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大理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客户多电源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理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客户多电源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通过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1996)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1996)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6号令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十届人大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审议通过 用电检查服务规范 云南电网公司
营销安全工作危险点预测及预控管理办法(试行) QG/YW-YX-01-2008 客户受电装置工作票管理办法(试行) QG/YW-YX-15-2007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 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编写规定 QB/YW205-05-2007 云南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客户多电源管理标准 QB/YW215-27-2008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 电力营销部
4.1.1 负责对10kV及以上下电压等级多电源客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4.1.2 负责组织、实施10kV及以上多电源客户的业扩管理工作。 4.1.1 负责组织开展电压等级多电源客户的定期监督管理工作。 4.1.2 负责收集、完善、更新10kV及以上多电源供电客户的台帐。 4.2 生产计划部
4.2.1参与多电源的业扩方案会审。
4.2.2参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多电源设计审查、工程验收、设备投运等工作。 4.3调度所
4.3.1根据《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管理标准》做好相应的方案会审、工程验收、设备投运及客户备案等工作。
4.3.2 调度所负责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4.4 供电所
4.4.1负责组织、实施10kV以下多电源客户的业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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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负责组织开展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多电源客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4.3负责收集、完善、更新10kV以下多电源供电客户的台帐。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总则
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及客户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加强对客户多电源的管理。 5.2 多电源供电的范围
5.2.1 多电源客户包括对多电源、多回路和具有自备电源(电厂)客户。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负荷之一的用电客户采用多电源供电:
a)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 b)突然间断供电,将使客户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破坏复杂的生产工艺流程,或产品将大量报废;
c)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d)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军事或社会影响;
e)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交通瘫痪或通讯、广播、电视信号中断; f)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高层建筑无法维持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 g)突然间断供电,将造成环境污染;
5.2.2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a)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b)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5.2.3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客户的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知客户建设多电源。
5.3 多电源客户业扩管理
5.3.1 多电源客户供电方案应能满足重要负荷供电可靠性的需要。
5.3.2 对受电工程图纸设计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客户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可靠性的设计和多电源投切设备及联锁方式。
5.3.3 对受电工程竣工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多电源切换开关调试和闭锁装置调试结果;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的防误联锁装置。
5.3.4 供电所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多电源供电客户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5.3.5 电力营销部负责签订10kV供电且供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多电源供电客户 “多电源供电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5.3.6 供电所负责签订10kV供电容量在315kVA以下及10kV以下供电的多电源供电客户 “多电源供电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5.3.7 具有并网运行自备发电机(组)或供电备用电源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由电网调度部门与客户签订“多电源并网调度协议”。
5.3.8 “多电源供电协议”及“多电源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备用电源方可供电。 5.4 多电源客户日常管理
5.4.营销部及供电所应对多电源用电客户,按《云南电网公司用电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用电检查,检查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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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查多电源切换装置是否正常运行、闭锁装置是否可靠、是否定期进行检修和调试。
b)检查多电源用电客户专职电工配备情况,专职电工是否经过进网电工技术人员培训,是否经考试合格领取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c)检查多电源用电客户制定的有关安全规程及多电源联锁装置定期检查、维护、及切换等操作管理制度,是否在供电公司备案;检查上述制度执行记录。
5.4.2 多电源客户安全服务 a)营销部及供电所应建立多电源客户的安全用电档案,协助客户制定安全用电应急预案。
b)营销部及供电所应建立多电源客户台帐和多电源切换记录。 c)营销部及供电所应对多电源客户的安全隐患整改进行重点监督,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5 电力营销部对接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按照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系统备用费。
5.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7工作安全要求
5.7.1 检查前,工作负责人应填写“客户受电装置工作票”,严禁无票作业。 5.7.2检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危险点进行分析预测,填写“营销现场工作危险点预测及预控措施单”报部门(班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营销现场工作危险点预测及预控措施单”中工作现场危险点及预防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5.7.3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用电检查工作,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客户处的行业安全规定和电力安全规定。
6、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 序号 1 2 3 检查内容 多电源客户台账 多电源客户用电检查实施情况 多电源业扩工作 检查标准 多电源客户台账清晰明确,及时更新。多电源客户的安全用电档案、多电源切换记录齐全、完备。 按要求对多电源客户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按要求开展业扩工作,符合《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管理标准》的要求。 检查频次 1次/季度 1次/季度 1次/季度 6.2 考核按照各县级供电企业绩效管理办法考核。 7、记录
7.1 多电源供电协议 7.2 多电源并网调度协议 7.3 多电源供电客户管理台帐
7.4 客户受电装置工作票(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客户受电装置工作票实施办法》(试行))
QG/YW-YX-15-2007) 7.6 多电源客户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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