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议案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的资金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同意公司以“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募集资金50,000,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50,000,000元。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崔咪芬
李昌莲 赵伟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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