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诉讼程序是起诉,立案,排期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不服判决的情况下,可以自收到民事判决书的15天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标侵权属民事纠纷,所有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都是如此的,而且民事法庭在正常情况下不会用简易程序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
5、开庭审理。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商标侵权需要的资料及证据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由于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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