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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1-08-14 来源:步旅网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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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4-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 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 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 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 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 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 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鲁路财[1993]219号文件《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损坏公路设施赔偿收入情况表

损坏公路设施赔偿收入情况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路赔收费 金 额 本月数 累计数 备注 一、路赔收入 其中:已上交财政专户 二、利息收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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