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四)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五)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一、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出版物量刑标准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六千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六百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三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六百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
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六千份或者期刊六千本或者图书三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六百张(盒)的,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三千元或者违法所得八百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或者报刊三百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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