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中心支行:
为协助总行开展账户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方便进行针对性集中答疑,××支行收到市中心支行关于梳理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通知后,梳理归纳相关问题如下:
一、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企业一般账户管理薄弱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由于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一般账户的开立随意性很大,而对其监管的空间却很小。因此企业一般账户利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规定,仅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就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的结算账户,从而“变相”支取现金。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同时也为企业逃税、逃债、洗钱等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二)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有的开户银行为拉拢存款而承诺对方可随时划转款项,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经常在金融机构未对一般账户进行报备或人行未对基本账户进行核准之前,就擅自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给人行留存足够时
间审批账户,不利于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三)久悬账户管控难
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同时必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加注“久悬账户”标识。
久悬账户的存在不仅加大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占用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也影响了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事实上此类账户的存款人很少主动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导致这些账户只能长期处于久悬状态,无法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
(四)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
(五)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
《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展期,但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开户银行存在为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临时存款账户经营流动性较大,开户银行在账户到期或逾期时,与客户联系不上,无法办理撤销手续;二是施工项目的不确定因素造成银行与客户两难。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企业提供的合同期限确为2年,但因工程质量检测等手续未完成,导致最后的结算资金不能到位,临时账户再重新开立已提供不出新合同,工程款未全部结算又不能撤销该账户。所以有些开户银行明知账户已逾期,却仍睁一眼闭一眼为其办理结算业务。
(六)开销户操作流程不严密
《办法》规定,核准类账户必须有人民银行先核准,开户银行后开立的流程;非核准类账户先有银行先开立,再在规定时间内在人行账户系统备案,但银行机构在实际开销户操作中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1、核准类账户的操作不规范。银行由于受系统设计等因素限制,需要先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产生账号后才能报人行核准,造成实际操作与规定不一致。如人行不核准该账户,开户银行还要在内部系统办理销户手续,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2、非核准类账户备案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银行在内部系统先办理开销户手续,但是未在人行账户系统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客户申请销户时,银行先在人行账户系统办理销户备案,银行内部系统的销户需经上级行审批后方能办理,上述两种情况均造成人民币账户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系统信息比对不一致现象
(七)账户年检工作贯彻力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因更名、撤并、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迁址等造成其基本信息的变动日趋频繁。开户行通过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可以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其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保障存款人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运行。但是在检查中发现,开户营业机构并没重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结算账户档案里发现有没进行年检的账户,并且还在违规办理着结算业务,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存在问题
(一)未明确Ⅱ类、Ⅲ类账户与支付账户关系
《通知》未明确对已核验身份信息的个人银行账户Ⅱ类和Ⅲ类账户是否可以与同名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建立代扣关系,发生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如可以进行绑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管机构对资金的转移监管难度,潜在支付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二)未明确部分分类账户资金收支路径
《通知》一是未明确通过柜面和自助机具开立的未绑定个人银行账户Ⅰ类账户的Ⅱ和Ⅲ类账户,其资金的收入途径。二是未明确已绑定个人银行账户Ⅰ类账户的Ⅱ类账户是否可从非同名Ⅰ类账户转入资金。三是未明确个人银行账户Ⅲ类账户激活后与其他同名Ⅰ类账户的资金收付关系。
(三)未明确账户数量和限额计算方式
《通知》未限定Ⅱ和Ⅲ类账户的开立数量,未明确Ⅱ和Ⅲ类账户“限定金额的消费”的具体额度计算方式和账户资金限额的时点界定标准等,客户可通过多个账户规避消费限额控制,形成政策上的漏洞。
(四)未明确Ⅰ类账户销户后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处理方式
《通知》中未规定Ⅰ类账户在销户的同时必须对其绑定下的Ⅱ和Ⅲ类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因此有可能存在原作为核验Ⅱ和Ⅲ类账户身份信息的Ⅰ类账户已注销,但Ⅱ和Ⅲ类账户仍继续使用的情况。在Ⅰ类账户销户后,若存款人身份信息变化,Ⅱ类和Ⅲ类账户的身份信息变更风险不容忽视。
(五)对Ⅱ和Ⅲ类睡眠账户的处理方式缺乏相关的手段
Ⅱ和Ⅲ类账户无实体介质,容易被开户人遗忘,可能形成大量睡眠账户,对账户管理造成压力。但《通知》中未明确Ⅱ和Ⅲ类睡眠账户的处理方式。
××支行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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