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并且双方约定一个期限。如果不行,就向当地药监局说明你已不在职。
【法律依据】: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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