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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08 来源:步旅网
XXX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教职员工(含未进编的特岗教师和县招待编教师)。县教育局依法履行对全县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各学校(含幼儿园)根据本办法,严格落实本单位教师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和完善教师理论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思政课和学科政治建设,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坚持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教师应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决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五条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个人诚信机制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调整岗位、降低薪级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对师德师风建设管理工作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县教育局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且对当年该校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六条坚持按规配备编制。根据《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43号)、《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编办发〔20XX〕72号)规定,统全县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根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在按照城乡统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的同时,对在校学生数200人以下的村小和教学点,统按照教职工与班级比为1.7:1的标准单独核定基本编制。在不突破全县现有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将附加编制的比例由原定基本编制的3%调整至5%。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按相应文件执行。各学校(含幼儿园)严格按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配工作。

第七条严格规范使用编制。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定酬”的原则,在县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科学统筹确定校内各类人员岗位,合理设定各岗位工作量。探索深化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严格按规定压缩非教学人员(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编制,高中、初中、小学非教学人员占比分别不得突破学校应核编制总数的15%、12%、8%,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要带头在一线承担学科教学工作。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挤占、挪用教师编制,原则上不得安排专任教师混编混岗到工勤等非教学岗位工作。严格控制中心学校专干人数,乡镇合并了的中心校不能超过3人,其余的中心校不能超过2人,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各单位新增专干需报县教育工委批准。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对确需临时聘用的人员,必须事先申报、严格标准、依法聘用、依法管理。不需聘用时,必须依法解聘,妥善处理。

第八条严格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系统内原有离岗停薪人员,按照政策宣传、调查核实、下发返岗通知书、督促单位落实等步骤一律要求返岗。逾期不到岗者,教育局将采取学校公告、登报公告等方式,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关系,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出编手续,人事关系移置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各单位将不再核准认定此类人员。加强对病产假、大龄卸职转岗等各类人员的规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教职工离岗休息。严肃查处各种“假病假”“停薪留职”和“吃空饷”等行为,对擅自离岗外出的一律视为自动离职,按规定及时予以清退。

第九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局建立教师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学校(含幼儿园)学期末将教师编制统计信息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人员编制中途异动要及时报告。县教育局会同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核编工作。

第四章教师资格

第十条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如因特殊原因,按上级政策执行)。鼓励教师按要求认定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不参加评先、评优。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教师招聘补充与退出

第十二条县教育局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县委编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每年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拓宽教师补充渠道。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培养初中或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中小学教师。加大偏远学校教师配备和特殊人才引进力度。对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职业学校的双师型专业领军人才、县外在编教师,根据工作需要,由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综合考核后,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五条新录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新招聘录用教师到农村中小学的服务期为三年(公费定向师范生的服务期根据培养协议确定),服务期内不得调出本县。

第十六条建立教师正常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其档案转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一)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而被解聘

的;

(二)因违反《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因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因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第十七条教职工退休提前一月申报、按月办理。由所在学校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退休、销编、福利等各项手续。教师年龄的核定,依据相关规定以本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六章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年度和聘期考核,岗位竞聘,行政处分、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县管校聘”中落聘人员必须服从统调配和工作学习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停岗、停薪直至辞退等处理。

第十九条稳步推进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聘任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发挥学校在选人用人上的主体作用。教师聘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加强教师合同管理,科学完善XXX县教师岗位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严格岗位设置管理。合理设置教师岗位,认真制定聘用方案和实施细则,结合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业务考试情况,每学年聘用一次。

(一)已评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聘任到相应岗位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且达到规定的工作量,否则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二)已评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年满55周岁的女教师,必须聘任到相应岗位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且达到规定的工作量,否则应予办理退休手续,中途申请办理退休的,按照55周岁时的工龄办理退休(参加资深教师职称制度的女教师必须在55周岁退休)。

第七章教师调配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农村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调城区缺编学校任教,原则上通过逐级和公开选调程序。选拔干部教师进县教育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原则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凡在农村学校任教不满3年,或在全县学科成绩排名居后五分之一区间(全乡镇后三分之一区间)者,不得参加调配或选拔。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其在原学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保留不变。超编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教师进入,满编学校“出一进一”,其调动人员应在调入学校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竞聘。

第二十三条教师调配(调动)一般在暑期进行,每学年一次,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异动手续。城区学校之间、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之间的教师调动,在征得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后报教育局人事股,人事股根据拟调出、调入学校的编制、学科状况及申请调

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教育工委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调动(教职工在本乡镇范围内调动的,由所属乡镇中心学校决定)。教职工跨县或跨系统调动,必须由本人写出详实的调动申请,经所在学校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8月20日前交县教育局人事股汇总,人事股根据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教育局、人社局、县委编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教师的抽调借用。确因县委重点工作需要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拟借用人员要填写《XXX县借调(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按借出单位同意、借调部门同意,教育局初审、人社局和组织部批准等程序办理。借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后回原任教学校工作,逾期不回的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根据X编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今后凡借调借用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不得超过半年,对原已借调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按照“不形成增量、消化存量”原则,三年内将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师清理回公办学校,不愿意回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局与受聘用教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用教职工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其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

解除聘用关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县教育局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县教育局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培训培养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由县教育局统筹管理,县教师进修学校制订培训大纲并具体组织落实。学校是教师培训的主体,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开展教师培训活动,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关证书,并向学校书面汇报培训情况。教师培训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参加计划内各类培训平均每年不得少于72学时,五年不得少于360学时,否则不予教师资格证注册。加强校本培训工作,学校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岗位练兵”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教师执教期间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校本研修任务,至少上两节公开课。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的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用、晋级、评优、奖励等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实施以培养、省、市、县、校五级骨干教师为目标的“师训工程”,实施以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为重点的“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强化名师队伍的建设和考核,名师必须履行相关职责,主动参加校际间的教学交流,研讨示范,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教师全员业务知识考试制度。所有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三年必须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教师业务知识考试,其成绩进入教师人事档案,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惩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没有参加业务知识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九章工资待遇与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落实教师各项待遇。

第三十二条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各学校(含幼儿园)要制定完善教师年度考核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后组织实施。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学校每年对所有在岗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学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教师年度考核应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县教育局备案,作为教师聘任、评聘职称、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师,优先列入县、乡以上评先评优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分等级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奖,按规定晋升工资,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续聘和晋升的资格。

(三)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当年不发放年底绩效奖,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奖励性绩效和年终一次性绩效奖(按月发放的须扣回),次年度不能晋升工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聘、调整岗位、安排离岗培训后调整岗位等处理;

(四)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五)新教师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延期转正定级,所有教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XXX县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

作指导意见》(XXX教通﹝20XX﹞2号),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以学校对各类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合理拉开档次,向一线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服从上级决议、决定、命令的;

(二)教师发表有损和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的;

(三)应在岗而不在岗,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不认真履职,不能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七)参与或者支持黑恶、色、赌、涉毒、酒驾、迷信、制(售)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办班补课或有偿家教,向学生推销商品,谋取私利的;

(九)不遵守文明上网要求,歪曲事实,恶意攻击组织或他人的;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教师受到纪政纪处分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刑事处罚处分的,应当按照其违纪违规类型及程度,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停职停薪、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开除等相应处理。

第十章 请假与假期待遇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安排专人查记出勤情况,建立出勤档案。学校必须逐月公示,期末汇总公示教师的出勤情况(含各类请假情况),并以此作为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评、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依法批准法定假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按实际情况批准。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教育集团)校长因事请假、因公出差县外1天以上,一律报县教育局局长批准,人事股登记备案。其他班子成员和所辖学校校长因事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教育集团)校长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经校长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后,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人事股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教职工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审批,

1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县属学校(教育集团)教职工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审批。凡请事假5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按规定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教职工病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一人一年内不能超过两次);县属学校(教育集团)教职工病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一人一年内不能超过两次)。凡请病假15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核,15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一人一年内不能超过一次),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由县教育工委审批,六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和人社局联合审批,并报县委编委备案登记。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事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事假期间扣除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

第四十三条病假3天以上者,须有乡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15天以上者,须有二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生签名、医院盖章、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学校教师代表(5至7人在报告上签字)证明,并凭医院医药票据或医院费用清单销假。

第四十四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精神病人、癌症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病人除外):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基础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基础工资的100%。

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基础工资的7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基础工资的80%;

病假期间,不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人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含年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婚假为3天(外省的可以适当延长)。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由所在学校校(园)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增加途中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交通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符合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享受产假,由所在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核,报人事股审批备案。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四十九条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确需保胎休息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核,报人事股审批备案,可按病假处理。

第五十条教职工探亲(包括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不得停薪留职。学校擅自批准停薪留职的,追究校(园)长责任,并相应扣减该人员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的个人工资及学校有关经费。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教师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业务档案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二)凡属教师培训培养、教育教学科研以及业务考试考察、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奖惩等有关材料,必须“随有随存”,及时整理归档,不得积压在个人手中。存档材料必须规范,做到纸张无破损,字迹工整,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书写,否则不予归档。

(三)借阅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做到借后两日内归还,零散材料不准代借代还。

第五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尊重他人隐私。

第五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在人事档案工作中放弃原则,借机涂改档案材料、塞入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教育局机关、二级机构、督学责任区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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