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2022-01-29 来源:步旅网


案例讨论

要求: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讨论

0-1买卖合同争议----合同修改与保留索赔权

案情:1996年2月13日,山西某公司(申请人,下称山西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被申请人,下称法国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由山西公司向法国公司购买玻璃生产设备以转卖给其国内下家公司。合同总价2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天津新港,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6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1996年5月30日前。申请人于1996年2月28日依据合同开立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被申请人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双方经反复协商,申请人于1996年4月20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1996年7月15前。被申请人于1996年7月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以被申请人延迟交货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并赔偿申请人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

1-1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

1

起诉讼。”

问: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1-2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以生了激烈的争议。

问: (1)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本案7月25日应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中方的利益?

1-3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

2

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2-1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3-1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989年1月10日,中国商标局颁发了第33538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SENDON”(山

3

顿),允许使用于第14类商品棗不间断交流电源,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山顿国际有限公司,有效期至1999年1月9日。

被告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许可,

擅自使用其“SENDON”商标标识,生产和销售UPS(即不间断交流电源)商品。对此,原告于1989年4月7日请求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查处。1989年11月20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自1989年1月起冒用“SENDON”牌注册商标,共销售UPS机2124台,销售总额为2926965元;决定责令被告停止冒用“SENDON”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18%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未对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请求作出处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从销售的“山顿”牌产品中非法获利,占其销售总额的16%,即

468314.4元。原告所诉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开支费用255000元,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

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4-1[案情]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4

4-2[案情]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条款。然而,该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独立订约人所雇佣 的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然而船东辩解:由于船舶在装货时是适航的,尚未到达航次开始之时,所以按《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第1款(该款规定:“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之时,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含义,在“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之时”,他们已经作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本案经英国枢密院法律委员会判决裁判,认为,“谨慎处理”的义务是连续性的,对于因疏忽而发生在该期间内的火灾,是因船东未能履行其义务所致,船东应对托运人未能交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是有关船舶是否适航的案例。

提供适航的船舶是承运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也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常发生争议的部分。船舶适航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1)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并不是要求承运人保证船舶绝对适航,而只是要求承运人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船舶不适航是由于虽然经过谨慎处理仍然不能避免的潜在缺陷造成的,则承运人就可以免除责任。英国1957年“阿姆斯泰斯洛特”轮案便是一典型的判例:被告阿轮的营运人装载原告印度工会的小麦驶往孟买,途中离合器发生故障,该轮被拖至神户港,并由收货人租赁另一货轮运往孟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恪尽职守使该轮适航而起诉,此案一直上诉到英国上议院,后来法院认为被告已举证证明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因此可以免责。

5

(2)“谨慎处理”在法律上并无确切的定义,各国法院一般认为,承运人是否已经做到谨慎从事是一个事实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照英国法院的解释,只要不适航是由于明显的缺陷,而不是潜在的缺陷所造成的,就不能说明承运人已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英国法院的判例还认为,谨慎处理的责任是应当由承运人亲自履行的义务,如果他委托验船师或其他代理人检验船舶并且没有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承运人亦应对其疏忽行为负责。著名的利沃顿肉食公司诉兰开夏航运公司一案就是这样的判例:被告雇佣的装配工在重新安装排水阀防护罩时疏忽大意,致使航程中海水进入水阀内使原告的货物受损。经英国上议院最后裁定,装配工的疏忽构成了承运人有关船舶适航方面的未能谨慎处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3)《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不是在整个航程中要保证船舶适航。开航前与开航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开航前是指在开始装货之前;而开航时则是指船舶离开锚地之时。这两个阶段对船舶适航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开航前船员可能不会全部到齐,但在开航时则要求船员必须齐全,达到适航的标准。对于开航前和开航时是两个分开的阶段还是一个连续的期间的理解,英国法院认为,承运人在从开航前至开航时的整个连续时间内都应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本案中承运人抗辩的理由是“航次开始之前”和“航次开始之时”是两个分开的阶段,而在这两个承运阶段承运人已经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法院否定了此观点,判决承运人败诉。

5-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6

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6-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理由是: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问题:

①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据?为什么?

②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③ 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7

7-1三菱“问题车案

2001年2月9日晚11时许,云南发生国家禁止三菱进口后该车的第一起事故。驾驶员毕某驾驶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向昆明方向行驶。途中避让一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村民时,转向及制动失灵,连续撞断路边13根水泥隔离桩后冲入距公路约15米的河中,车顶落地,四轮朝天。所幸河水不深,车上乘坐的5人均未受伤。

与此同时,许多从前的三菱车事故的受害者现在才明白自己是为什么出事。据2月16日《辽沈晚报》报道,一位叫李忠良的车主1999年把自己的帕杰罗借给朋友在温州行驶,途中刹车失灵冲下山坡,车辆几乎报废,直到这两天看到媒体的报道才知道自己的车为什么出的事。四川省消协也接到投诉,一位苏女士的丈夫一行7人,1996年乘三菱越野车因刹车失灵遇难身亡,同车5死2伤。

而“三菱风波”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例是“陆慧事件”。2000年12月25日,长沙一辆帕杰罗V31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因刹车失灵,将一位名叫“陆慧”的女士撞倒,医生说,陆慧只有40%的存活可能,大半可能会成为植物人。得知事故起因是三菱的设计隐患之后,她的丈夫和事故司机一起向三菱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此,三菱公司表示暂垫付医疗费12万元,他们则要求三菱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垫付100万元的律师费。

2001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帕杰罗(PAJERO)V31、V33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 。

2000年日本运输省调查发现,三菱公司故意隐匿不报的缺陷车共计81万辆,多达21个车种,生产日期跨越1990年12月到2000年7月。而且据调查,三菱公司至少从1977年开始,在长达23年时间里,一直对运输省隐瞒三菱汽车的发动机、刹车和油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用户请求索赔的大部分情况。三菱汽车公司无视消费者利益,隐瞒

8

事实真相的做法被曝光以后,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三菱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上也是大幅下跌。其海外用户也纷纷提出了回收要求,三菱公司宣布,回收并免费修理1995年至1997年销往美国的4.5万辆汽车。

中国汽车专家认为,三菱公司设计的“感载阀”不是在帕杰罗原型车上就有的,而是为了特别的需要后加的。正因如此,加装“感载阀”的车辆没有像原型车那样进行相应的负载和道路实验,从而留下了安全隐患。

8-1案情:2000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付款方式为装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2001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本案如何认定和处理?

9-1本案为仲裁案件。

申请人为一家美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1994年11月12日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9

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1)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 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2.36美元;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 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申请人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申请人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

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