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文苑》201 7年第5期下半月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内涵研究述评 李春华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海淀100875)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自2012年6月开展党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集中清理工作之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愈发引人注目。了解党内法规的理论渊源,厘清党内法规的基本内涵,可以使党内法规在“两学一 做”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党内法规 内涵研究 一、理论渊源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 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Ⅲ邓小平第一次 把党规党法同国家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党内法规 的规范性也得到尊重。此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 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包含有人们 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条例、规 章等口】。党内法规则指“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 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的性质、纲领的 要求,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通过一定 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章程、制度、条例、准则等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回。党内法规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 诞生而产生。并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壮大而日益完善。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 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纲 领》。中国共产党建立后,便探索制定了包括党章在内的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正式确认“党内法规”概念。 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 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 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5b ̄29 。 2006年1月.胡锦涛在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 议上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 设”[6]v8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更为规范 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把党内法 规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战略,作为 系列党内法规.开始对党员接收及其日常行为、党组织 的工作及活动等进行规范。这些党内法规的制定、颁布 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起步。1938 年,毛泽东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内纪律的行为, 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 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一最重要的纪 律外.“还需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 社会主义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中 国共产党已经初步构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 度体系框架。 综上所述,党内法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历史 发展的产物。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来看,建党 之初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具有时代局限性.实施过程中缺 乏规范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都具有较强的程序性,拥有一套制定、备案审查、实施和 导机关的行动” zs。随后刘少奇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 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第一次明确使用“党内法规”的 概念。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 立法后评估、清理的程序。自201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 [作者简介]李春华(1992一),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78 厅提出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 见。标志着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正式开始。党内法规的 清理不但有利于提升党内立法的质量,而且有利于党内 法规的具体实施以及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党内法规建 设经过多年发展,日趋成熟。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 入,党内法规越来越健全,在管党治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 二、概念之争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内法规这一概念逐渐被 全党认同。并呈现出系统化趋势。但理论界对这个概念 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是合情合理的。 操申斌充分论证了党内法规的合理性:从国际共产主义 运动史看。“党内法规”不仅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 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情;从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历程看, “党内法规”是党的领导人经常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 念:从文本形式看,“党内法规是一个具有党内“法定依 据”的概念,被党的文件多次使用;从法学视角看,“党内 法规”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的基本特征[71。刘德敏 也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挥的作用出发论证了“党内法 规”提法的可行性:首先,《制定程序》已经对“党内法规” 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使其有别于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其次,“党内法规”的提法有利于体现党的规章制度 对党员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总之,“党内法规”的提法更有 助于体现党纪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有助 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嘲。 但是曾市南对“党内法规”的提法提出了异议,认为 “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其一,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拥有立法权限的七 个层次不包括政党组织,所以中国共产党没有立法权限, 不能成为立法主体.进而不能将其制定的规范称作“党内 法规”;其二,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其三,“党内法 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地反映党与法的关系。《党章》 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党 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不能将党与 法混为一谈[91。王俊华也认为,由于“党内法规”这一提法 不能准确地将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区别,应 该用“党的纪律”等来代替“党内法规”【垌。 对于“党内法规”提法的争论.刘芳等从不同的学科 视角来理解“党内法规”.法学界用传统法理学关于“法” 的定义审视党建理论中的“法规”是否属于法学界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内涵研究述评 “法”,没有关注研究视角的不同,这本身就存在问题。党 建研究是在党内组织范围内研究特定组织内的规章制 度问题.党建研究中的“法”是在中国共产党这个特定组 织内产生效力的规则,与国家层面的“法”根本不属于同 一层次和领域。党内法规具备了法理学界传统概念中的 “法”的某些特质,但其不属于法理学界特定的“法”的范 畴。“党内法规”一词使用“法”字,只是强调其是约束党员 的行为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法规”前面加上“党 内”二字,已经表明了其效力范围。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 有约束力。而不是约束所有人的“法”,与“法理学”界所称 之“法”属于不同的层面和位阶_1】]。 明确党内法规的概念并科学地把握党内法规的内涵 是研究和构建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1990年7月,党中 央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科学界 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 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 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 称。”[12 ̄706这使中国共产党在制定法规时有了明确的党 内“法律”依据。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正式确定“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经过历史和实践的双重 检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内涵界定 党内法规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公共性、规范性、 普适性等共性特征。党内法规是“软法”。从公共性而言, 侧重于反映中国共产党这个党派的利益诉求:就规范性 而言,侧重于对共产党这个公共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导 向。党内法规有其个性特征,党内法规的创制方式与制 度安排富有弹性。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这个共同体 制定的,而非国家制定,其创制的方式、程序不同于国家 法定程序,而是由自身制度安排决定。因此,党内法律制 定与国家法律分属于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都从 属于宪法,且应互相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国家治 理法治化中具有互补功能。 姜明安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来剖析“党内法规”.认 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特殊性是由中国共产党本身 的特殊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 所依之“法”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党 内法规本来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但是由于中 国共产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 然影响和涉及国务,从而党内法规就不完全是社会法和 79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内涵研究述评 软法.它也会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因素。党内 法规一般调整党的组织、活动与党员的权利、义务。在某 些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党内法规也调整国家公权 力和社会公权力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也应纳入国家统 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以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 。 王阿盈从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逻辑和规定性来 认识“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产生于党内各主体之间的相 互联系,并由此而体现的内在要求和本质规定性。首先, 党内法规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政治属性,这种党内法 规的组织性与纪律性的共存是中国共产党实现自己政治 目标的内在要求。其次,党内法规具有规范性与秩序性的 法的属性,并且党内法规的规范性目的是要创立一种党 内的秩序。最后,党内法规具有责任性与职责性的义务本 位属性.这种责任性与职责性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党 的发展历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勇于奉献的内在精神和要 求。党内法规是中国社会发展内在逻辑的一种体现。这种 内在的逻辑通过党内法规所确定的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 各类关系而表现在党内法规关系上㈣。 看待事物的角度决定判断事物的标准。首先,从党 内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的限定词是“党内”, “党内”是“法规”的界限。其次,从党内法规的发挥作用来 看,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秩序、正确调整党内 关系、规范党内各种主体的行为,使全党形成有机统一的 整体,而建立起党内的行为规范。再次,从党内法规与国 家法的关系来看,党内法规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 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特征,而是借用国家法律所强调和包 含的“公平公正”“规范权威”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利义 务”等特征来强调实现“法治”和“制度”治党的理念。最 后,从党内法规自身来看,指中国共产党内部具有法的意 义的规则。因此,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党的性质、 纲领的要求,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 而制定的。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并用以规范党组织的 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 加强党内法规的研究是中国共产党严以律己、加强 自身执政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 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 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我国,党内法规建 设的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近年来,对党内法规内涵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 80 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传统 的党建视角,缺乏其他学科领域的借鉴。因此,首先,应 拓展党内法规研究的学术视角,尤其是法学界要重视加 强对党内法规内涵的研究。其次,纵向上,应从历史的角 度梳理不同时期的党内法规,总结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 加深对党内法规的研究。最后,横向上,由于对国民党的 党内法规的研究在大陆学术史上仍然空白,因此需要加 强对国民党党内法规的研究。以从中吸取教训。O 参考文献: 【1]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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