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消灭 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三)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则) 可支配性(四)独立性:
Ⅰ、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工资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排他之相容:
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A物就是原物。
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意定物权,
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登记(一)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
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
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
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登记。(二)登记主管和管辖:不动产
(三)追及效力: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称为孳息 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这一块)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登记程序
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二、物权的类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
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孳息的所有权。 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
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创设,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
也不得设定与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当事人创设物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
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的; 为。 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2)主物、从物: 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主物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力)。 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例:A物脱离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申请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
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从物 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2)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由当事人随意确定。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
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登记在经同之处。 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
因此行政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法规、的根据。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
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物权的客体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3、权利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对世权 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五)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 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记。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3、因附合、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4、因继承取得物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权;5、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有权 2、物权的消灭①、民事法律行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六)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1、单方行为——抛弃2、双方行为——物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②、民事法律行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 2、期间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届满。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请求权。 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混同。 所谓混同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是指他物权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情形,此时权的区别①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他物权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归于消灭。 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主观过错②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偿③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的异议登记失效。 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1)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标的物返还(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不动产抵押合同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的登记不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七)预告登记: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占有权能的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因为该种权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利主要适用于所有人请求无权占有人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返还标的物,所以又被称之为所有物
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的效力。
返还请求权。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预告登记失效。 的要件为:①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2)动产的公示:交付:现实交付:交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
付标的物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观念交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动产权法》第187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②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物权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立。 第188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占有。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2)妨害停止请求权第三人的行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 第189条:生产经营者动产抵押的,人排除该项妨害。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3)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人的行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
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 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人的行
(4)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宅基地
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
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交付。
Ⅱ、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5)机动交通工具 复原状。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示)四种类型:1、判决和裁决2、 征收3、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继承、遗赠4、 建造、拆除效力:事实完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所有权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 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四、物权的保护(考点)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①物上请求权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1、物权的取得①、民事法律行为——物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有永久性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权行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内容1、占有: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②、民事法律行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物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有:1、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 2、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
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二)集体所有权 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1)须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则为无权占有。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之外就是集体所有。(2)集体所有的建筑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2)须具有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目的而使用。(3)须在构造上具有共3、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由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三)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来进行决策。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所谓处分是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
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
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到下列限制: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
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
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的合法权益。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
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
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意。(四)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
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
待定。 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
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①属于
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
(1)土地所有权①城市的土地,属于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
国家所有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此种
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
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①矿藏、水流、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
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代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
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③法律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让。
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4)
于国家所有。(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
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其他财产①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②铁(2)关于绿地的归属①合同明确约定
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
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②法律规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
私人所有权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的,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所有权的行(三)有,即国家所有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
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①占用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规定。(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国家依照法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②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留、破坏。(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①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无论如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单元空间 共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 止国有财产损失。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4)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①凡是必须由责任。③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同所有,如楼梯、过道、建筑物的外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分的共同所有。 墙等;②不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 基于物权客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出让合同等
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约定归业主共有。2、共有部分的处分法律责任
共有部分财产不能单独转让、抵押、出租;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具体内容又包括:(1)不得完全阻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于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 物业服务企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即采光权(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让。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 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之土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的监督。 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二、相邻关系 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履行义务。(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侵入时,得禁止之。(3)地基动摇或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其他损害妨免: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使其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 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越界关系(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五)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管理权)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使用(1)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性质: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会上行使表决权。 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三)相邻的土地。(2)树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关系的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所谓邻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2)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一)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
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刈除。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
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买卖、互
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易、赠与、遗赠、 遗嘱继承)和原始
具体又包括如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下几种情形:1)袋地通行权 土地所有人或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
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2)管善意取得的要件(1)动产和不动产 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线铺设关系 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
经过他人之土地上下铺设电缆、光缆、煤气(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
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邻之土地而进行铺设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
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的权利。(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土地所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
因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失人)有权选择1、 主观标准,2年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有人或者使用人,
用邻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该邻地之(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
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
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地,此即为土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邻地所有人己的遗失物A、 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使用其土地之义务,易言之,邻地所有人有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请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权。2、用水和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2、
排水关系(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
业主同意。3)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撤销诉权《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
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分行为(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水流干涸,
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人支付对价(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
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所有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
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 ②得利竞合(2)所有权人——取得人—
(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排除妨害
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物权排他性(3)取得人——处分人
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3、妨害妨免关系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诉讼。 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
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2、物业管理公司的选任(1)业主可以自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
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2)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物业公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委托合同关于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
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表见代理合同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
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特征 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注意:在承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2、共有是一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表见代表
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3、我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
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人>承租人)注意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即〖共有人
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外的财产权。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
先占的要件1、须为动产2、须为无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租人〗 主的动产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按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二、按份共有: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内部关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系: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2、使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3、处分(①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有人的物两种。3、须占有该无主物4、须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②共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性质——事实行为,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4、管理(①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②处分行为。 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权。 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份额分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担6、分割(①实物分割②变价分割③作价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补偿) 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 外部关系: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保物权的情形。注意:若未取得占份对于物的占有。(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权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一)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拾得人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的通知或上交义务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有权。 (二)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物权法》第103条: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5、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按份共有的情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
—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还+赔偿损失) 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发现埋藏物(一)埋藏物的界定(二)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
共有。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物权法》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后果(可以比照拾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求分割。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得遗失物)1、交还其所有人或继承人2、
上交国家——物质奖励 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三种: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五、添附 (《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 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
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概念: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等。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加工而成一视为等额享有。(三)内部关系 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个新物的法律事实。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各共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1、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的利益。 偿。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2、混合是指两个或2、对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能识别的事实。3、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四)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法律后对应有部分的处分①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果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分行为。②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
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关系的除外。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
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通过签订承下两种方式:1、划拨(1)概念土地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按份共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效之日起成立。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土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类型严格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偿。 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划拨共同共有类型: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
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4、合伙财产5、推定共同共有内部关系1、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继承承包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不分份额地共有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3、处分和重大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4、因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4、管理:保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权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共同(一)承包人的权利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地。2、出让(1)概念土地使用权出分担 概念与特征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对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通过家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等地享有所有权。2、特征:(1)共同共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权出让金的行为。(2)方式土地使用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2)共转。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限权出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协议、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只制流转:一般耕地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招标和拍卖。(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2)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4)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登记时设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立。3、转让: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一并处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外订书面合同。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二)以出让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③土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1、居住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用地70年;2、商业、旅游、娱乐用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地40年;其余均为50年。(三)期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三人。 (二)承包人的义务1、维持土地限届满时的续期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债权、承担债务。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关系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性损害;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有的完全相同。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1、监督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概念: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标的物的使用价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值而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他物权。特征: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农业资源的行为; 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就是说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3、权利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他续期,地上建筑物的归属等物权法并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予以规范,而是将其留给了《土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4、用益发包人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加以解决。 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 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 利1、占有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地的权利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例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有属于有权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法律保护。2、使用土地权利 建设用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1、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合同约定的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用的农业用地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他工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3、该种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作设施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和收益。3、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利。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1)转让的权利4、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建设件:必须投资达到25%;签订书面转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让合同;在剩余期限范围内转让;将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土地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进行转让登记时发生转让的府批准。 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效力。(2)抵押(3)出租,但必须
投资达到25%4、从事与建筑建筑物有关将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3、宅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的附属行为 义 务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基地使用权人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定的方式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因变更宅基意第三人。5、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地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给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收回土地使用权。2、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予补偿。 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地役权概念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20%的闲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收回土地。以及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的权利。 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二)空间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之土地的土地被称之地役权的取得 因设立地役权的合立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建立在土地上方为需役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之被利用土地同而取得地役权 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或者地下一定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为被称之为供役地。这里所谓利用他人的土权必须由当事人人以法律行为的方式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一国有土地之上可地,包括是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他人拥有来进行设立,而设立地役权涉及双方以同时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用益物权的土地,在我国地役权主要是建立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以合同的方式间权和地下空间权。后设立的空间使用权在他人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之上的;作为需来进行设定。1、设定地役权合同是书不得妨害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役地的权利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面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空间使用权。 对土地拥有用益物权的人,在我国主要是对签订合同。2、设定地役权合同的主要(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拥有用益物权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为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是利用主体是作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为私人的用益物权人。 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地以建设自用住宅为目的而享有的占有、(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法律特征1、宅基地权利。但是这种使用只是部分性使用,而不法。3、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地使用权的所属主体特定。特定的宅基地仅是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使用。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设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亭有使用也即地役权并不排除供役地人自己对于自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权。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本集体所有己土地的使用,只是供役地人对自己土地的三人。(二)通过遗嘱设立地役权土的非农业用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使用受到了地役权某种程度上的限制。2、地权利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设立地役权,此时适用继承法的相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宅基地使人土地的权利。所谓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关规定。(三)地役权转让由于地役权用权须经合法手续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利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是基地使用权,必须有完备合法的手续。城的使用价值而对于供役地加以利用,并非指转让需役地权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不利用供役地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土地。3、包括继承在内。、地役权的效力(权利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取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义务)1、地役权人的权利(1)对供役地得。5、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是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可以进行继承的。 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
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地役权
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
的主要权利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4、
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
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联为一体,为不可分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
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
保有房屋,法律允许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
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
人享有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权利。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受有影响。
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
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
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
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各种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
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
和生活所需要的小型建筑物或设施。3、在要体现在: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
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
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
井等取水装置。(3)得行使所有权之
利。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二)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1、宅基地使张与限制,是意定的。2、因此基于相邻关
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2、
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
地役权人的义务(1)损失最小化的义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务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得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
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
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另外,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时,不致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2)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宅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补偿义务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基地上建造房屋,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
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人必制的。3、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
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3)
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权人不能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多占土地作为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多占土地的,利。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
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4)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恢复原状的义务地役权消灭时地役权人(2)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将供役地恢复原状。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3)消灭上的从物。 (二)供役地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利(1)设置使用权 供役地所有人有权为4、不可分性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地役权人所设之设置,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其前提是不防碍地役权人的使用并支付适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当的使用费。(2)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变更请求权 地役权之行使限于供役地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之一部分者,所有人认为该部分之使用对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其有特殊之不便时,得请求将地役权之行5、物上代位性 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使,迁移于其他适于地役权人利益之处所,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迁移之费用应由所有人负担,并须预付。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
(3)对价请求权 地役权的设定,如为有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
偿而有支付对价的约定时,供役地所有人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有请求地役权人支付对价。注意地役权可偿金等。 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以有偿设定也可以无偿设定。2、义务供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
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
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只有一项就是容忍地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 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不得对抗第三人。 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抵押权 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为准。 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四)抵押权的标的 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灭。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进行抵押,因此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因为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3、供役地无法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金优先受偿。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同。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5、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以抵押的财产。 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第184条) 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立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灭。6、土地被征收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二、抵押权的设立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一)抵押合同
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
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
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二)流质禁止条款
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
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
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
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
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荒用地)
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债权人所有。
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
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三)登记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不成立
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
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质。 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
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发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
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
设。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
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
自身债务的)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
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
合同的效力?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 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
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效。
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
Ⅱ: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得对抗第三人。
的权利 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1、保全请求权2.孳息收取权3.变于处分权之欠缺)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价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利) (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
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3)行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未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8条: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
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押的,抵押无效。
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法院拍卖、变卖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
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三、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 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债务人未清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债务 (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 无效。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Ⅰ: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
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2、处分权
(1)抵押物的转移 而实现其抵押权。 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
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
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
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注意。
押。
人清偿。
四、最高额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
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保。
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参见不可抵等担保物权。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
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
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上突破了从属性。2、最高额抵押担保
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
进行抵押。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
以设定动产质权。
况:(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4、担保的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2)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
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 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物权法》第 182 条)(4)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
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
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
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52 条)上有,此处不赘 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
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的财产权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5、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动产质权的效力 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C、权利质权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的效力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1)响。 1、质权人的权利 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 (3)转质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
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
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四)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
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权范围之内,
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
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
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
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
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
物上的负担) 了。
使用
质 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
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
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
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
质权人对因转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
偿的权利。(二)特征:1、具有一切担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
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
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留 置 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
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
或者出质人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偿的权利。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质物。
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
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一、对出质人的效力
定担保物权而实现。2、留置权是动产
动产质权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1、出质人的权利: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
有权要求质权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交付)(一)订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
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出质人可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处分标的物,必须 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
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物而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③债务履
二、留置权的取得
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
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
权人返还质物。 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
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出质人的义务 《担保解释》第84偿期。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动产出质的,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
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
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善意取得质权)
当事人的约定。
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二、权利质权A、权利质权的设立1、
三、留置权的效力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2、以
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
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B、权利质
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
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权的标的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
孳息。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
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②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担保人承担责任。 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3)过期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人。 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不易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保管的动产 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出租、处分 (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四、留置权的消灭 己提供的 (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①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3)留置物毁损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 ②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件。 担保物权的竞合 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五)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 三、占有的效力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 1、权利推定效力 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1)意义 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法权利人,从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登记抵押权 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律推定物之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
人,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第五部分:占有
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制和管领。 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相配合。
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
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
于抵押权人受偿。
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惟若该不动
(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
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产未进行登记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
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权利人。
①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
二、占有的种类 (2)权利推定的范围
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②已登记的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
优先于未登记的③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
依据本权) 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
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
(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
均按比例受偿
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权利的意思。
(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①责任转质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事实推定效力 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偿责任②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和平占有 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
(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后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①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意思) 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
未登记的不成立②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有而进行的占有。 别: 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1)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
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③非而进行的占有。 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2)费用: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3)
(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 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 ①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担保的数额
制 (二)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无权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
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之相应权利。如基于时效取得和善意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的时效取得,仅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
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得制度。
内免责 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四、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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