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有关标的物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此,未交付有关标的物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风险仍然由买受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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