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O2年8月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Aug.,2002 第l8卷第4期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es Vo1.18 No.4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睾 王 升 ,於 娟2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01;2.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金融监管水平的真实反映。中国金融监管"3局对金融创 -新的监管尚存在诸多不足。为推进金融创新的深化,必须对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改革并做好路径选 择。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改革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585(2oo2)04—0066—05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肠yS Choic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Reform WANG Sheng .YU Juan2 (1.J/nan Branch of Peop/e’s Bank of China,J/ann 250001,Chian;2.J/nan Branch of Chian Merchants Steamship Bank,J/ann 25000l,Chian) Abstract: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an inevitable I sult of the financila development.is the actual reflection of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leve1.There a a lot of limitations when the Chinese authoriyt supervising the financila innovation.To facilitate it,the status of supervision must be reformed and the innovati0n ways should be righfly chosen. Key Words:Financial Innovation;Financial Supervision 一、金融创新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与金融监管的辩证统一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无法回避的生存法则,竞争优势确立的基础在于经营业绩的提高,因 此竞争优势的本质是效率优势。创新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函数中引入新的要素 或改变其生产经营函数结构的活动及过程(熊彼特),是企业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方式。金融创新则 是金融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转换经营机制或向社会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的活动或过程,即金融 企业为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适应环境变化、规避金融管制而变革传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方式,推出 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服务和工具,甚至形成新的市场的行为。金融创新包括两类:一是产品创 新,即在经营活动中引入新的要素;二是制度创新,即改变生产经营活动函数,如转换经营机制。 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约束,在外部约束和最大化目标的共同作用下,金融企业 形成可以接受的资产组合边界包括技术水平、收益率、流动性、风险等约束线,边界内的各种组合构成 可行的资产组合(acceptable portFolio set),组合集的变动带来新的创新机会。因而,金融创新是金融发 展永恒的主题,是使有限的金融资源禀赋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 我国金融创新的背景是国内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经过近lO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己经具 睾收稿日期:2002—03—25 作者简介:王升(1972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工作,西安交大在读博士,主要从事金融问题研究。 ·6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王升 ,於娟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 备了相当的规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市场化。资本市值占全部金融资产的 比例迅速增加,银行资产占比大副度下降。1994年银行资产与资本市值的比值为20:1;2000年9月 底,两者的比值下降为4:1。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对银行业的间接融资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结果导致 银行存款增长缓慢,存款结构出现明显的短期趋势,同时降低了存款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资本市场 融资渠道的方便、快捷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有效需求,减少了其资产的运作空间。可以预见,随 着金融市场化进一步深化,金融资源的分配格局将发生更大的变动。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基本上处于产品创新阶段,主要集中在账户服务功能及个人消费信 贷两方面。前者目的是通过提供金融百货公司式的服务稳定和扩大银行存款的市场份额,后者主要 是在公司贷款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为银行信贷资产寻找新的增长空间(2001,易纲)。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是矛盾的统一体。不断深化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 率的同时,总是不断地冲击原有的金融秩序,没有与之配套的金融监管与规范,金融运作就会发生混 乱。金融创新源于金融竞争和金融管制。为加强和巩固竞争优势,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各金融企业纷纷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新的金融产品、服务的普及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 格局,产生新的竞争势力的非均衡,使银行业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这需要新的规则加以规范和 约束。新的管理措施的实施,一方面又对被管制金融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另一方 面却鼓励非管制主体更有效地经营。被管制主体为恢复其市场竞争力,又必须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业 务,推出新的金融工具,这反过来又提出了新的管制要求。这种“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的循 环推进,在推动金融业的繁荣与发展的同时,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准的提高。在某种意义上,金融业也 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无限次重复的动态博弈中发展和进化的。 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适宜的金融监管能够维护有序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 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 手段,作用的发挥程度因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不适当的僵化的过度监管会 阻碍金融创新,损害金融效率。 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正视并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对金融创新 的监管力度,据此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有效的金融监 管政策应当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以解决金融创新后继力不足 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创新。(2)刺激以金融创新为载体的金融竞争实现充分化,引导金融资源在全社 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使社会福利达到帕累托最优。(3)最大限度地抑制和消除金融创新导致的竞争 力非均衡对整个金融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4)实现金融增长。 二、我国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缺陷透析 1.分业监管模式破坏了金融创新的多向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是分业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管制。尽管目前我国政 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 展的趋势,出现了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推出服务转帐等新型业务,允许银 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 等政策创新。但以上业务的出现并不表明我国己经出现混业经营的局面,实际上金融领域发生的这 些微调也只是混业经营的端倪。 不可否认,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市场不规范、 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还不适应经营业务交叉等有关,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能够切断银行与证券 市场间风险传递的链条,有效地控制风险;可以促进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 效率。但这一切是以牺牲金融效率和金融创新为代价的。首先,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对银行业务 经营的严格限制使银行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开展业务,市场定位趋同性高,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 ·6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索和起步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其次,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 道进人证券市场,但与国际保险资金的运用通行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导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 畅;加之近几年银行连续降息使得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人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 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趋势。再次,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 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 2.僵化的金融监管法规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深化 金融监管法规是一项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安排必然是对金融领域博弈均衡状态真实的、客观 的外在反映。金融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这要求金融监管法规必须是动 态的,即具有开放性,能够及时将变化的金融市场博莽均衡的状态客观地反映到金融监管法规中。显 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尚无法满足这种要求。 恰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的协调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尽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能 够同时兼顾博弃各方的利益并给予充分的关注,这决定了制度一般性的品质。为此,金融监管法规的 制定要有更大的包容性,制定的程序要有公开性,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当局的需求,更要兼顾被监管 金融机构的利益。但总体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明显倾斜于监管当局且缺乏较长的持续性和较 高的统一性。 以上二个问题致使“制度失灵”。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旨在使人“说真话,不偷懒”。可是我国 金融监管法规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尽管通过近几年的努力,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的雏形已基本 建立,可是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相比,仍然显得过于僵化。这种局面使博弃中利益受害方不得不逆 向选择以对现有金融监管法规体系进行潜意识的“纠正”,从而保护自己既得利益,争取应得利益。在 金融领域,表现为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的金融风险不 是市场风险,而是制度风险。 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也表明,当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时,必然会 引发规避现行制度约束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制度与现实要求的差距越大,规避监管的创新活动越活 跃,金融监管的层面越微观,逃避管制的创新也就越多。 3.“全能式”的金融监管方式扼杀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确保区域金融安全,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行几乎无所不包的 金融管制,从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人、金融机构的市场运营到市场退出,几乎全部执行 严格的审批制。各国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使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任何可能出现风险的金融创新活动 反映过敏,几乎均执行统一的限制政策,对敢越“雷池”半步的金融机构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客观上 损害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 我们承认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金融服务呈现出电子化、网络化、自动化的趋势,电 子银行等新兴金融产品正逐步形成。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金融衍生产品更具有高技术性和复杂 性,金融风险更加隐蔽,识别更加困难。而金融风险一旦发生,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所具有的杠杆作用, 使破坏性更大。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不少金融机构以金融创新为契机不惜财力和物力进行游说以争 取政府的各种优惠,从而形成某种有倾向性的管制;这种寻租行为与管制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 外部性,损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可是金融创新有其必然性和合埋性,其趋势不可逆转。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 根据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的路径依赖理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质,而路径依 赖又是对长期经济变化作分析时理解的关键。诺斯认为阿瑟(Aleut)的“自增强机制”和报酬递减机 制同样存在于制度变迁之中,使机制变迁一旦走上某种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 增强。良性路径选择会优化制度,相反,错误路径会使之恶化,处于无效率状态,且这种状态一旦被锁 定,须借助外生力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才能改变。因此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相当重要。针对我 ·6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王升 ,於娟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 国目前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管改革: 1.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和思路 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密切追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金融监管不能扼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 金融监管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中适度把握,引导金融创新走向良性发展的轨 道,摆脱金融业“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逻辑怪圈。 没有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就不会有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和金融市场化的大幅度提高。为此,金融监 管的理念不应当局限于金融约束,而应当侧重于为金融创新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配套制度, 落实到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批上则应转变过去那种详尽规定金融机构能够做什么的思维模式,只 需规定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哪些业务,对于监管当局所没有明令禁止的业务,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这 样,金融机构能够及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业务调整和金融创新,从而有利于增强经营的灵活性 和主动性,提高经营效率。 另外,金融监管理念要从基础型向发展型转变,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 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充分挖掘创新的潜力。金融监管不仅仅 是一个物质技术的过程或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与社会文化、金融进化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 监管的境界在于促进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实现潜力的外化和业务的创新,实现自我更新和自我约束, 实现由过去的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执行金融监管法规。 最后,金融监管要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即应当放松微观层面上的监管力度,放弃面面俱到的“全 能式”监管方式,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大的弹性空间。相反,应加强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善于把金 融监管放到整个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稳健运行的视野上进行调整和改革。金融监管应当 以推动金融创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金融创新业务风险自我消化机制的建立为重点。在条 件成熟时,逐步推动金融自由化。尽管国际上对金融自由化的利弊尚存在诸多的争论,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在其1998年出版的《世界经济展望》中也曾指出有些国家迅速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以及薄 弱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金融扭曲是形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但不争的事实是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 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对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金融监管必须未雨绸缪,提 前做好应对措施。 2.加快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 加快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是对金融创新实施高效监管的前提,也是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工作效 率和业务水平,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需要。目前重点任务是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总 体指导思想是整章建制,对既有妨碍金融创新的规章进行整理和规范,建立一套系统、连续且具有前 瞻性的法规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指导和保障。 健全、规范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包括从金融创新的市场准人环节上完善法规体系,实现对金融创 新的先导型监督和管理,严密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分类管理。 在金融创新管理和风险监管环节,强调金融创新运行的规范有序,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对金融创新变 更和市场退出管理环节,要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金融监管要求和法律程序的法律规 范、办法或条例,通过立法的导向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在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外借鉴。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 监管的模式,·对混业经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没有太多的经验,因此应多向金融发达国家特 别是长期以来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借鉴,尤其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而且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人,我们应在借鉴金融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国的外资 银行管理法规体系。 3.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标志并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所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应 对现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政策和体制进行前瞻性调整。尤其是我国己经加入wro,外资金融机 、 ·6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构将大规模进驻中国的金融市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将面临着来自实行综合经营的众多 外资金融机构的强烈冲击。出于竞争和生存的压力,这种政策调整的紧迫性也日益增强。 为此,我国目前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 尽快建立起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 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在新形势下三大监管机构应 对WTO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做深人研究,使金融监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在保证金融监管 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区域特点的前提下,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得以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实现 由三大监管机构的合并,统一组成一个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便实行统一、综合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并 实现监督标准和监管信息的充分透明,从而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百货公司的出现以及跨国结算体系的形成,大型跨国银行和金融集团 不断出现,金融资本的国际流动呈现出多向性和纵横交错的特征。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 国际金融领域的应用使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强,金融工具的创新更加趋向便捷化,风险 更加隐蔽。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创新更容易将一国之内的金融风险向国际金融市场传播,特 别是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例如,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因巨额亏损而被迫 撤出美国市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东南亚各国货币被大量洗空等均与金融创新业务监管不力 密切相关。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首先必须尽可能将国内监管标准向《巴塞尔协议》靠拢。《巴塞尔协 议》尽管不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不具有法约束力,但它是国际银行公认的联合监管的准则。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大背景有两条主线:一是跨国银行的扩张和海外资产的急剧膨胀及其带来的跨 国银行资本与国际银行业风险;二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发生的规避监管(Deregulation)和广泛兴起的金 融创新对原有金融管理体制的冲击以及新银行业务游离在法规管理之外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因此, 它作为一项国际性惯例,对各国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与完善无疑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其次,还必须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以及时了解相关监管对象和金融创新业务 的具体情况,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第一手资料。 参考文献: [1] 蒂米奇·威塔斯.金融规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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