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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2023-10-12 来源:步旅网
笫2圳 2018年4月 学副 Jingyue Journal “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黄天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 00038) 摘要:不断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也对社会治安某些方面构 成威胁 治安威胁在“互联网+”环境下具有高频度性、不确定性、强破坏性、极隐蔽性和预 防的高度依赖科技性。结合目前“互联网+”环境下三种典型治安威胁进行实践分析,考虑 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治安监管体制、信息研判能力、治安专业力量和治安防护网络资源 等诸多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从而为“互联网+”这一新环境中的治安秩序的维护和治 安威胁的防范提供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 “互联网+”环境:治安威胁;对策:界定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8)02—0ll0—09 一、引言 目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也逐渐进入新的阶段。从2015年 开始.互联网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上升到发展的新阶段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 卜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f““互联网+”行动计划,以加快基 于互联网为引导者的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和T 业互联网的良好发展。可见,“互联网+”所引领的产业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潮流。在这种 “互联网+”环境下,人民群众经历了便利的出行、价格实惠的交易买卖等前所未有体验。 “互联网+”环境的发展虽然带来生活上积极的变化,但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尤 其是关乎人民群众的治安环境问题。我们在享受便利喜悦的同时,也要关注此环境中潜在的治 安威胁。 治安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 置治安事件,为民排忧解难。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的情况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在治安防控 中,要能识别 “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的治安威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让人民群众在享 受“互联网+”环境下国家信息发展成果的同时,免除治安威胁的困扰,良好的治安环境得到保 障 收稿日期:2017-09-18 作者简介:黄天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治安学。 ·1 l0· 黄天饶 “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二、治安威胁的界定 (一)治安威胁的概念 在治安学研究中,“治安问题”被普遍使用,但是学界对“治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 是在阐述其他问题时略作表述。有学者提出“治安问题是指侵犯了治安方面的法律规范,危害 或可能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治安问题是治安管理客体向消极方面运动、变 化、发展,以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其他治安行政法规的案件、事件、事故的形式表 现出来的一种形态”。虽然说法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治安问题”依然成为治安学研究中的首 要解决问题,通过提出“治安问题”,探讨“治安问题”出现的原因、形成过程以及应对机制和对 策,从而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总结。 “治安问题”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还未转化的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而言进行的一系列 研究,基于已然发生的一定事实。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治安学对公安机关社会治安 防控功能的贡献不能停留在已然发生事实行为的“治安问题”.还需要提前对一般的社会现象 进行预判,找出存在的漏洞,尤其是现象级的社会环节,更是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威胁”一词,在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的解释是“用威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或者使遭遇危险”。所谓“治 安威胁”,是指社会现象中本身不包含治安危害性,并且社会现象的各个环节还未发生或者较 少发生治安问题,但仍含有治安问题产生的环境、载体等因素,一旦人为行为等外部条件突 变,极易使其转化成为负面甚至恶劣的治安问题的潜在漏洞。 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在这种影响广泛的社会发展变革中必然会产生“治安 威胁”。“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社会现象的引发点在“互联网+”环境中,潜在漏洞隐藏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环境下带动各个传统产业迅猛发展,发展的迅速性使得 配套的体制不完善,以往应对传统治安威胁的对策逐渐落后,需要重新对“互联网+”环境下的 治安威胁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 (二..)治安威胁和治安问题的关系 1.治安威胁与治安问题的联系。学术界目前对“治安问题”的含义解释仍有不同.但可以 肯定的是将治安问题限定在法律规范的、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的范围之内。而治安威胁同 样也不能脱离此限制,因为治安威胁和治安问题两者的研究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治安方 面法律法规下的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2.治安威胁与治安问题的区别。(1)侧重点不同。治安问题侧重于已发性和被动性,是对 已经发生的侵犯治安方面法律规范的事实或者产生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研究,进而 提出对策。治安威胁侧重于潜在性和主动性,是在正常的社会现象或者社会环境中主动寻找 存在的潜在漏洞,进行分析和预判,从而做出防范和预警。(2)复杂性不同。治安问题的复杂性 是多方面的,可能包含有各种政治因素、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等,并且治安问题之 间可能会相互转化。不同因素的相互交织和不同问题的相互转化导致治安问题具有难以把控 的复杂性。而治安威胁的复杂性是限定在某一特定环境内的。由于治安威胁产生的根本原因 是由某个社会环节自身运行特点决定的,所以治安威胁主要是围绕此社会环节而产生,复杂 性是在一定范围内可预见的。(3)处置方式不同。目前对治安问题的处置大多数采取的是特殊 治理方法,例如,针对某一方面的治安问题作出的专项治理或专项整治行动,或者为解决严 重、重大的治安问题而采用的集中打击处置,以及为保证专项安保任务或者突出治安问题的 ·1 1 1· 学列2018年·第2期 重点区域提出防控措施等。但是对于治安威胁的处置主要是集中在治安问题出现前,根据正 常社会现象中所收集的数据和提供的情报进行综合分析,预判存在的潜在漏洞并及时采取应 对措施和设计防治预案。 三、“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的特征 (一)高频度性 与传统治安威胁不同.“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受到“互联网+”环境空间扁平化和信息 交互频繁等特征的影响,使得人们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交流效率提高,在实际交流之前已经完 成了相关的协定.“互联网+”环境只是犯罪前期准备阶段的媒介或者手段,很少会造成实际的治 安危害。然而,“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是属于实际治安威胁的.其威胁性不是建立在互联 网上的虚拟性,而是在实际中体现,例如,公共安全威胁、人身和财产威胁等。其通过前期虚拟交 流获得相关的信息并且确定信息,从而延展出随后发生的实际行动。这种以“互联网+”为途径产 生实际治安威胁的方法,因其效率的提高和信息的准确导致了治安威胁的高频度性。 同时,治安信息的不易察觉和不易预判也导致了“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的高频度性。 治安信息本身涉及广泛,在所有的信息交互过程中任何一点都有可能成为预判治安信息的关 键点。因为“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交互频繁,信息的流动性加大,使得可能造成治安危害的相 关治安信息更加难以察觉。同时,对治安信息的预判是建立在大量相关治安信息的广泛收集、 分类整理、方法分析和发展评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对“互联网+”环境下相关治安信息的认识 是模糊的,那就使研判和防范增加了难度,从而造成治安威胁不断出现,显示出高频度性。 (二)不确定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时间和空间障碍被清除,信息不再受制于空间的局 限,不依赖实际的多次传导来完成,而空间的简化也提升了时间的效率。通过互联网,特别是 移动网络的应用,借用各种网站或者手机应用APP的平台服务,做到了时时的交流与点对点的 沟通。尤其是定位服务的普及,更是使空间距离和时间概念可以计算 时空扁平化是具有相对 性的,为人们生活提供方便,也加大了治安威胁的不确定性。由于治安威胁中潜在受害人的位 置信息和时间信息很容易被公开,不能作为隐藏自身和延缓受害的屏障,又增加了治安威胁 存在和爆发的时间点和空问点的不确定 在“互联网+”环境下,需要大数据与现代产业相结合。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信息交流 必然是实时的。信息交互的频繁,也意味着信息流动的速度快,每一帖的信息交互都有可能成 为潜在漏洞,治安威胁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每一个信息点上 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与各个现代产业都有可能发生联系,并且是一个持续 不断的过程,每一次的结合都会改变原有的社会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这样,在哪一产业或者 人们的哪种生活方式发生变革都是难以预料的,新趋势和新问题会不断的涌现.这种发展方 向的不确定性将会伴随整个“互联网+”环境 (三)强破坏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大陆网民数量达到6.88亿,占总人口50.3%。网民的上网设备 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截至2015年l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 模达6.20亿,占网民总数的90.1%;截至2015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4.16" ̄L,年增长率为 36.8%:网民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的比例南2014年底的39.0%提升至57.7%。在2015年,有9 664万人 ·l12· 黄天饶 “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使用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络预约专车人数已达2 165万。同时,1.10亿网民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 教育,1.52亿网民使用网络医疗。根据这一组数据可见,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环境越来越紧 密,包括衣食住行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每一项服务 又都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验证,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极有可能得不到 必要的保障,公民个人普通信息的公开将常态化。这种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性的削弱,使得公民 完全暴露在信息真空之中,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地暴露在治安威胁的潜在实施者面前。加之 互联网信息实时交互和准确定位,这类实时信息必然会提高治安威胁成为犯罪事实的成功 率。因此,此类治安威胁一旦被别有用心的违法犯罪分子所发现并付诸实践,必然会导致对治 安秩序产生极强的破坏性。 (四)极隐蔽性 “互联网+”环境生成的主要动力是对效率的追求,简化以往繁琐的手续和步骤,并且尽量使 这些在线上完成,从而使互联网的准人门槛向低处发生变化。准入门槛的降低,加上虚拟性的操 作过程使得“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成为事实的犯罪成本明显降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唯一 的防线变成了身份信息的把控。一旦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遭到质疑,那么治安防控形势将会更加 严峻。因此,操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怀疑性导致“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具有极隐蔽性。 (五)预防的高度依赖科技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在发展中更加紧密,同时也不断出新。可能任何人也 想不到下一个使用范围广泛、影响力爆发的行业在哪一个领域。但是,能够肯定的是这些产业 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互联网+”环境将成为治安预防和管 理的主战场之一,并且“互联网+”环境不同于以往公安机关所面临的环境挑战。 在“互联网+”环境出现之前,社会中的治安问题仅仅局限于传统治安威胁,具有时间和空 间的物理承托性,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面对此种传统治安威胁的时候是有实体指向性的。然 而.随着时代的变化,有许多新鲜的元素添加进来,例如互联网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等,这使得 治安问题变得错综复杂,因为治安实践中不止包括了固有的治安问题发生的实体情景,同时结 合了包括网上交易和网上协定等新内容,这便决定了科技手段在处置的过程中至为关键,令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在“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的防治过程中必然会高度依赖科技。但不得不提 及的是.预防的高度依赖科技性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有利的一面是这种高度依赖科技可以简化 治安威胁的处理过程难度。另一面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预防“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上 科学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成为需要克服的不利弊端。所以,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执法部门在处理 好已经发生的治安情况的基础上,还要有对治安问题发展新方向的灵敏嗅觉,主动去求新、求 变。从而对结合互联网因素的治安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和有序应对。 四、“互联网+”环境下典型治安威胁 (一)020模式下的治安威胁——以打车软件为例 1.020模式。所谓020模式,也称作离线商务模式, ̄1]Online To Ofiifne(在线离线/线上到 线下),起源于美国,是指线上挑选和支付、线下消费和体验,把互联网和线下经济整合在一起。 随着020模式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渐渐习惯了“线上提前付款,线下收获服务”的消费方式。 虽然在020模式下的消费增加便利体验,但是一部分?肖费还是存在着潜在的治安威胁的。 出行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城市化的加剧和汽车数量的上升,使 ·113· 学列2018年·第2期 得国内绝大多数的城市交通变得拥堵,人们的出行变得不方便。于是,020模式下的打车软件 应运而生,例如“滴滴”和“优步”等。这类打车软件将社会中空闲的交通资源加以利用(除公交 车和地铁之外),它可以使出租车有计划、有目标地接到乘客,省去盲目地奔跑,同时让空闲的 私家车成为专车或者快车来接送乘客,用私人闲置资源来缓解交通压力。 虽然对出租车的管理仍然需要改进,但是已经有较为成型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条例进行 行业的规范,可是对打车软件中的快车或者专车还没有及时地给予规范,成为管理中的灰色 地带。甚至是作为专车或者快车的私家车属于什么范畴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因为作为快车或 者专车的私家车只在020模式下的打车网站或者软件中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即可通过打车 软件接送乘客赚取利润,这使得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将其称之为“黑车的合法化”。 2.020模式下打车软件的特点。(1)信息管理难度大。由于网络追求效率的特点,使得在打 车软件中注册成为专车或者快车的司机变得非常简单。在这个过程中,司机需要到打车软件 官方网站中输入一个手机号,获得验证码,在手机验证通过后,再输入城市、姓名、身份证号和 车型等相关信息,接着上传驾驶证照片和行驶证照片,通过后即可成为一名快车或者专车司 机了。在一系列操作程序中,不难看出只是电子商务公司对重点信息进行了核对和确认,存在 很多的不足和漏洞,例如最重要的一点,身份信息的真伪很难只是通过网络进行鉴别。(2)司 乘人员流动性大。因为020模式下打车软件是令闲置的汽车资源来缓解城市交通问题,所以在 打车软件下注册的司乘人员群体是庞大的,截止N2o15年4月,“滴滴”平台上有专车司机400万 人,服务覆盖259个城市。但是对于专车司机来说,他们服务的时间是自由和随意的,流动性大, 对其管理带来难度。(3)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现在注册和运营上。专车和快车司机的注册如上 所述,是通过打车软件官方网站进行的,值得考虑的是电子商务网站是否有足够的公信力来 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并且缺乏政府中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可能会给一部分人可乘之 机,利用伪造的身份进行注册或者注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成功投入运营。这类事件 旦发生,便会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治安威胁。 3.020模式下打车软件中的治安威胁。(1)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成为主要的治安 威胁。2015年l2月2日,重庆一孕妇在乘坐“滴滴”快车时,因线路问题与快车司机产生分歧,进 而发生肢体冲突。2016年1月,杭州一女乘客在乘坐“滴滴”快车后,因为驾驶员态度恶劣.便对 当事司机进行投诉,之后,一直遭到当事司机的侮辱谩骂,等等,这类事件层 不穷 可见,在 020模式下的打车软件中,主要威胁之一即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由于打车软件中专车或者 快车司机注册简单,条件宽松和缺乏监管,使得专车或快车司机的人员庞杂,人员素质参差不 齐,一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极有可能逐渐演化成激烈的言语冲突或肢体冲突。 后果是不能预测的。同时,由于专车或快车司机与打车软件的电子商务公司的联系并不像出 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那么紧密,当乘客在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时,申诉和追责的过程中会更 加艰难。 虽然目前关于乘坐专车或快车过程中财产安全方面的治安问题较少,但作为潜在的治安 威胁,必须要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缺少专门的公司或者部门对专车或者快车司机的实际管 理,司机完全有能力在有事前准备的情况下,运营过程中将车上的乘客带到相对偏僻的区域 实施财产的抢劫或者抢夺,对乘客的财产安全造成事实上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非只是专车或快车司机对乘客的单方向的潜在治 安威胁,乘客在匿名的情况下,也极有可能通过事先准备,对打车软件中较为高档车型的专车 或快车车主形成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威胁。 (2)打车软件与快递业结合后的治安威胁。按照目前打车软件的发展趋势,专车或者快车 会更加广泛地与其他商业领域相结合。涉及不仅仅是交通运输中人的乘坐,也会影响到物流网的 一·1 1 4· 黄天饶 “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变化,例如快递行业。目前陕递业的实名制规范已经出台,社会正在逐渐告别匿名邮寄物品的时 代.但陕递的送达方式并没有改变,仍是通过物流公司集中运输和配送。为了提供陕递包裹的运输 效率,节省交通运输资源。就完全可以利用打车软件来完成。目前,这种情况在国内还没有实现,但 优步(Uber)最先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推出派送快递服务UberRush。在UberRush项目所提供服务 的地区,人们能够以叫车的方式使用软件叫快递服务,通过网络定位自己位置或者取件位置,令 Uber司机前来取件并送到指定地点。使用者不仅了解显示在Uber ̄机软件上邮递物到达的预定时 间。还可以对邮递物的位置进行实时跟踪。服务中可以根据邮递距离来选择Uberfg ̄,既可以利用 汽车等机动车方式.也可以是采取骑自行车或步行的方式。 旦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快递的运输,便很难保证这种类似于自己开车送东西的快递方式 得到实名制或者其他方式的监管。而监管的失位便会造成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如果 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炸弹、毒品等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递送,潜在的治安威胁是不言而喻 的。 (二)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中存在的治安威胁 目前.随着各种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不断的发展,使每个人都能通过直播来展示自己和自 己的生活.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前几年,微博的崛起让大多数人成为自媒体,而网络视频直播 平台的出现,使自媒体化程度更高,通过图像、声音、文字和互动等形式更加具象地传达信息, 而不仅仅是通过文字和照片。这已经颠覆了对传统媒体的认知,自由和个性成为了传播的主 体。同时,网络视频直播的内容也多种多样,例如科学试验、进用餐饭等内容,并且围观者众多, 甚至固定的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和追随者。虽然从2016年3月开始,全 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网络视频直播平台进行严厉的整顿,但网络平台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 治安威胁。 在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中,存在的治安威胁来源于信息的传播。主播可以利用个人在网络 平台的影响力。在直播当中作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 或者为了吸引受众,传播淫秽信息等。如果更为严重,可能会通过发布恶意信息来煽动、策划 非法集会等,使其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而演变成实际群体性事件。因此,这些都是当前治 安工作应该警惕的。 (三)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配送中存在的治安威胁 随着人们对社会生活和工作效率要求的增高,外卖送餐服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并 且逐渐成为极受欢迎的餐饮消费方式。外卖送餐服务的增加,必然要求外卖送餐人员的数量 也同比增加,以保障外卖送餐服务的质量。目前,人们是通过相关的美食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下 单,而外卖配送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商家自配送、平台配送和第三方配送。 1.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配送的特点。(1)注册标准低。一般商家配送人员和平台配送人员是 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限制的,然而第三方配送中占主要部分的众包配送则几乎是注册零门槛。 所谓的众包配送是以共享经济为基础的新型外卖配送方式,配送员招募来源广泛、操作简单、 成本较低。随着外卖送餐市场需求的增加.众包配送员已逐渐承担着外卖配送的大部分任务。 而众包配送员的注册和认证十分简单,只需要下载众包平台的软件,利用手机号和获得的验 证码登录平台,通过提供身份证号及真实姓名完成实名认证之后即可在平台上抢单进行外卖 配送。(2)人员管理困难。由于注册标准低,几乎任何人都能够完成注册,成为外卖配送员。所 有的流程都是通过线上进行的,没有实际的操作,因此,对注册的外卖配送员的管理只是通过 注册时填写的人员身份信息。但是人员的身份信息中并不能显示其背景审查,健康状况,位置 信息等内容,这对管理是不十分不利的。同时,目前平台方只有用“拉黑”这一种惩罚措施来管 理配送员。可是一旦被平台拉黑了,如果仍要进行外卖配送,只需换个手机号注册再利用其他 一.1 1 5· 学刈2018年·第2期 身份证信息实名认证即可。(3)运送过程无法管控。在外卖配送的过程中,最为难于把控的便 是在运送过程中的管控。在外卖配送的运送过程中,配送员是对外卖有完全支配权的,并且完 全有时间和空间通过隐蔽的方式采取行动以此来产生治安危害后果。 2.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配送存在的治安威胁。由于目前外卖配送服务的以上特征,使得其 存在的治安威胁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信息传播方面,更严重可能妨害公共安 全。在外卖送餐过程中,交易虽在线上进行,但还要通过物流实现交易的完成。这就避免不了 配送员和消费者的实际接触,而配送员掌握消费者的实时信息,消费者不了解配送员的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令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治安威胁的风险大大提高。在配送的过程中, 配送物中加入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附煽动信息或者非 法信息等,也是潜在的治安威胁。同时,因外卖配送员注册门槛低,管控难度大,使得具有反社 会人格的人和社会极端人员等加入其中的可能,在配送过程中混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而极为容易地对社会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形成 较严重的治安威胁 五、“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的治理对策 (一)构建“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监管体制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中国正在努力实现从网络 大国走向网络强国的宏伟目标。使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进入一个全新时期。可见,“互联网十”环 境将在未来一段时问内会长期存在。成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又一主要阵地。但目前公安机 关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管理仍旧停留在“哪里出问题去哪里”的单一模式,不具备预 见性、预防性和预警性。 “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秩序作为互联网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需要加快治安监管体 制建设,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健全,管理职责体系的确认,共同遵守的原则方针,应对新问题 新现象的预案准备等等。构建“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监管体系,阻止“互联网+”下的治安环 境野蛮生长,规范网络治安环境发展,消除“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为人民群众筑起安 全的网络屏障。 (二)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信息研判能力 信息化是“互联网+”环境下最为重要的因素,目前,公安机关在信息化治安管理主体系 统、信息化治安管理客体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三个方面都建立起庞大的信息网,可以保证信 息的收集和分类的要求。但却面临着信息系统各自独立、多用于事后侦查的尴尬境地,各个体 系之间关联缺少.使得不能进行综合分析和预警,不能具有治安信息的研判能力。提升“互联 网+“环境下的治安信息研判能力.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借鉴”大数据分析“的思想, Volume(数据量大)、Velocity(速度快)、Variety(类型多)、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将治 安数据可视化,进行治安数据挖掘,通过集群、分割、孤立点分析及其他的算法深入数据内部, 挖掘价值,让分析人员更好地理解数据,分析人员通过可视化分析和数据挖掘的结果进行预 测性的治安研判,大大提升治安工作的预见性、预防性和预警性,将“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 威胁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发展“互联网+”环境下治安队伍的专业力量 2015年6月1日,全国首批50个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标识“网警巡查执法”的微博、微信和百度 贴吧账号统一上线,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巡查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网上的见警率得到提高,但 这一举措不能满足于“互联网+”的环境。“互联网+”的特殊环境决定了治安队伍应由结合互联 ·1】6· 黄天饶 “互联网+”环境下治安威胁及对策研究 网信息和实际治安实践组成的一支专业力量来组成,它不仅要具有互联网信息的收集、分析、 评估和研判能力,还要及时准确地进行实时的治安环境维护,即兼有互联网线上的能动性和线 下实际的能动性,做到“互联网+”环境下立体化和一体化的结合与统一。所以,发展“互联网+” 环境下治安队伍的专业力量具有必要性和长期性,通过吸收“互联网+”专门人才来快速弥补技 术性不足,同时以警校中“互联网+”环境应对方面的预备警官培养作为人才储备,令“互联网+” 环境下治安队伍的专业力量逐渐步入正轨,消除“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 (四)整合“互联网+”环境下群防群治的防护网络资源 目前,在实际治安防控体系中,群防群治虽已成为被广泛运用的治安手段,但有关互联网 方面的知识却没有应用。因为“互联网+”的环境决定了在治安秩序维护上具有涉及面广、信息 量大、交互速度快等特点,仅依靠公安机关的治安力量不足以维护庞大的“互联网+”环境。而 互联网网民群体正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呈扩大化趋势。“互联网+”环境与网民的关系越来越密 切,已经涉及到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方面,因此,整合“互联网+”环境下的防护网络资源,进行互 联网群防群治,以公安机关作为“互联网+”环境下防护力量的核心和中间力量,提升网民互联 网群防群治的意识,使网民成为“互联网+”环境下防护力量的坚实基础,共同为消除治安威胁 做出努力。同时可以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使公众也通过网络有序地参 与治安工作,弥补警力不足的缺点,从而满足“互联网+”环境下多元化的治安需求,共同应对 “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长期存在。因此,在“互联 网+”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不仅要在技术和手段方面提升、完善自我能力, 还要在观念、原则上作出调整和整合来适应“互联网+”的环境,根据治安信息数据的收集整 理、依靠治安专业力量的分析,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治安威胁进行研判,提前采取预警和防 范措施,为“互联网+”环境在安全条件下正常发展,保障治安秩序的有条不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健和.治安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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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U this thesis in terms of public order supervision me(:hanisn1. information analysis capacity,professional public order personnel and cyber resources tbr public order prevention,concluded froln practice—based analysis Oil three typical public order threats cun'entlv. considering the realistic demands of policing work.The research expects to provide thoughts and methods to keep social order and prevent against threats in the new environment of Internet—plus. Key Words:Internet—plus environment;threats to public order;countermeasures:def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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