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要求:(1)题目明确;(2)观点简明;(3)思路清晰;(4)语言表达有条理;(5)卷面整洁。 二、分析案例
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作业2 分析案例 第一题: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题: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行为时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作业3 一、小论文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2)法理清晰;(3)注意举例子。 二、分析案例
答: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为向某电器连锁店索要15万元,以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为手段实施本罪。他属于牵连犯,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即判处陈某敲诈勒索罪。 作业4 分析案例 第一题:
答: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李某于199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法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应在撤销缓刑之后,与第一次的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并罚。至于盗窃罪,应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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