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所有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罪: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2、犯罪已经过起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除刑罚;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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