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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标准研究—基于浙江的案例研究

2021-03-10 来源:步旅网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标准研究 ——基于浙江的案例研究

项目研究报告

项目编号:2013C35065

项目承担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项目负责人:范 理

主要研究人员:徐进;姜胜建;王金生;项珍珍;朱文君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研究报告

摘要:随着我国对高校科研投入的逐步加大,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沃土。目前,一些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又不利于高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本报告分析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研究国外主要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权属收益分配制度、管理过程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并在咨询高校运行可行性的基础上经过完善,以期对相关政策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健全、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有所助益。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 ;标准

高校是社会知识产权成果密集之地,据有关统计,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有七成源自于高校[1]。高等院校承担了近20%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课题、30%的863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和70%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作为知识的辐射源和生长点,高等院校在我国知识产权系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正处于一个科学技术水平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由物质资源型经济向知识资源型经济转变。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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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济发展的基础,2008年6月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指出“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

高校是知识产权诞生和成长的摇篮。提高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力具有巨大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有两千余所高等院校,大部分拥有完备的科研、实验机构,其中包括大量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各高校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存量、开发能力和实施转化状况,是衡量自身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能够体现各高校对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以专利为代表的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中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有助于其占领各相关学科和学术领域的制高点,在国内外学术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5];同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还可使高校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回报。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6]第五条要求: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校如果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与利用,有利于产生新的工商业领域,促进民族创新和国家科技经济的高速蓬勃发展。

二、国内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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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美国、日本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较早的国家。美国早在1979年,卡特总统就第一次提出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7]。日本于2002年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随后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受政府和产业界的影响下,两国高校也相继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作出了调整,时至今日,两国高校已成功探索出许多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看,组织形式各有不同,但不外乎分为三种:一是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作为最有代表性的创业型大学,首创了大学内部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简称OTL)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斯坦福大学认为设立OTL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转化发明造福社会,而非转化带来的收入,强调教学研究中产生的发明形成的收入应当被重新投入教学研究,同时在财务、人事、工作流程上要保持OTL的高度独立性和灵活性。日本的东京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以下简称TLO)同样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主要任务是将大学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以许可方式转移给企业使用,并收取许可费用,最终反馈给大学以支持其研究和教学工作。二是外设机构管理模式,如威斯康星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以下简称UW)的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以下简称WARF)、剑桥大学设立的专事知识产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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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WARF是由UW校友发起成立的专门管理UW专利事务的机构。在法律上WARF是完全独立于威斯康星大学的非营利法人,主要通过与UW签订协议的方式,专门从事UW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技术转移工作。在推动UW研究成果产业化并造福社会的同时,通过技术许可为UW的科研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且不干预经费的用途。三是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模式,如美国的“学院许可公司”(CLC),管理范围延及知识产权的产出、保护与应用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管理指标和操作程序,且每个阶段都相互衔接、协调统一。

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看,就发明的权利归属而言,美国各大学普遍规定非职务发明属于校内人员个人所有,申请专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获得的专利权归属个人,但是不少大学都要求该校人员应允许大学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专利;就发明的申请而言,美国各大学无论对发明的权属作何规定,都普遍要求发明人对其发明履行申报义务,由校方决定其类别及权属是否申请专利,但也有的大学允许校内人员在履行公开义务时拥有一定的自我判断权,可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就发明的评估而言,在公开的基础上,很多大学都规定了发明评估制度,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学校成立独立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另一种则是交由校内常设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就专利市场化管理而言,美国大学往往在许可的过程中灵活采用签订协议书、签订选择权协议或签订正式协议等方式开展专利市场化管理;就专利收入分配管理而言,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获得的许可收入基础上直接进行分配,另一种则是在对获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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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扣除成本以后在净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大多数大学采用后者。

(二) 国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出、保护及运用等阶段,管理范围涵盖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及校标等各类知识产权[8]。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授权年度状况持续每年都呈上升趋势,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不少问题:

(1) 机构、人员和基金保障制度欠缺,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而是把这项工作并入科技处管理,多数学校由科技处管理人员兼职管理专利工作,另外,我国大多数大学普遍还没有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保障制度;

(2)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重论文发表、重科技成果鉴定、轻知识产权保护,不少高校在许多科研成果产生后,没有申请专利就转让出去,或直接拿到本校企业转化为产品,不利于成果保护和利益化;

(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许多高校缺乏有效的奖励制度,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类成果形式未给予足够重视,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与多个单位合作,而很多大学知识产权界定和合同的规则又不够细化,对技术合作缺乏必要的检查及制度约束,同时教师和学校没有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使得教师的流动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我国绝大多数大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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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非职务成果”审核制度,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不到位,一些职务成果被变成或被作为非职务成果来使用。

为了系统了解浙江省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状,以问卷的方式分别对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科技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教育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工商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宁波大学、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万里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大学等共计28所高校进行了调查,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专利转移、产业化及有效的质量提升措施,知识产权培训教育,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专利申请,遭遇的相关情形,专利维权和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调研,我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存的以下几点问题:

(1) 缺乏专职机构的建立和专职人员的配备

在专职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只有约16%的高校建立了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剩余84%的高校尚未建立,其中多数高校采取的做法是将内部某个机构或部门兼职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数量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还有不少高校尚未建立任何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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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情况

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对于专职人员的人数,超过一半高校集中在1-2人(包含2人)区间段。部分高校配备的专职人员数量较充沛,最多达10人,但拥有如此规模的高校很少。对于兼职人员的人数,60%以上的高校有1-5人(包含5人),具备5人以上的高校数量很少,人数最多的有22人。

图2 专职人员数量分布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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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兼职人员数量分布情况(单位:%)

由此可见,目前省内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机构的专门性和体系性以及人员的专业性和规模性。另外,专门机构的缺乏,也导致了高校在专利转移和产业化过程中,更多通过参与有关技术展会和交易平台的途径,很少依靠自身内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成立公司独立市场化,这不利于高校对技术转移和交易更主动地采取市场化战略。 (2) 将重点多数放在专利市场化和利益化,忽视其它方面的管理和激励

从高校目前针对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的相关制度及所做工作来看,首先,高校将制度重点放在职务发明的激励和申请上,最多的是职务发明创造管理办法,比例远远超出其它项;其次是职务发明奖酬办法。有关申请及放弃专利权的论证制度、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办法、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技术成果保密规定以及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制度较少。至今没有一所高校制定员工竞业禁止规定,还有3所高校尚未建立任何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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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单位建立的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单位:%)

其次,高校在主流学科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指导与规划上的工作做得较少,这使得作为高等教育单位的高校没有将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与自身教育特点结合起来,不利于提升高校学科的知名度。

图5 单位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单位:%)

最后,对于专利市场化后的权利维护工作,高校给予的重视较少,容易为知识产权遭遇侵权埋下隐患。在专利转移和产业化所采取的方式上,将近70%的高校选择通过参与有关技术展会或交易会、帮助联系交易平台。而采取建立高校内部的技术转移机构方式的较少,同样采取较少的还有成立公司独立市场化经营和委托知识产权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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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高校选择由发明人自行处理。

图6 单位对专利转移和产业化主要采取的做法(单位:%)

从知识产权培训教育环节来看,仍有部分高校不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及提高单位的知名度以及培养学生创新发明和专利意识。首先,在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必要性认识上,绝大多数高校选择有较大必要和非常必要;其次,在培训内容上,占比例最大的分别是专利制度、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以及专利许可与商用化事务,而专利法律诉讼事务被选择得较少。

图7 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必要性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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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所希望获取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内容(单位:%)

从高校采取的关于提升专利质量最有效措施上看,根据问卷选择可知,高校认为对提升专利质量最有效的措施是加大研发投入和建立规范的专利管理标准或机制。选择最少的是购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图9 调查对象认为提升所在单位专利质量最有效地措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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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所购买的知识产权服务上看,首先,在高校经费投入方面,多数高校选择5万元及以下甚至没有经费投入,5万元以上的数量则很少。结合上述“提升专利质量最有效的措施”中“购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一项的低投票率,可知多数高校对于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必要性的忽视或不认可。其次,在所购买的服务内容方面,包括专利申请代理服务、专利检索与分析、专利翻译、专利数据库服务、专利技术转让和交易、专利价值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维权和诉讼、专利托管,其中购买量最大的是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同时,有相当大数量的高校开始意识到涉及专利技术转让和交易的服务的重要性,并计划未来一年对该项服务扩大购买。

图10 单位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经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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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单位已购买的知识产权服务、认为最重要的三项服务和未来一年拟扩大购买的服务

(单位:%)

(3) 对专利保护和维权的态度较被动和温和,缺乏更积极主动的

态度和措施

在有关专利侵权的调查项中,目前省内80%以上的高校没有遭遇过专利侵权。然而,一方面,如前所述高校对于专利市场化后的维权工作重视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专利保护,高校多数寄希望于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以及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对于专利的保护缺乏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随着高校专利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入,仅仅侧重专利的研发和申请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专利的维护工作以及维权态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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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单位遭遇侵权的情况及处理措施(单位:%)

图13 单位对于专利权保护所希望通过的方式或途径(单位:%)

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

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高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既有别于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事主体,也有别于具有集权性质的行政机关[9]。按照当前知识产权立法,我国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含软件)、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遗传资源等。由于高校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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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科研基地,上述知识产权大部分能被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所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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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是高校对知识产权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协调、

谋划和利用,虽然目前各个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是要在所有高校建立一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10]。纵观前文所述的国内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经验,不难发现,在构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我们要本着求同存异的态度,着重抓住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管理方针

高校可从国家和学校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知识产权管理规律,制定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二)管理目标

高校可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以知识产权研发、运用和保护为中心环节的健全、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管理范围

1、专利权的管理

依《专利法》为建章依据,按照相关专利法规组织实施。专利管理包括发明创造立项管理、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行性论证管理、专利申请管理、专利文献的管理、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管理以及酬金的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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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名、校标以及相关的各种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管理

3、著作权的管理

包括科技论文、专著、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作品的使用和出版发行权等等。

4、非专利科技成果类的管理

包括成果的转让管理,成果的价值评估管理,成果推广审批管理等等,都应纳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有效管理。

5、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管理

包括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和管理秘密。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学校企业商标权的管理、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档案盒保密工作的管理等。 (四)机构设置

高校可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科研的副校长、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出版部门、学报编辑部门、和各院系领导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法定代表人) 任主任委员,建立学校科技处、院系科研办、项目课题组专人分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同时,将机构建设延伸到各院系、各课题组,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到整个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技术贸易、产业实施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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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应当为一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实行例会制度和临时会议制度, 对有关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同时挂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处牌子, 意味着学校职能机构正式建制, 表示其规范性, 而不是临时性的机构,以凸现转移知识产权成为其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其可下设多个职能办公室,分别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和档案管理,知识产权培训和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和评估工作等,使整个管理体系覆盖科研成果从产生到应用的全过程。建立包括科技成果立项、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经营、知识产权维持、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的专门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五)职责与权限

1、最高管理者

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科发展方向,制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资源配备,组织管理评审,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再上新台阶。

2、管理者代表

作为高校知识管理者代表,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保护,确保全校职工对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理解,全面贯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需要的各项资源配备,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与有效的外部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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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理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合同;负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制定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年度计划、长期计划及财政经济预算;负责本校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与管理;负责本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的权属界定与管理;负责本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的转让及合同的管理;负责本校知识产权事宜的诉讼与调解,代表学校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负责本校知识产权档案与保密管理;负责本校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使用的检索与费用管理;负责本校校名、校号、校训等相关产权的使用审批与登记;其他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工作。 (六)规章制度

建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理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合同,负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成果申报、申请与放弃审查审批、保密审查制度,合同保护制度,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制度,研发立项审批专利检索制度,科技合作监察制度,科研评价指标制度,知识产权成果营销制度和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等等。

1、 知识产权档案日常管理制度

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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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不空不滥。

2、 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制度

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项目组成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

3、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审查审批制度

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高校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 知识产权保密审查制度

对知识产权保密的标准,程序等进行规定,规定知识产权以论文等各种形式公开前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明确责任。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对在创新中产生大量无法使用专利保护的初级技术,关系着未来创新成果的新颖性的关键技术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以避免知识产权损失。

5、 合同保护制度

在人才流动中,要求离校前签立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处理学校无形资产。人才调出,职工离退休,学生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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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离校,必须归还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数据、实验设备和其他必须保密的信息资料、软件等,并承担不披露、不使用有关技术秘密,不进行各种有关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等活动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合同管理,严把合同关, 在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过程中做好工作。科研合同, 尤其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课题合同, 签订的同时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竞业禁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禁止学校全职教职工、管理工作者以及外聘科技人员在聘任期间从业于与其在学校所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其所从事科研工作相关的企业。

6、 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的相关制度

在行政保护方面,高校可以通过申请复审处理专利行政纠纷,通过向著作权、商标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在司法保护方面,高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高校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专利行政纠纷。

7、研发立项审批专利检索制度

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创新行为, 都有效地利用各种文献资源,对将要创新的领域进行查新检索,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可以避免进行无效的重复创新。帮助科研人员及时掌握学科前沿动态,选准科研方向,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对科研项目把关,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研发的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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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高校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直接转让,或者是技术入股,以及与另一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在这些时候,制度要明确规定相应部门有责任对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监控合同合作的全过程。

9、科研评价指标制度

一是在现有鉴定、奖励中增加知识产权条件;二是增加对知识产权的独立评价体系。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相结合,职称评定时优先考虑知识产权的取得及转化;把知识产权因素与津贴、奖酬金相结合,按知识产权的取得及转化率提高职工的津贴,给予应给予的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入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一部分拿出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10、 知识产权成果营销制度

通过与企业合作、入股经营等操作方法,鼓励高校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技术股份形式与企业合作,加大后期产品的开发力度,促进双方技术合作和资源组合,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11、 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

结合国内各院校的经验,为了调动科研人员、院(系)、学校三方的积极性,对转化知识产权的税后纯收益可按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其一为固定比例值,即将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在相关主体之间分配,如课题组50%、院系30%、学校20%;其二为累计递减制,可以规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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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实施许可净收入的累计值门槛,科研人员所得收益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降低,比如专利许可净收益达 10 万元以前,发明人得 40%,院系为 30%,学校为30%;累计超过 10 万元后,发明人得 30%,院系为 35%,学校为35%。同时应当鼓励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约定可以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分期奖励,可以以现金形式,也可以采取股权等其他形式。

12、激励机制

高校可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13、非职务成果审核制度

职务成果是指高校学生及教职工工作人员主要利用高校的软硬件等设施或者教职工在执行高校任务所完成的成果,包含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高校可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设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界定标准,并明确权利归属。关于权利归属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约定。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除了机构设置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外,还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培训计划,确保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并根据需求配备相关资源,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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