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确保各级领导、广大干部员工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 三、 术语与定义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应负责任和应当改进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的制度。
四、 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各项重大项目。
2.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3.各部门对生产组织过程中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具体负责。
4.生产部负责制定、沟通、评审、修订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责任制制定后报公司安委会批准生效,并负责组织各部门安全职责的考核。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职责的落实、培训。 五、 工作程序
1.公司领导、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由生产部组织制定,并报公司安委会批准。
2.公司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履行,按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条例执行。
3.管理者要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4.组织机构调整、管理人员变动、调入新岗位或调整岗位的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5.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外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安全主管负责及时评审、更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员工安全生产
与职业卫生职责,并报公司安委会批准生效。
六、 修订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及时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进行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公司领导分工进行调整后。 3.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后。
4.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时; 七、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生产部。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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