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设备停、复役申请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电网调度管辖(许可)供电设备的停、复役申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FJGA10075-2006 福州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Q/FJG 20024-2004 福建电网送变电工程启动试运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3 职责
调度所负责管辖设备检修计划的平衡及编制,批准设备的停役申请,负责转报、转批复地调调度许可设备的停役申请。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设备停役计划管理 4.1.1 设备停役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指电力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试验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试验等。计划检修分年度、月度、周计划检修三类。非计划检修指无法列入月度计划及周计划的设备停役。
4.1.2 年度检修计划,公司管辖的变电设备变电运行、检修单位应根据《电网年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安排,提前落实备品备件,做好检修准备工作,确保变电设备检修按计划完成。调度所负责将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地调。
4.1.3 正常情况下,电力系统内所有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均应纳入月度检修计划。 4.1.3.1 属地调许可的设备检修计划,由各单位在每月1日前将下月的检修计划上报报调度所,并由调度所负责在每月2日前转报地调。
4.1.3.2 属公司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计划,由各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检修计划上报调度所,由调度所进行统一汇总后,于每月25日组织召开月度停电平衡会。
4.1.3.3 公司所属各单位申报的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含以下内容:计划检修设备的名称,主要工作内容,设备检修状态,设备检修工作的具体日期和其它有关要求(如涉及设备更动后的核相、带负荷试验以及CT变比调整等);计划投产的基建项目的具体投运日期(由工程部召开新设备启动预备会后提供)。
4.1.3.4 公司调度所根据月度停电平衡会的安排编制月度检修计划,月度计划是月内检修工作安排及考核的唯一依据,各单位要根据月度检修计划的内容对本单位检修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和统筹安排,重点落实好一些需要系统配合的检修项目。对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常规检修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月内进行。
4.1.3.5 公司生技部、工程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年度基建和改造项目计划进行月度滚动修正并报调度所。对未及时递交资料和申报停电计划的项目,调度部门原则上不在该月度内安排。
4.1.3.6 如果月度检修计划与地调月度检修计划发生冲突时,应以地调月度检修计划为准。
4.1.3.7 继电保护改造项目,设备所属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试验方案及步骤报调度所和生计部审核、批准后,再由施工单位列入月度计划上报。
4.1.3.8 月度检修计划应同时安排一、二次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检修配合,年度内已计划停役过的设备及未做好相关设备配合检修的项目一般不纳入月度计划。
4.1.4 周检修计划,属地调许可的设备各生产单位的周检修计划于每周一下午17:00前送交调度所,如需要与地调配合的申请应及时沟通,确定该申请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的可行性。
4.2 设备停役申请管理
4.2.1 凡属调度管辖(许可)的设备,如需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进行检修(试验),均须提前向调度所办理申请手续。
4.2.2 通信、自动化设备的检修工作影响一、二次设备的正常运行时,应填写设备停役申请书。
4.2.3 凡属调度管辖或许可的设备,各生产单位在进行计划检修(试验)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z在调度OMS系统中向调度所申请:一般设备的周计划检修(试验),应在每周一15:00前提出申请;可能引起运行方式重大变化或影响用户供电的设备停役申请单,应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停电通知;基建工程接入系统运行时,由生产运行单位在新设备启动前一个月提出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并在投产10天前由生产运行单位提供现场运行规程、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及典型操作票(调度命名文件在工程施工前下发);运行设备如需永久退出运行时,相关运行单位应及时提出退役申请。
4.2.4 停役申请的填报
4.2.4.1 各生产运行单位上报的设备停役申请应以公司调度OMS系统中的统一格式以调度术语填写并上报。
4.2.4.2 同一站的不同设备一般应分别填写停役申请,即每份申请一般仅填一个设备单元,但如在同一检修工作时间、同一检修地点、同一电压等级、同一安全措施者,则只需填写一份申请。全站停电可仅填报一份停役申请。
4.2.4.2.3 设备停役申请单位为各生产运行单位称谓。
4.4.4.2.4 设备停役申请应写明检修设备名称、检修性质、工作内容、停复役时间、设备状态及试验和其它有关要求(如CT、PT调换后的变化等)。
4.4.4.2.5 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申请应写明投产设备范围、启动的建议日期、启动试验项目及要求等(详见附表一)。
4.2.4.2.6 停役申请上必须准确填写设备检修的性质,即属计划、非计划、基建、技改等。对未列入月度计划的设备停役申请,一律按非计划处理。
4.2.4.2.7 停役设备的名称必须严格按设备的双重名称填写,不得以设备的型号或其他名称替代设备标准名称。
4.2.4.2.8 凡属调度管辖设备停役,如要影响地调运行设备的,应向地调办理申请手续,设备名称应填写被影响运行的地调设备双重名称。
4.2.4.2.9 设备检修的期限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检修规程的具体期限要求进行安排,不得任意变更。
4.2.4.2.10 检修工作对气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申请中予以说明。
4.2.4.2.11 设备复役时有试验要求的检修工作,设备单位必须同时上报试验项目。 4.2.4.2.12 设备的型号、规范、铭牌参数、相位在检修中如有变动,必须在书面申请中加以说明,并提出系统试验要求,同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
4.2.5 停役申请的批复、延期和终止
4.2.5.1 新设备投产接入系统运行申请,在新设备启动前五天批复申请单位。
4.2.5.2 对符合下列任一项条件的停役申请一般不予批复: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常规设备检修申请;未列入年度或月度基建投产计划的新设备投产申请;未递交停电计划的基建配合停电和设备改造申请; 未按时间要求申报的设备停役申请;设备复役时有试验要求的检修工作,未同时上报试验项目; 停役申请中安排的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安全措
施、检修时间、设备状态与现场不符或不明确、有遗漏可能造成不安全运行的申请;其他可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申请。
4.2.5.3 设备停役检修或试验,虽有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停役(试验)前仍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
4.2.5.4 已批准停役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不得无故取消。由于天气等原因检修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工时,检修单位应及时与值班调度员联系,更改停电时间或终止停役申请。设备停役申请终止后,该设备检修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4.2.5.5 设备检修不能如期完工时,应在原计划工期未过半前(当日工作应在计划复役时间前二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和时间,经调度员批复后方可继续工作。重大方式的推迟或延期需经公司领导或调度领导批准。检修延期只允许一次,否则一律按临修处理。
4.2.6 非计划规定
4.2.6.1 非计划应提前两天向调度申请(紧急情况下非计划停役10kV以下设备由调度所主管领导批准,35kV及以上设备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4.2.6.2 调度员有权批准对系统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及对外停电无影响的临修。 4.2.6.3 非计划或设备延期复役虽经调度批准,但安全考核仍由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4.2.6.4 下列设备一般可由运行人员直接向值班调度员直接申请:站值班人员对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定期检查,需短时停用保护、自动装置,且对系统正常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 对设备的正常运行无明显影响的工作;设备临时紧急停役应按调度规程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申请。
4.2.7 已停役的调度管辖(许可)设备需增加工作,且不增加停役设备、停役时间和安全措施的,由运行人员直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
4.2.8 临时紧急停役检修的设备重新接入系统运行时有试验要求的,仍需办理复役申请手续,并同时上报试验项目。
4.2.9 调度管辖的运行设备因基建工程暂时退出运行,且重新投运时其接线方式和调度命名发生变化的,则此类设备停役期间一般按退役设备处理,重新投运时应按新设备投运办理有关手续。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按《市供电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长供标[2009]24号)进行考核。
6 附录
6.1 新(改)建设备投运申请书(附录A)
6.2 月检修计划(周检修计划)电子文档上报格式(附录B) 6.3 年度基建计划上报格式(附录C)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新(改)建设备投运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投运设备名称 申请投运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参数 图纸 资料提交 调度情况 签收人: 继保整定资料 签收人: 同期装置 VQC资料 停电计划 签收人: 签收人: 核相试验: 投运时需进行的试验项目 备 注 冲击试验 线路保护带负荷试验 主保护带负荷试验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批准意见
主管领导 批准投运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 批准: 调度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月检修计划(周检修计划)电子文档上报格式
序号 申请单位
工作内容
停役时间 复役时间 停役天数 备注 电压等级 厂站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年度基建计划上报格式
项 目
接入 型 号 长度 (km) 容量 预计投产日(MVA)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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