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隧安质〔2019〕3号
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片区指挥部、A类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的系统管理,加强对各系统的管理履责督促,强化子分公司对项目管控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片区指挥部对项目的监管能力,更好地促进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相关人员的履责水平,特修订了《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并经集团公司2018年第六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办法》(隧安质【2013】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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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环保监管能力,规范质量安全环保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满足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常态化稽查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环保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工作的任务是对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个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进行履职稽查。通过履职稽查和责任追究,强制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的工作职权:现场检查、管理核查、整改督导、现场处置。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的工作定位:根据目的和对象不同,分为全面稽查、专项稽查、整改稽查、帮扶稽查、提升稽查、蹲守稽查。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评价,有理有据,严格追责”的原则。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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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必须积极支持、全力配合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稽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稽查工作的系统管理部门是安质处,其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稽查计划,督促各级稽查队伍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
(二)收集稽查信息,整理分析稽查数据,定期形成稽查通报,将稽查情况传递至相关单位、部门,对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各级稽查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是安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归安委会办公室,其职责: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部门、片区指挥部、各子分公司本部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稽查的项目,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负责对稽查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履职稽查。
(三)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责任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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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整改要求,并对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人员,作出追责决定或提出追责建议。
(四)负责将稽查相关信息及要求传递到子分公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五)负责督促、验证集团公司部门、各片区、各子分公司责任范围内的改进措施及人员追责实施情况。
(六)负责对各单位稽查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向中国中铁安全质量稽查总队、集团公司安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在集团公司每个片区指挥部设置一个专职片区稽查队,片区稽查队隶属片区指挥部领导,工作上受安质处、稽查大队的管理、考核,其职责:
(一)负责对片区内各个项目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查。
(二)按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计划开展责任区域内质量安全环保常态化稽查;根据上级安排进行质量安全环保等专项检查,做好相应的稽查、检查情况报告、总结工作。
(三)负责对片区内各个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职责情况、行使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受检项目的管理情况做出诊断。
(四)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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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人员,作出追责决定或提出追责建议。
(五)负责将稽查报告传递至责任子分公司、稽查大队、安质处,需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系统部门采取措施的,应在报告中明确。
(六)负责督促、验证受稽查项目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措施及人员追责实施情况。
(七)接受稽查大队的检查和业务指导,按要求向安质处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设质量安全环保稽查队(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是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侧重于施工现场隐患和管理漏洞的排查整改,掌握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整改和检查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其职责:
(一)负责所属项目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查。
(二)按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计划实施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并做好相应的稽查情况报告、总结、通报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职责情况进行履职稽查,并对受检项目管理情况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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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人员直接处罚、要求项目部进行处罚或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五)负责将稽查中发现的系统改进需求及时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
(六)负责督促、验证受稽查项目的隐患整改措施及人员追责实施情况。
(七)接受稽查大队的检查和业务指导,按要求向安质处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稽查队伍人员配置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稽查队伍人员配置:
(一)稽查大队是集团公司本部直属机构,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稽查队员2名。
(二)每个片区稽查队配备队长1名、专业稽查队员2~3名。若因片区项目数量多,无法在保证稽查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稽查计划,片区指挥部可向集团公司书面申请增设队员。
(三)子分公司稽查队属于子分公司机关本部独立职能部门,人员根据在建项目规模和风险特点等配置,设队长1名,设稽查队员1~3名。
第十二条 稽查队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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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比较丰富的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具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责任心、工作效率和综合能力的优秀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片区稽查队队员任职资格:安全、质量、工程、机械或相近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满8年以上且具备5年项目工作经验,应持有“三类人员”证书,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者优先。
(四)各施工型子分公司稽查队队员任职资格:安全、质量、工程、机械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3年项目工作经验,应持有“三类人员”证书。
(五)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热爱本职岗位工作,责任心强,能充分发挥稽查职能。
(六)身体健康,适宜野外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为稽查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办公等条件,满足稽查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机构应建立各类技术专家名录,工作需要时,可借助专家支持协助完成稽查任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应对照《安全质量稽查表及处罚参考标准》(附件1)开展,打分量化项目管理情况,从“管理体系、管理状态、外部评价、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对项目综合评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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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级)。被评为A级、C级的项目,安质处将在季度质量安全工作专题会上进行通报。
被评为A级的项目,优先推荐集团“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以及更高级别奖项;被评为C级的项目,责任子分公司针对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帮扶整改,项目整改情况和子分公司主体责任履行纳入稽查大队重点稽查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机构应根据稽查出问题的严重程度,将稽查问题划分为一般、严重、非常严重共3个等级,对应不同级别的问题采取不同的追责及管理措施(见附表)。
第十七条 在执行稽查任务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视情况可抽调与被检查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 稽查工作实行全集团统筹计划管理。
稽查大队每年对集团公司片区指挥部、子分公司机关全面稽查1次,视情况可安排专项稽查。对高风险项目、重难点项目、业主投诉项目组织诊断性帮扶稽查,并督促主责子分公司及时上手解决问题。
各片区稽查队对所辖工程项目必须做到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稽查,重点项目结合工程进展、风险状况适当增加。
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所辖工程项目必须做到每季度检查稽查一次,对风险失控、隐患突出、问题多发的项目,重点盯控整改落实情况。
集团公司重点监控项目,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片区或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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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在高风险工序施工期间或特殊情况下须强化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 稽查工作要以有效性为目的,起到理念宣传者、现场专家组、整改督导队的作用。
第二十条 稽查大队、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之间,通过现有手段(微信群)建立固定交流机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传递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安质处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环保工作专题会的同时,组织稽查人员沟通、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培训稽查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同时对各级稽查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日常资料上报:
(一)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每周稽查任务完毕后,于每周五之前将本周稽查工作情况报告至安质处(附件2)。
(二)每月25日前,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将本月稽查(含上月整改验证)工作情况报告至安质处(附件3)。
(三)每年12月20日前,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上报年度稽查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至安质处,主要内容:当年度稽查工作情况总结,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一年度稽查工作思路和打算,对稽查工作的改进建议。
(四)各级稽查队要建立稽查工作台账(附件4),执行问题销号制度,随同月报一起上报,由安质处汇总分析,形成通报。
第五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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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稽查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环保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施工生产、工程技术、机电物资、人事培训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单位(指挥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工区)相关规章制度。
(四)项目的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
第二十四条 安质处根据每月施工生产、稽查重点、项目风险等情况编制稽查计划,统一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据稽查工作要点,结合受稽查单位、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巡查、抽查、复查、核查的方式,通过检查工程现场、询问、座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过程中应及时留存文字、照片、影像等事实证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用受稽查单位的检测、测量(仪器)设备及人员,对原材料、构件、工程实体进行抽检、破检,受稽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查机构在对项目(单位)稽查结束时,应及时召集受稽查项目(单位)相关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稽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结合“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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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工作要求,发出《质量安全环保稽查整改通知书》(附件5),并将检查过程当中拍摄照片等资料作为问题证据留与受检项目(单位)。稽查机构有权根据现场实际状态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稽查队要根据“管”“监”分离工作要求,把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隐患按照“组织指挥、技术保障、资源配置、安质监督”四大系统归类,结合岗位职责,向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履责方面追溯,真正实现管理诊断、状态评估、系统提升。需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采取系统管理措施的,提出相应的系统改进要求,相关单位(项目部、工区、子分公司、集团公司部门)负责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六章 稽查奖惩
第二十九条 稽查发现履责不到位的,稽查机构参照《安全质量稽查表及处罚参考标准》(附件1)发出《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处罚通知书》(附件6),对责任人直接进行经济处罚或责令相关机构进行追责;稽查单位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分或组织措施建议,交人事管理权限单位(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稽查过程当中发现在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领域做出创新的项目,或被评为A级的项目,可给予该项目一次性亮点奖励2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 稽查机构做出的奖罚决定或建议,应写明现场事实,注明符合的奖惩条款,并经过单位(个人)签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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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应当场陈诉,不被采信时,也应当签认并注明异议内容,需申诉的应在三天内将书面材料发出。片区稽查队做出的追责决定或建议向稽查大队申诉,稽查大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做出的追责决定或建议,向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经济处罚的单位(个人)在接到《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处罚通知书》后,按要求在5天内将罚款上缴(交)至指定账户;个人处罚由受处罚人所在单位(项目)在近期经济考核中扣减后上缴(交)。
第三十三条 整改限期到达后,由项目部负责实施整改和追责的,片区稽查队派人现场验证;由子分公司或其系统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系统部门负责整改和追责的,集团公司稽查大队负责验证;集团公司稽查大队对项目稽查提出的现场整改和追责要求,由片区稽查队负责验证;验证中发现履责不到位的人员,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稽查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稽查大队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指挥部、子分公司应每季度对所辖稽查队队员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纪律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稽查队员,责令其改正、诫勉,多次考核不合格的队员,更换其工作岗位。考核结果随当月月报一起上报安质部。
第三十六条 安质处每季度对各单位稽查队工作情况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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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子分公司稽查队考核表》(附件8)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考核。通过对计划完成情况、资料上报情况、稽查工作质量以及队员工作状态等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督促各级稽查队履行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稽查职责。
对稽查队队长考核同步进行,所辖稽查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队长改正、诫勉,多次不合格的,更换其工作岗位。
考核结果将在季度质量安全环保专题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十七条 通过稽查现场人员的作业、现场的作业状态、内业资料的管理,追溯项目(工区/分部)的管理状况;通过稽查项目(工区/分部)的管理,追溯子分公司的管理状况;继而追溯集团公司对应部门的管理状况。
第三十八条 追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责任方式,要根据“管”“监”分离工作要求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再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事件或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因单位相关岗位管理制度、机构、职责、权限不清晰造成现场管理缺位的,主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管理职责没有履行到位的,主要追究相对应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项目管理资源配置不到位的,既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子分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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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各级稽查机构稽查履责不到位,对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隐患应查出而未查出或未进行责任追究时,分别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委会追究其责任;由于该隐患引发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追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主要有经济处罚、组织措施、行政处分等三种形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安全质量稽查表及处罚参考标准 2.周报模板 3.月报模板
4.稽查隐患台账、突出问题台账 5.整改通知书 6.处罚通知书 7.奖励通知书
8.稽查队伍考核及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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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号 类别 判断依据 追责要求 整改要求 督促整改单位 稽查管理要求 要求项目立即整改,并视问题情况,采取如与设计、施工方案严重不符; 下措施: 要求项目经理向片区指挥长(子分公司分管1 非常严重 违反卡控红线问题,存在重必须追责到项目主要领导)专题汇报; 大质量安全环保隐患; 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混乱。 违反集团公司《稽查发现项2 严重 目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中的十应追责到项目分管领重的问题除外) 3 一般 其他问题 责令项目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及时整改 项目安质管理部门 上报整改资料 定人限时整改; 一项惯性问题》(除非常严导责任及主要责任人。 项目部 上报整改资料; 在下次稽查中现场验证。 领导责任。 在片区生产会(子分公司生产会)上进行检讨; 要求子分公司派人督促整改; 要求子分公司向稽查大队做出书面说明; 司 片区(子分公司)稽查队对应子分公现场验证; 稽查大队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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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集团公司领导,三总师副职,总部各部门。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 16 -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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