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
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通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品规及价格已在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公布,为做好2010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全区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见附件6)。 1 / 2
二、采购目录:《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1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1年5月11日执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要完成的工作:
在2011年4月11日-4月30日受理药品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自治区药监局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配送企业审核通过名单),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见附件3、附件4),负责审核并在网上开通配送区域;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依据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网上确认配送区域(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说明)。 (二)医疗机构要完成的工作:
1、遴选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依据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2010年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医院药品采购目录。
2、完成未入围药品的清库工作、新入围药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3、选择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范本(见附件5),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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