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局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卫生厅《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安全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况离开本岗位之前进行的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
第三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实际任职近三年为审计时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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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交审计机关。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应附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内容要真实完整,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被审计人应负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是一般领导责任还是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债权、债务,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坏帐、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浪费等问题。
(四)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五)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有无流失、浪费等问题。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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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是否公开,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等问题。
(七)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有无私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现象。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无丢失、被盗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或虚报收入、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和”小金库”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开支套取或转移资金等问题。 (八)单位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类物资帐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帐与帐、帐与物是否相符。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审计结果;必要时审计结果可提供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结论文书后,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本部门的有关领导,并根据审计内容报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审阅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x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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