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5.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 ~ 7年有期徒刑
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
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
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
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
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11.洗钱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 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 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 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 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П纠喾缸镄睦碜刺?/b>: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 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 故意杀人罪 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 为执行合法逮捕 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 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 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 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④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 “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
21.侮辱罪: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
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罪 名 侮辱罪 诽谤罪 行为手段 口头、文字图画,也可以是暴力方式 口头、文字图画,不能是暴力方式 行为方式 不能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式 必须捏造事实并散布 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登记婚姻、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 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
***侵犯财产罪
24.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②客观表现: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⑤抢劫罪认定: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应定为“抢劫罪”。 ★为复仇、其他目的,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
★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主体年龄 犯罪目的 财产所有权,他人人身权利 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抢劫罪 (双重客体) 行劫取财物 将人掳走后限制其自由,限有关绑架罪 公民人身权利(侧重) 人员定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 ⑥“准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⑦10年以上、无期、死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5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多次秘密窃取: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尊重个人财产)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④可以定本罪:
年满16岁自然人 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 年满14岁自然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5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多次秘密窃取: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尊重个人财产)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④可以定本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可以定本罪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⑤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6~18未成年人作案
全部退赃、退赔
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主动投案
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盗窃既遂、未遂标准:1)失控说2)控制说(无形财物)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 ⑤盗窃罪认定:
★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则只定“盗窃罪”;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⑥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
★以数额巨大钱财、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也可构成“既
遂”犯罪。
⑦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若偷
开机动车过程
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⑧刑罚:
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
重
刑罚 无期徒刑: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26.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①侵犯对象:只能是动产。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2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埋藏物非
法占有,数额较
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①客观表现: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
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交出。
②侵占对象: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
罪 名 侵占罪 故意产生时间 持有公私财物后 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将控制之下的财物非法占有 他人所有、持有、管理的财物,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盗窃罪 未占有公私财物前
2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工作之便,否则不为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吞、盗窃、骗取等),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③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2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②犯罪对象:处于货币形态财产(不含物资设备、处于形态的财产)。 ③客观表现:1)挪用了本单位资金2)挪用行为利用职务便利3)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④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⑤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行为对象3)故意内容。
30.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不含当场实施暴力),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抢劫罪不必数额较大)。
①侵犯客体:1)公私财产所有权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他权利。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为追回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④敲诈勒索罪、抢劫罪:1)行为实施内容2)行为方式3)取得财物时间4)数额标准。 ★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客体个数2)犯罪客观方面。 罪 名 敲诈勒 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 索罪 抢劫罪 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 可用书信、口头 用言语、动作当着被害人实施 当场取得 无数额要求 行为实施内容 行为方式 威胁可以对被害人、第三人、 当场、或威胁后 数额较大 财物取得 数额要求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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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 行为对象 人犯 任何公民 行为方式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行为内容 陷害、包庇他人 陷害他人 行为实施时间 刑事诉讼过程中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包庇罪 伪证罪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犯罪场合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刑事诉讼之中 包庇对象 已决犯、未决犯 未决犯 犯罪目的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
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 名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 犯罪客体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犯罪客观行为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 名 贪污罪 盗窃罪 诈骗罪
犯罪客体、对象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一般主体自然人 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家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使用权 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般主体 和人民的利益 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罪 名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犯罪目的 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永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犯罪客体 公款使用权 公共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 公款 公款、公物 犯罪手段 擅自私用公款 侵吞、窃取、骗取等 挪作他用 特定款物 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必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挪作私用 公款 上述行为表现 犯罪主观 行为对象 犯罪成立条件 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4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表现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元 、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罪 名 受贿罪 犯罪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贪污罪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机关正常活动2)公私财产。 ②犯罪主观:只能“直接故意”。
③只要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则构成本罪。
④若经查实,确系贪污、受贿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 ***渎职罪
4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公共财物、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①犯罪客体: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0人
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5万元就立案) 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达要求,但情节恶劣 ②犯罪主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区别:1)行为方式2)犯罪主观。
④本罪、履行合同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区别:1)渎职性质2)犯罪主体。
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但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 ③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罪与非罪。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罪与非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提供国家秘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国家保密制度 对象 必须为境外机构组国家安全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情节严重 作人员 一般主体 织、个人提供 不须情节严重 密、情报罪 ③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犯罪主体。 罪 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犯罪客体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安全 行为对象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犯罪主体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般主体 4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司法公正。 ②客观表现: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客观表现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不必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其他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lt)。
④本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犯罪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⑤本罪与伪证罪:1)侵犯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罪 名 徇私枉法罪 伪证罪 犯罪客体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公正 司法秩序 客观表现 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4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法院正常审判活动2)审判公正。 ②客观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1)造成国家、公民利益严重损失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多次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④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案件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⑤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行为所指对象2)行为发生场合3)构成犯罪条件。 罪 名 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行为所指对象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公民 行为发生场合 民事、行政诉讼中 刑事诉讼中 罪与非罪 情节严重才为罪 不必情节严重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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