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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及廉洁自律措施

2020-07-18 来源:步旅网
监理工作制度及廉洁自律措施 1、监理工作制度

1.1 旁站监理制度

监理机构对关键工序、关键节点、重要部位、隐蔽部位

进行旁站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请详见《旁站监理实施方 案》。

1.1.1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并将《旁站监理实施方案》送达施工单位,实现与施工单位的沟通。

1.1.2 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的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明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针对问题确定措施,突出控制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1.1.3 对相关人员进行旁站技术交底,对涉及安全的工序和部位,更应进行全面的技术安全交底。

1.1.4 通过样板工程的旁站,达到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统一标准,并使标准直观化,便于操作执行。

1.2 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场监理工作制度

1.2.1 材料申报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材料

0 构配件进场报验表》并附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用于工程。

1.2.2 材料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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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如发现疑问

时,施工单位应作出负责任的解释,在监理认为确有必要复 验时,由专业工程师填写材料复验单,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后,到指定的试验单位复验,另外,项目监理部还要对 施工材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

1.2.3 设备监理

主要设备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工程

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表》,经监理、设计、建设单位三方 同意后方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出厂 合格证及有关设备技术资料,经监理核定符合设计要求后方 可用于工程。

1.2.4 核定有关“施工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部位相应

的“施工试验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核定,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予以纠正,对已造成事实者, 按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办理。

1.3监理文件审核工作制度

为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

监理机构须编制相应的监理文

件和审核制度,本项目主要监理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制 度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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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理文件名称 编写

总监组织、监理工

1

监理规划

程师编写

2

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质量评估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

质量事故处理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报告

总监、专业监理工

5

监理通知单

程师

监理工作联系

总监、专业监理工

6

程师

总监组织、各专业

7

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编写

1.4图纸会审与变更设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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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总监理工程

总监理工程

总监理工程

总监理工程

总监

总监、专业

监理组负责

总监

审批/签发

公司总工程

总监理工程

师、公司总工

办备案

总监理工程

总监理工程

师、公司总工

办备案

总监、专业监

理组负责人

总监、专业监

理组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

师、公司总工

办备案

1.4.1 施工图会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1.4.1.1 明确目的、做好准备,会审的目的是澄清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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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设计缺陷,提出优化建议,达到改善方案,使其经济合 理的目的。

1.4.1.2 由建设单位主持,邀集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邀请接管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参加。首先由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意图、技术标准、解答全体人员对施工图的质疑。

1.4.1.3 会审要点是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经济合理,先进可靠原则;设计图纸能否满足需要,各部尺寸、标高是否明确无误;各专业之间、新建工程与既有建、构筑物间在施工中是否有矛盾;会审时要做好记录,会审后形成纪要或会审文件,经到会人员会签后发给有关单位,监理单位派人参加会议,要了解情况,表明态度,督促会议纪要或文件的贯彻执行。

1.4.2 变更设计应做好以下工作:

1.4.2.1 严格掌握变更设计范围,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1.4.2.2

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凡需要变更设计,应

由变更提出人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出单位项目总工或相关人员审查签字盖章后,报监理部及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由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请地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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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1.5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执行制度 1.5.1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1.5.1.1

本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将按专业及关键工序进

行编制;

1.5.1.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

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完成,并交总监审核批准。

1.5.1.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1.5.2 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

1.5.2.1 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到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过程中的一个指导性文件。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按照监理实施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5.2.2 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之前需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以明确检验批的划分,监理工作的程序及监理工作的停止点和见证点。

1.5.2.3

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和完善。

1.6 监理工作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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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隐蔽工程记录及中间验收

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复检,在隐蔽和中

间验收 48小时前,将自检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 工程师收到自检资料后,在一般情况下,隐蔽工程

24小时,

中间验收 48小时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对 于特殊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及时验收。

1.6.2 管道或容器试压记录

由施工单位组织试压,并做好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参

加并签字认证。

1.6.3 调试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见证并签字。 1.7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7.1 质量问题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通病,

应随时口

头通知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较大质量问题或工程隐患,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填写质量 问题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及时发往有关 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1.7.2 质量问题处理

由责任方提出处理方案, 一般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组

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会商后签发,重大质量问题由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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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组织上述单位会商签发,并对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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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验收,做好记录,另对重大质量问题,亦可以监理、质检 站双重名义进行处理。

1.7.3 工程质量鉴定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由分包单位进行检查评定,总承

包单位复核,专业监理工程师抽检认证;单位工程由施工单 位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综合评定,监理机构评估核定。

1.7.4 关于测量放线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给定的控制点放线并填写放线

及复核纪录,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监理复核,复 测确认后方可施工。

1.8监理通知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可利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对任何事项发出指

示,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标。

1.8.1 口头通知:对一般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事项,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执行。

1.8.2 监理工作联系单: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事项,用备忘录形势。

1.8.3 监理通知单: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等各种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用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1.8.4 工程停工通知单: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监理工程师预见到会发生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全部或局部停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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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般情况下宜事先与建设单位沟通)。

1.9监理工作报审制度

1.9.1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对于本项目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还需报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1.9.2 对于隐蔽工程验收,须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 1.9.3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间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后,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对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中间验收内容,由监理机构验收后报质监站监督备案。

1.9.4 凡涉及工程造价、合同变更、工程延期、费用及工程索赔等事宜,需由合同与造价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10设计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批准下发施工

单位后,于开工前在工地进行。其组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 主持,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由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1.10.1 设计交底主要内容、目的、要求:

1.10.1.1 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及其标准要求; 1.10.1.2 进行主要施工部位交底,必要时进行复测和定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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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 交清有关地上、地下、交叉、配套,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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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 通过技术交底,达到有关单位明确设计意图, 了解设计内容,有利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 划,为工程开工打下基础,达到优质快速、防止返工,杜绝 浪费的目的。

1.10.1.5 设计交底会上议定的事项, 以及个别内容需要

变动或补充设计资料时,其提供日期,各方负责办理人员及 其相关决定都应记入会议纪要,明确可否办理开工审批手 续,指明有关议定事项落实单位和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有关 人员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会。

1.11工程计划管理制度

1.11.1 总体网络计划——由项目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 编制。

1.11.2 分块承包综合网络计划(包括年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制度报项目监理办公室查审,建议单位审批。

1.11.3 季度计划——由分包单位编制,总承包单位审核,项目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批准下达。

1.11.4 月计划——由分包单位编制,总承包单位审核,项目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批准下达,项目监理部督实施。

1.12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12.1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

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从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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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建设单位进行会签,然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1.12.2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施工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办理。

1.12.3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项目监理部签转,必须时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 部。

1.13监理平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检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

也是监理科学和公证体现,工程检验包括施工现场检验和试 验室检测,监理工程师必须的检测工具

(详见设备清单),及

时、准确地对现场施工实施检测,合理评价工程质量,并对 试验室检测项目或由第三方检测项目实施审核和见证制度, 确保检测结果公正性。

1.14竣工验收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 1.14.1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由施工单位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预检验收报验表》并组

织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预验收后签 字,然后由总监组织与施工单位共同预验收,并签署单项工 程竣工验收证书,预验收合格后,监理部对工程提出质量评 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监理 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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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技术档案

工程竣工后三周内施工单位负责项目交工资料

(含竣工

图)汇编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在此之前,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对项目工 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情况进行抽检。

1.14.3 经济档案

项目监理部按月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建筑、安装价款,

审查设备价款,建立单位工程各类费用台帐,督促施工单位 在工程交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

1.15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

并报其技术

负责人审核批准,于施工前二周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 织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监理部从收到之日起二周内 审查完。

1.19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查批准,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批,并由施工单位报有关业务部门。

1.20零星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总监或总监代表与建设单位代表协

商后,签字方可生效。

1.21监理日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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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天都应认真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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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监理日志,全面记录本项目监理全过程,总监对监理日记 随时进行检查,并实行周签制。

1.2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

凡因设计、勘察错误、

技术交底不清或不按图施工,违反施工规范,使用不合格材 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 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超出《验 标》允许偏差范围,都属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其 严重程序和损失大小,划分为重大、大、一般质量事故,为 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 针,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 度。

1.22.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22.1.1 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给所属上级单位,所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1.22.1.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报所属上级单位,监理单位。

1.22.1.3 单位。

1.22.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22.2.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事故性质分别由施工单

位各级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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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故如涉及勘测设计问题还应通知设计

处理应根据建委指示办理。

1.22.2.2

所有工程事故的处理都应认真填报工程质量

事故表,都应取得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同意,涉及勘测设 计问题的事故处理,应同时经勘测设计单位签认,一般质量 事故由施工单位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监理单 位;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分包监理单位 和有关单位,由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报总监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主持,经有关部门研 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1.22.2.3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22.2.4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应按变更设计处理,凡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主要部位,在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继续施工,以免扩大损失。

1.22.2.5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委有关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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