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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