实际标贯锤击数/监界标贯锤击数 ≤0.6 >0.6~0.8 >0.8~1.0 深度ds(m) ds≤10 10< ds≤20 ds≤10 10< ds≤20 ds≤10 10< ds≤20 折减系数 0 1/3 1/3 2/3 2/3 1 2) 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节4.4.2条1 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 桩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N1NP1001e式中 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压入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本条规定主要从下述三方面考虑的
1)不计承台旁的土抗力或地坪的分担作用是出于安全考虑,作为安全储备,因 目前对液化土中桩上地震作用与土中液化进程的关系尚未弄清。
2)根据地震反应分析与振动台试验,地面加速度最大时刻出现在液化土的孔压 比为小于1(常为0.5~0.6)时,此时土尚未充分液化,只是刚度比未液化时下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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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N0 (4.4.3)
因之建议对液化土的刚度作折减。折减系数采用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成果。
3)液化土中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往往要较长的时间。地震后土中孔压不会排泄消散完毕,往往于震后才出现喷砂冒水,这一过程通常持续几小时甚至一、二天,其间常有沿桩与基础四周排水现象,这说明此时桩身摩阻力已大减,从而出现竖向承载力不足和缓慢的沉降,因此应按静力荷载组合校核桩身的强度与承载力。
3 关于液化土层中桩的配筋要求
桩基理论分析已经证明,地震作用下的桩基在软、硬土层交界面处最易受到剪、弯损害。阪神地震后桩基的实际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在采用m法的桩身内力计算方法中却无法反映这一点,因此必须采取构造措施解决。为此本规范增加了4.4.5条,本条的要点在于保证软土或液化土层附近桩身的抗弯和抗剪能力。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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