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影响食安问题的错误或误导消费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可进行消费维权,10倍赔偿。一、标签瑕疵如何认定?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二、瑕疵免责的两个要件是:
(1)不影响食品安全、
(2)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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