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欢欢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4期
摘要:农牧民增收缓慢,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是制约内蒙古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为切入点,查找农村牧区收入增长乏力的根本原因,从制度建设层面、基础设施投入层面、公共资源配备层面、产业发展建设、财政金融管理等层面找出实现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有效对策,从而促进共同富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早日实现。
关键词:内蒙古;城乡收入差距;农牧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02
内蒙古作为我国重要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近年来凭借自身资源优势,经济增长态势良好,尤其农牧业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农牧民收入大幅提高,2013年,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596元,居全国各省市第15位,实现了从基本消除贫困到解决温饱的跨越式发展,正在向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然而要实现农牧民进一步增收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农村牧区经济后续发展乏力,经营性收入占比较高,工资性收入不稳定,转移就业难度大,增收空间受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加大成为突出问题,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由1978年的2.3:1扩大到2015年的2.84: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健全农牧业发展体制机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农牧民增收长效体系支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破解内蒙古农牧民增收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内蒙古农牧民收入现状与特点
(一)家庭收入结构较单一
2013年,内蒙古农牧民家庭人均经营纯收入为5348元,占家庭总收入的62.2%,超出全国平均值19.6%。相比之下,工资性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分别占总收入的5.7%和10.1%。当前内蒙古农牧民收入还主要依赖于第一产业,而第一产业易受到自然气候、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牧业单产长期较低,农资成本逐年攀高,进一步挤压了农牧业收入增长空间。
发达省份家庭收入结构往往具有农业收入与非农产业收入并重的特点,而内蒙古非农产业发展滞后,城镇化水平低,乡镇企业整体疲软,吸纳就业能力差,农牧区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使农牧民的就业领域狭窄,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二)城乡收入差距持续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农村牧区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7%,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低0.8%。从绝对差距看,1978年内蒙古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距为170元,到2013年已扩大到16901元,2013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是1978年的40.6倍。根据
2005~2014年内蒙古统计年鉴数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由2005年的3倍到2014为2.8倍,虽然差距在缩小,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除了农牧民家庭经营净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其他三项收入都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城乡居民转移净收入由2005年的10倍缩小为2014年的2.8倍。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由2005年的2.2倍扩大到2014年的4.6倍,呈现扩大趋势。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期的城市偏向政策,使人财物等资源大量向城市集中,对农村牧区的投资匮乏,农村牧区的这种先天不足,不能自我造血,主要以
初级农牧产品向城市输出来维系自身发展,使农村牧区经济长期居于弱势。城镇作为地区经济增长极,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在吸引劳动力资源时,由于农牧民自身科学素养较低,往往只能从事偏重体力劳动的就业岗位,这种短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使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并不稳定,且不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劳动保险、就业补贴等保障措施。
(三)地区之间收入不均衡
内蒙古各盟市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西部的地区总体收入较高,2013年乌海市人均纯收入达到14062元,位居全区第一,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紧随其后,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达到了10000元左右。相对来说,东部盟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偏低,兴安盟人均纯收入仅为5765元,不足乌海市的一半。通过家庭收入结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东西部差距并不大,差距主要源于工资性和财产性收入,西部地区煤炭、金属等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吸引社会投资及工矿企业落地,提升了城镇化建设程度,催生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工业的繁荣进一步带动了农村牧区产业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畜产品深加工业、绿色旅游业等得到拉动,提升了农牧民财产价值和工资性收入。
二、导致农牧民增收缓慢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和制度设计不平衡
“城乡二元”制度造成长期的城市偏向政策,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农村的发展基础已经远远落后于城市,底子薄、基础差、发展动力不足,造成农村牧区先天不足,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推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只能继续从事传统农牧业经营方式,难以打破土地产出的“天花板”,加上户籍制度的不统一、城乡公共物品分配、金融政策、体制改革、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度的不平衡,农牧民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使农民收入与城市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与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投入欠账太多,造成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足,全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到总耕地面积的一半,一半以上为雨养农业,受自然气候条件制约,造成土地单产量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缓慢,加上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造成省级及以下政府财力有限,难以筹集足够的农牧业投入资金,造成农业投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直接限制了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
(三)农村经济结构水平不合理
包括农村经济结构单一,过于依赖土地产出,且受国际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致使农牧业经济效益低下、产品附加价值低,社会资本注入农牧业发展渠道不畅,造成农村种养业逐渐被边缘化、弱质化,家庭经营性收入得不到突破,使以农业为主的地区成为经济落后地区。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发达地区对劳动力需求减少,本地区城镇化建设程度较低,乡镇企业的整体低迷,使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得不到有序转移,抑制了农牧民非农产业工资性收入。
(四)农牧民自身因素
由于农民自身科学文化素养有限,缺乏科学种养知识,难以增加土地产出,加上对政策的观望,不愿进行土地流转或者不具有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能力,难以自行发起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民相对市场的弱势,使其长期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农产品利润空间被挤压,自身又缺乏将农业推向市场的能力和资源,使农牧业收入停滞不前。
三、内蒙古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设计
(一)加快农牧业发展制度创新
利用好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公共资源配置和政策法规导向职能,减少城市偏向观念,做好农牧业发展相关的制度创新,打破过去由于制度瓶颈造成的农村牧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具体包括:
1.户籍制度创新
打破城乡户籍藩篱,实行统一的身份设置,扫除由于户籍造成的城乡资源的流动不畅,同时完善与户籍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居民保险制度的完善,私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等,使农牧民享受城乡均等的社会保障政策。
2.公共事业制度创新
深化城乡医疗保障、教育和养老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医疗保障、教育和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推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事业发展,减少农牧民在就医、就业、养老和子女受教育的成本支出,避免因病致贫现象,切实减轻农牧民生活负担。
3.财政管理体制创新
财政体制改革是城乡统筹的核心和动力,确保农村能够弥补与城市的差距,关键在于财政体制,创新包括:调整分级财政体制的分配方案,逐步加大地方政府财政留成比例,加大对农村牧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向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同时加强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形成合力,切实取得成效。避免资金使用过于分散,造成浪费。
4.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建立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加快构筑完善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扫除制度障碍,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注入农村牧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建设,促进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5.土地流转制度创新
健全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法规,明确农民土地等财产权利边界,保护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同时,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倡导土地集约化经营,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农牧业单位成本投入,提高农牧业单位产量,增加农牧业效益。
(二)发展现代农牧业
1.促进农业产业化
通过土地流转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引入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市场运作能力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引入农牧产品加工包装、品牌建设和营销企业,将农牧产品全产业链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品的科技附加值,也改变了过去农牧民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局面,为其争取到合理的利益分配。
2.加强农牧业技术支撑
政府扶持和社会资本注入双管齐下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强企业、科研院校与农牧业的联系,提高农产品科技贡献比,注重科研培育,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加强技术人员对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农牧民科学种养知识,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
3.实现农业经营模式现代化
因地制宜开展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带动、科技团队带动和主导产业带动等多种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模式,目的是将现代科技和理念导入农业,用市场的力量调整生产结构,重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促进市场农业的发展,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1.重视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属于政府主导范畴,应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的衔接和互补,加大农村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市场、信息等建设投入,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使城乡基础设施之间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实现城乡产业协调发展、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整合城乡经济上的关联度,从而使城乡经济实现良好互动。
2.加大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
增强农牧区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培训、器械购置进行补贴,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满足农牧民看病需求的能力,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通过财政投入,从“覆盖全”到“标准高”,逐步扩大农牧民医疗报销范畴和比例,切实减小农牧民看病压力,缩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概率。改变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于城市的现状,推进农村牧区校舍建设和改造,实行城乡教师资源对口支援机制,城市中小学要广泛接纳农牧民子女入学,简化入学程序,实现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同时加强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牧业生产的技术含量。
(四)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
通过法律制度完善和体制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制度壁垒,打消城乡界限,使农村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自由流动,实现农民财产的“盘活”,从而提高农牧民财产性收入。
1.明晰产权
改变过去农民财产权限不完整的问题,通过法律层面界定农民土地、宅基地、房屋等权利边界,提高财产价值和交易价格,实行农民土地与建筑用地同等入市,提高农民房屋拆迁补偿额度。
2.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为农牧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场的有序流转,让农牧民从资产增值中获得收益,将土地资源集中到具有资本、科技、经营能力的种养大户或者龙头企业手中,发挥土地更大的产出潜力和效益,同时做好土地流转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和转移,利用将农牧民返聘到龙头企业,就近进城务工、外出务工等多种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来源。
3.开展土地融资
改变现有的农民土地不具有抵押物资格的尴尬局面,利用银行、抵押物担保等媒介平台,“盘活”农民资产,将农民土地在不改变原有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使农牧民获得扩展经营流动资金,发展农牧业产业经营,变相增加了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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