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施工执行标准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验收人员资格 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质量验收程序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试件(块)见证取样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情况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 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测单位资质 施工执行标准为: 验评表编号: 证件编号: 见证取样记录: 检测报告编号: 资质证件: 观感质量检查 验收记录: 质量检测 专业监理工程师: 检测报告编号:
表5.1.2 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本部分表A.1)的规定执行。 施工技术措施 顺序、方法 基坑变形 周边环境安全 检查记录编号: 施工技术措施编号: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排水沟设置 降排水措施 堆放情况 施工技术措施 过程控制 检查记录编号: 施工技术措施编号: 施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边坡稳定情况 施工记录编号: 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 采取措施 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记录编号: 施工措施编号:
表9.1.2 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水泥品种、数量 合格证编号: 水泥复验 复验报告编号: 外加剂 配合比 型式检验报告 强度值: 合格证及复验报告编号: 配合比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试验报告编号: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设计要求 强度试验 砌筑要求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所用材料 受冻情况 检查记录编号: 材料使用 检查记录编号: 配合比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配合比设计 试配试验 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分层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表9.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泥品种、数量 合格证编号: 水泥复验 复验报告编号: 外加剂 配合比 型式检验报告 龄期 材料使用 砌筑方法 设计要求 强度试验 砌筑要求 强度值: 合格证及复验报告编号: 配合比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合格证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试验报告编号: 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所用材料 受冻情况 检查记录编号: 材料使用 配合比设计 试配试验 分层度 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 检查记录编号: 配合比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表10.1.2 组合钢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2001) 2.2.2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长度超过900mm时,以300mm进级)。 3.3.4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投产前和投产后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见本部分表C.1)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0214附录E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GB 50214附录J执行。 3.3.5 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见本部分表C.2)和表3.3.5-2(见本部分表C.3)的规定。 3.3.8 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见本部分表C.4)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GB 50214附录J执行。 4.2.2 组成钢模板结构的钢模板、钢楞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表4.2.2(见本部分表C.5)的规定。 宽度模数 长度模数 施工措施编号: 焊接质量 试验报告: 荷载试验 试验报告: 单件检验 组装检验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配件检验 检查记录编号: 挠度偏差 检查记录编号: 4.4.1 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应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支撑系统布置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内钢楞配置 外钢楞配置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强度报告编号: 4.4.6 支撑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支撑系统设计 长细比 安全系数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模板拆除时间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定性计算 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方案执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表10.2.2 大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连接情况 检查记录编号: 支撑系统 检查记录编号: 地脚螺栓 检查记录编号: 合格证编号: 吊环材料 吊环形式 焊接情况 双螺拴连接 检查记录编号: 4.2.1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模板重量 起重设备 吊装措施执行 检查记录编号: 吊钩类型 现场情况 拆除措施 措施编号: 拆除前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0.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堆放区域情况 模板堆放措施 检查记录编号: 堆放措施编号: 模板堆放 模板堆放情况: 操作间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施工方案执行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0.3.2 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执行要素 设计变更情况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文件编号: 力学性能检验情况 试验报告编号: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设计要求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比值为: 比值为: 品种: 规格: 数量: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情况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编号: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持证上岗 设计要求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钢板 焊条、焊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 证件编号: 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编号: 焊接种类 报告编号: 延性断裂。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见本部分表C.6)的规定。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的规定。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评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焊接试件 试验结果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焊接工艺试验 试验结果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报告编号: 试件情况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抗拉强度: 抗拉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形式检验 拉伸试验 拉伸试验 抗拉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0.5.2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水泥品种、级别 复验情况 强度: 安定性: 氯离子含量: 合格证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存放情况 外加剂使用情况 外加剂名称 外加剂质量 结构类型 氯化物含量 外观检查 处理方案 检查记录编号: 处理方案编号: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尺寸偏差 检查记录编号: 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编号: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 试验报告编号: 混凝土试块留置 混凝土强度 抗压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抗渗性能试验 抗冻融性能试验 配合比报告编号: 配合比报告编号: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 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编号: 结构类型 图纸卷册号: 试验报告编号: 检验报告 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施工用水 试验报告编号: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无机盐类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外加剂品种 混凝土结构类型 外加剂品种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炭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结构类型、部位 图纸卷册号: 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外加剂 氯盐含量: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结构部位 混凝土配合比 外加剂 强电解质无机盐类含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 图纸卷册号: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编号: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1.1.2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设计要求 外观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资格证 考试合格证 品种: 规格: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试验报告编号: 证件编号: 证件编号: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见本部分表D.1)的规定。 焊缝等级 检验报告编号: 探伤比例 探伤结果 检验报告编号: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代用 焊缝等级 焊缝数量 检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编号: 设计变更: 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抽检数量 检验报告 施焊方法 施工记录编号: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设计要求 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方法、接头形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式、焊接位置、工艺参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数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焊接工艺评定 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焊缝数量 图纸卷册号编号: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号: 抽样数量 检查记录编号: 不合格率 不合格率为: 评定结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1.2.2 紧固件连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设计要求 外观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品种: 规格: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编号: 合格证 性能检查 扭矩系数: 紧固轴力: 检验报告编号: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验和复验 抗滑移系数: 试验报告编号: 复验报告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1.3.2 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见本部分表D.2)的规定。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见本部分表D.3)的规定。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体垂直度 整体平面弯曲 整体垂直度 整体平面弯曲 下挠度 设计要求 挠 度 实测值: 实测值: 实测值: 实测值: 实测值: 实测值: 专业监理工程师: 整体垂直度编号: 整体平面弯曲编号: 图纸卷册号:
表11.4.2 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m,室内应为125m,其允许偏差为25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m。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涂刷遍数 图纸卷册号: 涂层厚度 设计要求 涂料类型 耐火极限 最薄处厚度与设计要求的比值 实测值: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及复验报告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2.1.2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编号: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标高差 设计要求 差值: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节点处理 排水坡度 检查记录编号: 坡度为: 图纸卷册号: 混凝土强度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蓄水试验记录: 检查记录编号: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防水隔离层设置 楼层结构及混凝土强度等级 楼板四周作法 隔离层严密性 排水坡度 材质 合格证编号: 性能试验 检验报告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2.2.2 抹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安全性核验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设计文件 图纸卷册号: 设计变更编号: 资质证书: 核验报告编号: 合格证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变更编号: 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粘结质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 检查记录编号:
表12.3.2 门窗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设计文件 图纸卷册号: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设计变更编号: 资质证书: 安全性核验 核验报告编号: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合格证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要求 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措施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固定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 检查记录编号: 6.3.2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物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取可靠的护栏。 8.2.2 两边支撑的屋面玻璃,应支撑玻璃的长边。 8.2.3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8.2.4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8.2.8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部位 检查记录编号: 措施 支撑部位 玻璃品种 检查记录编号: 合格证编号: 玻璃品种 合格证编号: 厚度 合格证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2.4.2 吊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设计文件 图纸卷册号编号: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设计变更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性核验 核验报告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合格证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编号: 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安装位置 检查记录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2.6.2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安全性核验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图纸卷册号: 设计变更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核验报告编号: 合格证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改动情况 检查记录编号: 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预埋件拉拔试验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要求 预埋件检查 饰面板安装 粘结质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2.8.2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安全性核验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设计文件 图纸卷册号: 设计变更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核验报告编号: 合格证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变更编号: 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要求 安装质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表12.9.2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4.0.8 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4.0.10 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耐候性试验 拉伸粘结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粘结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粘结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 合格证编号: 施工环境 施工记录编号: 保温浆料干密度 检验报告编号: 保温层厚度 检查记录编号: 施工要求 施工记录编号: 施工材料 试验报告编号: 施工要求 检查记录编号: 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片、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计要求 固定件数量 力学性能 图纸卷册号: 试验记录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防锈处理 检查记录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3.0.2 屋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原材料材质 性能检测 设计要求 排水坡度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编号: 检测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含水率试验 防水效果 防水效果 防水效果 密封材料 嵌填质量 平瓦铺置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固定加强 措 施 设计要求 板材连接、密封 设计要求 隔热制品品种、质量 设计要求 构造措施 含水率为: 图纸卷册号: 试验报告编号: 淋水试验记录编号: 淋水试验记录编号: 淋水试验记录编号: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固定加强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编号: 图纸卷册号: 检查记录编号: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见本部分表E.1)的要求。 防水等级 设防要求 材料选用 合格证编号: 图纸卷册号: 5.1.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7.1.3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7.1.6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施工措施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缝隙留设 密封处理 分格缝留设 分格缝处理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材料合格证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4.1.2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检查记录: 水压试验记录: 灌水试验记录: 图纸卷册号: 管件、管材选用 产品合格证编号: 冲洗、消毒 冲洗/消毒记录: 水质检验 试验报告编号: 设计要求 试验部位 试射试验 图纸卷册号编号: 试射试验记录: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4.2.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检查记录编号: 水压试验记录: 灌水试验记录: 图纸卷册号: 灌水试验 灌水试验记录编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4.3.2 室外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管件、管材选用 图纸卷册号编号: 检查记录: 水压试验记录: 灌水试验记录: 产品合格证编号: 冲洗、消毒记录编号: 水质检验报告编号: 冲洗、消毒 水质检测 专业监理工程师:
表14.4.2 室外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坡度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图纸卷册号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灌水试验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表14.5.2 室内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检查记录编号: 图纸卷册号: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用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灌水试验记录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管件、管材选用 介质类型 管道坡度 测量记录编号: 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试验结果 盘管检查 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试验结果 试运行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编号: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调试、试运行记录编号: 系统类别 工作压力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试验压力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试验结果 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试验结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 水压试验记录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5.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断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与干线连接 检查记录编号: 连接方式 交接试验 设计要求 实测电阻: 交接试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中性点连接 接地电阻测试 接地情况 相序检查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接地连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连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连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连接 施工措施 施工措施 导管连接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电缆敷设 吊钩直径 载荷试验 试验记录编号: 试验重量: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地距离 接地检查 施工措施 接地检查 防护措施 电阻测试 实测电阻: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接线位置 检查记录编号: 接线方式 设计要求 电阻测试 实测电阻: 专业监理工程师: 图纸卷册号: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编号:
表16.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设计要求 耐火等级 材料选用 材料选用 设计要求 材料选用 材料选用 图纸卷册号: 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编号: 图纸卷册号编号: 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编号: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套管埋设 套管间隙封堵 施工记录编号: 风管安装 检查记录编号: 设计要求 防护措施 图纸卷册号: 检查编号: 安全设施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接地电阻测试编号: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法兰垫片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 材质 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结合良好。 合格证编号: 接地检查 接地电阻测试编号: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连接管选用 吹扫及压力试验介质 焊缝检测 合格证编号: 试验记录编号: 焊缝检验报告编号: 单机调试 调试记录编号: 系统调试 设计要求和 消防规定 调试及试运行 调试记录编号: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编号: 调试报告编号: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