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例解
一、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不管属于哪个部门,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例1]某公司为一家钢铁制造企业,2008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丁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重组计划,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某生产车间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
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体实施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已于当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
2008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最可能发生数)及其应支付的补偿如表2所示。
按照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可能发生的数量确定,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种发生数量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种做法:根据表2,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名,预计补偿总额为1400万元,则公司在2008年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4000000
第二种做法:以炼铁车间主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为例,假定接受辞退的职工各种数量及发生概率如表3所示。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炼铁车间主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接受辞退计划最佳估计数为5.67名,则应确认职级的辞退福利金额应为56.7万元,由于所有的辞退福利预计负债均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6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67000
二、辞退员工补偿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2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人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职工甲2007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退养费2000元,一次取得补偿金24000元,2007年的6月甲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每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7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535元[(24000+2000—1600)×15%-125],2007~2月到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元[(2000-1600)×5%],2007年6月到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35元[(2000+2000-1600)×15%-125],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本单位给的2000是离退休工资,是免税的。在外单位任职的2000还应该是纳税的。200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元[(2000-1600)×5%1,由于2008年3月起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甲在外单位任职收入2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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