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前债务人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主要有:1、对企业有效资产先行剥离后另组企业,并洗净、割断新组企与原企业的法律关联,以附带不良资产的企业申请破产,逃废企业债务。2、对企业资产隐匿、私分或向关联企业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以空壳企业申请破产,逃废原企业债务。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使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其他债权人无受偿可能,从而逃废某些债务。4、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人为减少破产财产,从而逃避某些债务。5、设定虚假担保,损害某些债权人权利,逃废债务。风险提示:设定虚假担保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