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开拓外部市场奖励办法
为了发挥公司员工及社会资源的能动性,增强企业内部活力,调动各业务部门创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司经营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提倡奉献精神,又落实分配政策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晰,奖惩分明,全面推进公司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二条 外部市场招标业务部任务目标由招标中标额、税后业务纯收入、业务支出组成。公司2010年全年完成外部市场招标中标额目标完成()亿元,税后业务纯收入(),业务支出费用支出控制在外部总收入的40%以内,单个项目费用支出原则上控制在外部总收入的30%之内。
第三条 根据承揽项目的税后业务收入进行提成和奖励。
(1)项目承揽提成:是员工开发市场,承揽项目后的提成。以每个项目的税后业务纯收入为基数,分别按1%~9%比例提成。
a、员工承揽公司未涉及领域实施项目,按每个项目税后业务纯收入的7%-9%提成,其中:由员工独立完成以前公司未涉及的项目,按9%提成;由员工独立完成以前员工涉及到的项目,但项目班子组成,与以前涉及项目无关联,按8%提成;未涉及的项目或曾已涉及项目,但与承揽项目无关系,自己承揽的同时,公司、部门寻求其它渠道共同承揽的项目,按7%提成。
b、业务人员承揽现有集团公司系统外的项目,按每个项目的税后业务纯收入2%-6%提成。其中:在公司已实施过的领域,独立于以前的项目,由业务人员独立承揽,按招标项目税后业务纯收入的6%提成;业务人员进行项目承揽,部门出面协调关系,按5%提成;业务人员进行项目承揽,部门、公司出面协调后,按4%提成;由部门获悉信息,由员工承揽项目按3%提成;由公司获悉信息,由员工承揽项目按2%提成。
c、非招标业务人员独立承揽项目,且与各业务部门无业务冲突,按9%提成;非业务人员提供项目信息,与各业务部共同承揽,按8%提成;非业务人员提供项目信息,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揽,按7%提成。
(2)完成业务量提成:是业务人员完成招标业务量的提成,以每个项目的税后业务纯收入为基数,提成比例为0.5%~2%,其中A≤1万元,按2%提成; 若1万元<A≤3万元,按1×2%+(A-1)×1.5%提成;若3万元<A≤5万元,按1×2%+(3-1)×1.5%+(A-3)×1%提成;若5万元<A≤10万元,按1×2%+(3-1)×1.5%+(5-3)×1%+(A-5)×0.75%提成;若A>10万元, 按1×2%+(3-1)×1.5%+(5-3)×1%+(10-5)×0.70%+(A-10)×0.5%提成;A为项目税后业务纯收入。
(3)业务人员承揽并完成项目,按完成任务量和项目承揽提成比例分别提成;承揽项目和完成项目分开进行的,按完成业务量和项目承揽量的各自提成比例分别提成。一个项目由2人及以上人员完成,明确各员工的业务量比例,再按业务量比例计提项目奖励。
第四条 外部项目招标服务费收入的收取须在项目具备结算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揽人为收入收取的责任人。
第五条 收入收取管理:
1、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若结算标准低于协议标准,需由项目承揽人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对个别收入包不住费用,但具有长远效益的招标项目,应事先报公司,由公司研究确定实施方案,该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收入由公司财务经营部监管,其超出的费用可计入公司综合费中。
3、招标结束后,对已结算的招标项目,非中标投标人原因项目未实施,需退付中标服务费,必须有委托人出具的证明,且由项目承揽人进行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并由项目承揽人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第六条 承揽系统外项目的费用支出,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总支出费用控制基准为不超过总收入的40%,单体项目总支出费用控制基准为不超过本项目总收入的30%。
第七条 项目承揽人在收入未实现前或收入不足以支付任务基数和费用时,可向公司申请借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借款,由用款人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条 处罚规定
1、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由于质量控制意识不强,发生质量事故,对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视项目实施的责任情况,扣发项目实施人绩效奖金,每次不得少于200元,不足部分从员工其它收入中扣取。根据情节,对部门负责人,予以100元-500元处罚。情节严重,扣发主管领导年终1%-10%奖金,扣发部门负责人年终1%-10%奖金,扣发事故责任人年终1%-10%奖金。
2、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不规范行为,使公司遭受通报批评、或使公司资质暂停、或使公司遭受取消资质等问题,对公司主管领导进行1万元的经济处罚,对部门进行10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解聘部门负责人,辞退主要业务责任人。
第九条 业务部门因招标程序不规范或其它因素,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质疑、投诉,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务部门承担。结果明确后,公司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由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费用。
第十条 业务部门费用支出控制,遇有特殊项目及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在办公室备案一份,并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电力招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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