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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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法规名称 备 注 法规条款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 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3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5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4
6 7 8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表A.3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准(DB4201/T 505-(评分表共3页,另附) 2017) 2、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⑴受理条件: ①本市依法设立的瓶装气供应企业(并且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审查申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必须是瓶装液化气,经营范围要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②符合本区燃气站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各区编制;原则上中心城区各区供应点数量不要超区级燃气行政审批有过现有的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半径500米范围内只设置一个站点的原则对现有站点换证时进行调关事项的说明(市城整,站点扎堆的地方减少站点,没有站点的地方适当新批) 管委制) ③站点符合设置技术规定; ④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武汉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立申报表》;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③站点工商登记(非法人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④站点区域方位图;(明确站点在哪条街哪个具体位置) ⑤站点正面、背面和两个侧面的全景照片;(通过照片初步审查站点的周边环境及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⑥站点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主要是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培训核发的证书) ⑦站点应急预案和管理服务制度; ⑧已有站点要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表;(新站点在受理后以现场勘查意见替代。现场勘查意见主要是对照站点设置技术规定审查站点是否符合技术条件,比如房屋结构、面积、通风措施等等) ⑨旧的《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原件收回)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0 11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2 13 14 2016年8月1日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公 告,对供应站点有要求的第8章内容废止。 6
站点分类: m³。 2.《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3.7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通常将Ⅰ类、Ⅱ类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称为供应站,Ⅲ类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称为供应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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