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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优惠办法

2021-12-10 来源:步旅网
 各有关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塘沽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区长办公关于批转《天津市塘沽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优惠办法》的通知 塘沽政〔2009〕53号 会审核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塘沽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优惠办法

为促进塘沽区金融业的发展,结合《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塘沽区注册、经营,并获得区级分享税收的金融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塘沽区建立支持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塘沽区设立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解答企业的政策咨询,统一受理企业的政策扶持申请以及企业申请在各部门间的流转,免费为企业的政策兑现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塘沽区对符合本办法企业的财政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塘沽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分年度进行兑现。

第五条 对在塘沽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对在塘沽区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运营扶持。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扶持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扶持200万元。对于各类银行在塘沽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第六条 对在塘沽区设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在塘沽区购建自用业务用房的,单项购建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元/米2的标准给予补贴,单项构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至两万平方米的,按500元/米2的标准给予补贴,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按300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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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贴。在塘沽区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三年内给予年100元/米2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最高

为三千平方米。

第七条 对在塘沽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区财政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区财政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构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八条 对已设立在本区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五年其新增营业税留区部分20%的奖励。

第九条 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区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区财政在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增资以及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财政扶持资金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两年支付;扶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三年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四年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优先支持企业存、贷业务的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基本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可有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对符合本区高层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可享受本区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入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优先给予照顾安排。

第十五条 已享受区政府各类财政扶持的企业,在转出本区时,需办理清税手续。 第十六条 已享受资金扶持的自用办公(经营)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均须向区政府归还相应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交利息。如企业购买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经营)用房已经享受过塘沽区扶持的,则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扶持。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办法。塘沽区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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