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2003年银监会建立以来,央行与银监会摩擦、权利之争、政策差异化等问题接连不断的发生,许多人对央行监管职能的剥离与银监会的成立提出了质疑。但是,我个人认为,从长远角度出发,成立银监会专门对银行也进行监管是正确的决策。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同时履行银行监管的职责,就难免会出现中央银行更多的从防范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制定货币政策,从而导致央行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大大降低,而的独立性恰恰是经济在低通胀下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 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协调机机制、信息沟通渠道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好的货币政策有利于保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货币政策的传导往往要依赖银行体系,因此银行监管下稳定的金融环境也是政策实行的有力保障。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在明确分工的同时,也要注重彼此的合作。
关于分工,从总体来看,央行政策注重宏观层面,而银监会的监管则主要针对微观金融个体。出于专业化程度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日常的监督检查应由银监会进行负责,但是由于银行监管者倾向于从微观层面上考虑监管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手段运用上的宏观层面考虑不足。因此应设立紧急条例,即当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转变或银行陷入危机等情况时,银监会需要根据央行的政策对监管要求做出适度的调整,并配合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性管理。要解决分工的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完善相关的立法。由于央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我国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如汇金公司),导致中央银行必须保有一定的监督权。而央行也恰恰被赋予了建议检查权,但是由没有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细化,而导致其无法得到有效地行使。因此对于特殊环境下的监管策略及双方交叉的权利问题,经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至于协作,则应主要其中在两个方面: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与完善。
在我国,银行的支付清算由央行负责,其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清算信息对于银监会掌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随着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央行应该为出现临时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贷款而非为濒临破产的银行买单。但是关于银行的经营状况,最了解的应该是银监会。因此必须建立央行与银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我认为可以整合目前双方的信息搜集资源,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对双方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并建立共享的平台。从资料看出,无论是差额准备金纠纷还是121文件与226指引之争,双方的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
另外一方面,由于银监会与央行在众多业务上都存在着交叉职能,加上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的高度相互依赖性,使得如果缺乏协调与沟通机制将直接导致双方政策的差异化。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一种是通过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相关人员的交叉任职来增强两家机构的协作,二是定期召开会议,对于设计交叉职能的业务的相关政策出台进行充分的交流讨论,以便达成一致的意见。
增强央行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世界的发展趋势。银监会的设立尤其自身的必要性,随着央行与银监会分工与协作方式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将创造一个更为稳定健康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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